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這樣有違反特留份嗎? - 手錶
By Linda
at 2011-10-28T00:00
at 2011-10-28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一).甲男喪偶.和單親乙女於民國78年結婚.
當時甲男有一男一女.(簡稱A男B女).各為八歲及九歲..
當時乙女也有一男孩約3歲多.(簡稱C男).
隨後甲男經由法院公證認養了乙女3歲之C男..
結婚約半年後.甲男匆匆將所擁有自家居住的透天房產過戶給A男.
又甲男繼承來自父母親土地的部份所有權.
民國80年左右將土地過戶給A男.並以A男為起造人與建商合建.
民國83年完工後.分得一.二樓及七樓共三戶.
一二樓登記於A男名下.七樓登記於甲男自己名下.並和乙女及C男共同居住..
民國94.95年左右.甲男不顧妻子乙女反對.又將與乙女共同居住房產七樓又過戶給A男.隔年又以A男名義交付信託登記在B女名下..
自始自終.乙女曾向甲男抗議.如你先我一步離開人世.
我們母子倆要住何處?均不得甲男善良回應.
現甲男罹患癌症末期.曾住院開刀.A男和媳婦竟以需要照顧家小為由.久久不露面.
及B女又以上班忙碌為由.照顧責任一切推給乙女及C男.
又甲男以退休無收入為由.一切開支竟推給乙女.(乙女和C男有工作有收入.)
乙女明知道甲男至癌末仍不忘袒護自己兒女A男及C女.
連住院期間一定指定要C男守夜.C男因睡眠不足工作業績屢屢衰退.
C男至今仍不知甲男不是生父.住院期間白天上班夜晚仍夜夜守候.
請問~~甲男從婚後將住宅過戶給A男.至後來將與乙女C男共同居住之住宅再過戶.
請問這樣有涉及配偶的特留份嗎?
這期間甲男常涉及暴力及恐嚇.罄竹難書.
乙女因C男尚小.忍氣吞聲至今.
因甲男已癌末.乙女也不想追究.
而乙女心存善念.也不想和A男及B女爭取財產.
但想知道甲男這樣做.有違反特留份嗎?
請懂法律的專家們指教...
謝謝~
Update:
非常感謝芝柏錶的詳盡回答..
乙女和c男於95年.經甲男同意搬離住處.
居住地仍然在原來的小鄉鎮.
乙女二十年來的婚姻生活慘不忍睹.
友人形容.如乙女不堅強.早就屍骨無存.
乙女為的只是給c男一正常安定的生活.
如今c男也已成人已就業.
乙女的犧牲算是值得的.
乙女婚前是小自營商.
婚後又獨自創業.如今稍有基礎.
但只是覺得在甲男癌末時.
得到房產(利益)者A男B女.都不必付出.
反之甲男再回頭找較憨厚乙女C男予取予求.
乙女顧及顏面不得不從.
還要乙女雇請外傭24小時照顧.
要乙女供應三餐蔬果飲食營養品等.
乙女顧及癌男脾氣暴躁.
唯恐臨死前來個玉石俱焚.
只有忍氣吞聲于以予取予求.
Update 2:
該有福報的,該有業報的,老天一點都不會放過
"禍福無門,為人自召。善惡之報,如影隨形" ..
說的好極了..
當年甲男認識乙女後.
以志願照顧C男長大為由.
三個月後便要求跟乙女結婚.
乙女婚後才知甲男之前妻是因.
不堪甲男外遇及暴力自殺而亡.
乙女心有陰影.就逐漸疏離甲男.
天天工作.年節無休.獨立扶養兒子.
婚姻二十年來.實名存實亡.
也屈於暴力.不敢提出離婚.
也盡量不招惹對方.
在一小鄉鎮的一條街道上.
一住街頭.一住街尾.各不相干.
如今甲男已癌末.
乙女苦盡甘來的日子.應該為期不遠矣..
Update 3:
謝謝鼓勵..
會更努力的..
當時甲男有一男一女.(簡稱A男B女).各為八歲及九歲..
當時乙女也有一男孩約3歲多.(簡稱C男).
隨後甲男經由法院公證認養了乙女3歲之C男..
結婚約半年後.甲男匆匆將所擁有自家居住的透天房產過戶給A男.
又甲男繼承來自父母親土地的部份所有權.
民國80年左右將土地過戶給A男.並以A男為起造人與建商合建.
民國83年完工後.分得一.二樓及七樓共三戶.
一二樓登記於A男名下.七樓登記於甲男自己名下.並和乙女及C男共同居住..
民國94.95年左右.甲男不顧妻子乙女反對.又將與乙女共同居住房產七樓又過戶給A男.隔年又以A男名義交付信託登記在B女名下..
自始自終.乙女曾向甲男抗議.如你先我一步離開人世.
我們母子倆要住何處?均不得甲男善良回應.
現甲男罹患癌症末期.曾住院開刀.A男和媳婦竟以需要照顧家小為由.久久不露面.
及B女又以上班忙碌為由.照顧責任一切推給乙女及C男.
又甲男以退休無收入為由.一切開支竟推給乙女.(乙女和C男有工作有收入.)
乙女明知道甲男至癌末仍不忘袒護自己兒女A男及C女.
連住院期間一定指定要C男守夜.C男因睡眠不足工作業績屢屢衰退.
C男至今仍不知甲男不是生父.住院期間白天上班夜晚仍夜夜守候.
請問~~甲男從婚後將住宅過戶給A男.至後來將與乙女C男共同居住之住宅再過戶.
請問這樣有涉及配偶的特留份嗎?
這期間甲男常涉及暴力及恐嚇.罄竹難書.
乙女因C男尚小.忍氣吞聲至今.
因甲男已癌末.乙女也不想追究.
而乙女心存善念.也不想和A男及B女爭取財產.
但想知道甲男這樣做.有違反特留份嗎?
請懂法律的專家們指教...
謝謝~
Update:
非常感謝芝柏錶的詳盡回答..
乙女和c男於95年.經甲男同意搬離住處.
居住地仍然在原來的小鄉鎮.
乙女二十年來的婚姻生活慘不忍睹.
友人形容.如乙女不堅強.早就屍骨無存.
乙女為的只是給c男一正常安定的生活.
如今c男也已成人已就業.
乙女的犧牲算是值得的.
乙女婚前是小自營商.
婚後又獨自創業.如今稍有基礎.
但只是覺得在甲男癌末時.
得到房產(利益)者A男B女.都不必付出.
反之甲男再回頭找較憨厚乙女C男予取予求.
乙女顧及顏面不得不從.
還要乙女雇請外傭24小時照顧.
要乙女供應三餐蔬果飲食營養品等.
乙女顧及癌男脾氣暴躁.
唯恐臨死前來個玉石俱焚.
只有忍氣吞聲于以予取予求.
Update 2:
該有福報的,該有業報的,老天一點都不會放過
"禍福無門,為人自召。善惡之報,如影隨形" ..
說的好極了..
當年甲男認識乙女後.
以志願照顧C男長大為由.
三個月後便要求跟乙女結婚.
乙女婚後才知甲男之前妻是因.
不堪甲男外遇及暴力自殺而亡.
乙女心有陰影.就逐漸疏離甲男.
天天工作.年節無休.獨立扶養兒子.
婚姻二十年來.實名存實亡.
也屈於暴力.不敢提出離婚.
也盡量不招惹對方.
在一小鄉鎮的一條街道上.
一住街頭.一住街尾.各不相干.
如今甲男已癌末.
乙女苦盡甘來的日子.應該為期不遠矣..
Update 3:
謝謝鼓勵..
會更努力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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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錶
All Comments
By Kumar
at 2011-11-01T12:52
at 2011-11-01T12:52
受贈人對於贈與人,有左列情事之一者,贈與人得撤銷其贈與:
一、對於贈與人、其配偶、直系血親、三親等內旁系血親或二親等內姻親,有故意侵害之行為,依刑法有處罰之明文者。
二、對於贈與人有扶養義務而不履行者。
前項撤銷權,自贈與人知有撤銷原因之時起,一年內不行使而消滅。贈與人對於受贈人已為宥恕之表示者,亦同。
甲男雖已是病入膏盲,但仍未死亡,沒有繼承之問題,因此也就沒有特留份的問題
甲男在未死亡前,有權力將其名下之財產,贈與移轉給任何人
如果甲男所過戶之不動產係為與乙女結婚前就已擁有,或是因繼承及無償之所得
那乙女與C男可說是一點機會都沒有
A男與B女於父親病重時,推諉卸責,令人不敢苟同
民法有一不孝之條款,規定若子女不孝,不履行扶養義務者
父母可將已贈與之財產,依民法第416條之規定
向法院提告申請撤銷贈與之行為,將不動產追討回來
乙女可將實際情形告知甲男,請甲男妥善處理
若甲男不肯,那乙女恐將無力回天
此事乙女可再去請教專業之律師,祈使能有一線之生機
乙女若經濟困頓,當可求助於法律扶助基金會
法扶基金會之網址:http://www.laf.org.tw/tw/index.php
以上提供妳參考
最後祝妳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2011-10-29 10:41:59 補充:
A男與B女及乙女與C男對甲男都具負扶養之義務
乙女可向A男與B女提出支付扶養費用之請求
如A男與B女置之不理,可向法院提告,由法官裁決
乙女與C男無怨無悔之付出,及A男與B女之無情,老天都看在眼裡
所謂"下易虐民,上天難欺"
該有福報的,該有業報的,老天一點都不會放過
"禍福無門,為人自召。善惡之報,如影隨形"
2011-10-29 12:55:19 補充:
乙女之善良,日後必受老天之眷顧
所謂"人善人欺天不欺,人惡人怕天不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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