這個情形下,本票可否主張無效呢? - 手錶

Isabella avatar
By Isabella
at 2011-10-29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原由:
二年多前,甲金主(黑道)借了一筆錢50萬給乙跟丙兩個人放款用(地下x莊),
後來乙丙經營不善,遂向甲要求還清所借的款項就好。
由於甲向乙、丙施壓須馬上還出這五十萬的款項,並規定每日必須還3000元,
但乙丙無力逐日償還3000元,甲金主遂告知乙丙兩人:"找出一個可以讓我信任的人,你們也一起簽下本票,就讓你們一個月還九萬,不用每天還3000元"。
在此情形下,和乙交情友好的我,便傻傻的答應乙的要求,我和乙丙兩人共同簽下每人各三張 60萬的本票(亦即每人180萬,也就是綜合起來540萬,簽這麼多的原因是因為甲金主要求一個保障。)
但簽完本票事後,甲金主違背原本的約定,仍要求乙丙需每日償還3000元,
在此情形之下,由於乙丙無法償還就跑路了...

時至今日,甲金主來找我討這180萬的錢,但這些錢我分毫未取,我也想私下付些錢把這些事了結,但甲金主不肯,執意要走上法院。
問題:
請問各位前輩們,
1.這張本票還有辦法主張無效嗎?
2.如果甲金主將我的本票拿去強制執行的話,法院會通知我嗎?
3.有否其他法律方法可以解決這個事情呢?
4.或是前輩們有其他建議給我?
請各位前輩不吝賜教!!

已更新項目:
回應前輩:
1.怎麼約定?
我簽下三張各60萬元的本票。
乙也簽下三張各60萬元的本票。
丙簽下三張各60萬元的本票。
然後就是乙丙二個人要還錢,如果還不出來就會來找我,但是我們並沒有白紙黑字寫下契約,
只有口頭上說一下。(這樣可以算是您說的約定嗎@@)
2 個已更新項目:
2.是否連帶?
每張本票都是每個人獨立簽下來的,也就是說沒有其他人背書或名字,
本票上沒有連帶保證人。
3 個已更新項目:
3.保證範圍?
請問前輩什麼是"保證範圍"@@
(補充:當初甲都是拿現金給乙丙)
請前輩再賜教,勞煩了 @@
4 個已更新項目:
◆ 回應您說:"黑道還肯上法院? 現在的黑道真有水準..."
這件事情發生在二年多前,也許甲金主因時間的關係而有恃無恐 (純屬個人臆測...)
而且本票的三年期限快到了,我們推測甲金主可能怕上法院做債權確認,因此要趕快將本票丟到法院強制執行的樣子.. (純屬個人臆測...)
5 個已更新項目:
■ 回應【芝柏錶】前輩:
1.請問前輩,上述挺朋友的狀況下,我算是被詐欺嗎?
2.如果算是被詐欺的話,若我可以找出乙出庭證明我是被詐欺的話,那麼我有辦法就此在法律上脫身嗎?
Tags: 手錶

All Comments

Brianna avatar
By Brianna
at 2011-10-30T07:36
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票據時效、利益償還請求權)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
民法第九十二條(意思表示之不自由)
因被詐欺或被脅迫而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撤銷其意思表示。但詐欺係由第三人所為者,以相對人明知其事實或可得而知者為限,始得撤銷之。
被詐欺而為之意思表示,其撤銷不得以之對抗善意第三人。

1.這張本票還有辦法主張無效嗎?
這張本票你為共同之發票人,依規定應負給付票款之責任。
依票據法第22條之規定, 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也就是該張本票,執票人在3年內都未向你提出兌現票款之請求,經過3年後該本票就因消滅時效完成而無效了。依票據法22條後項之規定,時效完成後執票人雖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內,仍得請求償還。但由於你與執票人並無金錢往來之對價關係,因此執票人對你是無此項請求權的。
總而言之,該本票如經過三年後,再向你請求付款時,你就可以主張該本票無效,而你完全免除給付票款之責任了。
但在三年內,執票人都有權向你請求票款的。
2.如果甲金主將我的本票拿去強制執行的話,法院會通知我嗎?
如果甲要依法訴追,必須要先取得執行名義後,才能申請強制執行。也就是甲要先經過訴訟,向法院提出本票裁定或請發支付命令,經法院確定債權之存在後才能申請強制執行。
無論甲是申請本票裁定或支付命令,法院都會通知你。如果你於接到裁定後未於十日內向法院提出抗告,或於接到支付命令後未於二十日內向法院提出異議的話。那本票裁定與支付命令便告確定,那你依法就要負起清償票款之責任,執票人就可以依法申請強制執行,查封拍賣你的財產(動產 不動產)或查扣你的薪資抵償。

3.有否其他法律方法可以解決這個事情呢?
如果你能證明你是在 被詐欺或被脅迫的情況下簽下該張本票的話,那依民法第92條之規定,你就可以撤銷簽發該張本票之意思表示,主張該本票無效而拒絕給付票款。
如果無法證明你是在不自由之情形下簽發本票的話,那你要免除責任,恐怕是非常困難的。
4.或是前輩們有其他建議給我?
除了上述依法尋求解套之法以外,就是私下解決了
所謂"冤有頭,債有主",你只有把朋友找出來承擔解決,不然就是與債權人商議從輕處理囉。
對方是黑道大哥,私下處理,你要小心謹慎,否則有可能會造成更大之傷害。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2011-10-29 18:58:03 補充:
當初你是替朋友既有債務背書,你也是在明知實際之情形下簽發本票的,況且當下你並沒有交付任何財物,因此詐欺罪是不會成立的。
2011-10-30 13:12:42 補充:
債務人實際只拿50萬,所簽之本票卻是60萬,與實際對價之借貸50萬明顯不符。債權之請求,當以實際之金額為主,也就是實際借款之50萬再加上利息之金額。超過之部分是沒有請求之權力的。因此你們可以聯合向法院提出異議,請法官濁減給付之金額。
2011-10-30 16:26:37 補充:
1.就算你與乙丙三人異口同聲說法一致,也未必有用,因為需要相對人甲金主也承認才有效用。因為你們三人在法律上是同一邊的,若是對方否認,在對造雙方各說一詞的情況下,所謂口說無憑,若無證據,恐怕對你們會比較不利,因為對方起碼有你們簽發之本票為證。
2.當初我怕乙女若還不出錢時,甲金主會對他不利。那也只是從臆測中所產生的恐懼,甲金主並未有實質的恐嚇行為,因此要以此作為被脅迫之要件,恐怕法官不會採信。
還有就算甲金主有出言恐嚇,你們也理應報警處理,尋求司法保障,不應私下屈服。
Queena avatar
By Queena
at 2011-11-01T21:35
回應前輩 "芝柏錶" 2011-10-29 18:58:03 補充
1.就此情形下,乙、丙實際所拿的錢是 50萬,但我們每人卻簽發了各三張60萬的本票,換句話說就是每人 180萬,若是上法院是否我們每個人就得拿出 180萬呢?
2.或是如前輩"壓力好沉重"所云,可以主張【本票債務不存在】的50萬以外的部分不存在呢?
2011-10-30 13:40:19 補充:
回應前輩 "芝柏錶" 2011-10-30 13:12:42 意見:
若只有我與乙兩人出面口頭陳述 (因丙已不知去向..),這樣證據力會太薄弱嗎?
(ps:因除了本票以外,也沒有其他書面證據可供證明實際向甲金主拿了多少錢)
2011-10-30 14:14:27 補充:
再請教前輩:
我與乙(女)是男女朋友關係,當初我怕乙女若還不出錢時,甲金主會對他不利,因而簽下的本票,這種狀況下能被視為民法中的脅迫嗎?
2011-10-30 21:34:59 補充:
回到前述意見的第3則您提及:
"可以聯合向法院提出異議,請法官濁減給付之金額"
re:
我們三人本票加起來共 540萬,至今這個事件的發生時間亦已過了二年多(快三年),乙丙要舉證只向甲金主拿了50萬應該也很有難度(因為都是當面拿現金的)..
甲金主本票在手,若他一口咬定是我們每個人分別向他拿現金 180萬(三人共540萬)的話,那麼我們會吃這個虧嗎 @@?
感謝您持續關注回覆且提供了這麼多寶貴的看法 @@..
Regina avatar
By Regina
at 2011-10-31T08:47
黑道還肯上法院? 現在的黑道真有水準...
1.本票不能主張無效,除非票據本身有瑕疵!
你要主張的是,本票債務不存在才對!
(你的本票是為了保證而存在,所以保證範圍50萬以外的部分不存在,而非全部都不存在,當然還要看你們當初怎麼約定的,我是依你的前述判斷,可能會不正確)
2.會通知你
3.如前述,確認本票債務不存在
你的敘述很不完整,尤其當初是怎麼約定?是否連帶? 保證範圍?
你可以爭取本票債務完全不存在<---但法官一定會問,為何簽60萬本票?
就會牽扯到保證債務,你保證的部分還是跑不掉!

除了銀行那裡還能借到錢

Kelly avatar
By Kelly
at 2011-10-29T00:00
不要錢莊跟高利貸 代書沒店面的也不要介紹

車禍相關一些問題過失傷害罪?

Callum avatar
By Callum
at 2011-10-28T00:00
請問一下我這個月17號晚上車禍對方有喝酒酒測值0.58我們都騎機車我要直行他要左轉那邊沒有紅綠燈我因視線不清 ...

當鋪機車借款是怎麼借的

Edith avatar
By Edith
at 2011-10-28T00:00
想要了解一下 最近可能有需要

出國旅遊電池須放何處?

Joe avatar
By Joe
at 2011-10-28T00:00
出國旅遊常攜帶手機、相機及電腦等電池,不知該放在隨身手提行李或放大行李內?因為各種報導好像都有,讓人不知何者正確?敬請知悉者惠告‧

請問這樣有違反特留份嗎?

Heather avatar
By Heather
at 2011-10-28T00:00
(一).甲男喪偶.和單親乙女於民國78年結婚.
當時甲男有一男一女.(簡稱A男B女).各為八歲及九歲..
當時乙女也有一男孩約3歲多.(簡稱C男).
隨後甲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