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責任和解 - 手錶
By Christine
at 2010-04-23T00:00
我日前於上班途中騎車出車禍,因車禍地點無機車道,而對方開車較偏外面,而我偏汽車道,他緊急剎車,我看到時已來不及,擦撞到他休旅車後方摔掉…因我腳被機車壓至,所以他停車下來幫我將機車牽起來…我左手斷掉、左腳骨折…而「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記載:我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對方無肇因…請問:如果要和解,應如何談?我可以要求道義上之賠償嗎?因為休養了四個月。
林老師回覆您~先提供你以下觀念以及步驟參考~若有疑惑時,再來研討解決之道。我日前於上班途中騎車出車禍,上班途中發生事故屬職業災害,可申請[勞保傷病給付],補償你休養期間的工作損失[七成],而這部分需要持續治療中的証明(診斷證明書),且每半個月給付一次。申請方式可請[公司人事主管協助]或親自至[勞保局]索取[上下班途中發生事故而致傷害證明書]以及[傷病給付申請書]順便詢問服務人員該如何書寫。另外還有[公司團保][強制險][意外、醫療]等保險可申請,所以建議你每份收據及診斷書都要多準備幾份,以利理賠。我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對方無肇因…此案雙方皆有責任才是,可能是你在製作筆錄時,敘述的狀況讓警員誤以為[後方車追撞前方車所致],若事實確實如此,那我方全責無誤。但倘若並非如此,僅是你口述有誤,那我建議你務必要去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的結果,於法才有其公證性。(鑑定的申請,研判表上有寫,攜帶身分證駕照影本、現場圖或初判表、印章或簽名)在鑑定時,會有現場圖供雙方敘述事故的經過,只要誠實的說即可,若有疑惑可當下請委員說明。至於要如何敘述,屆時我再教你說,必須要讓我清楚的知道你所述哪邊有誤。請問:如果要和解,應如何談?現階段的書面資料對我方不利,不建議你提出來,但可試著在調解委員會,出示我方受傷的証明,讓委員來幫你做主,但依法確實要先釐清責任,方能求償。如果你希望獲得應有的補償,那就一定要去鑑定,找尋有利我方求償的論點。再補充一點,我方雖可提出[過失傷害],但現階段對方無責,檢察官不會起訴,只是徒增你的困擾而已。提供你下述步驟:傷勢狀況建議你持續就診,[健保]中西醫都可試著去看診:一來聽取醫師建議務必把傷勢療養好,療傷期間可試著把傷勢症狀明確的寫出來以利連結,避免往後惡化以及後遺症轉診時,將求償困難。二來這方面的[健保醫療費用]以及[交通費]都有[強制險]的理賠,不用擔心。三來持續的就醫方能證明傷者傷勢的嚴重性,待傷勢穩定一點後,才能明確的知道後續該如何療養,求償金額才有機會拉高,如休養期間、看護期間、有哪些症狀等,皆須由我方提出,再由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先釐清肇事責任並了解有哪些求償權益受傷的一方可申請強制險,強制險是交叉理賠(不分肇責)可多次向對方產險公司申請。(二年內記得去申請)(請依實際狀況列舉下述明細,重點在診斷證明書)強制險[醫療上限20萬•可分次申請]• 一、健保醫療費: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以實支實付收據為準。如果本身有其他保險,請至櫃檯多要幾份[副本]。如:勞保、團保、意外、醫療險等• 二、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三、合理交通費: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大都以計程車收據為準,至私人診所或國術館之交通費不給付)上限二萬。•四、看護費用:以傷勢需人看護為主。並經[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五、其他:如義肢、齒、眼等醫療器材。•六、其他非全民健保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器材(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上限二萬。•殘廢: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 (1-15級,160-4萬)受傷的一方可提出求償的項目如下:1、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要有薪資證明]•同樣的需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期間。•薪資證明有三:年度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擇一。若無,可參考勞保最低工資17280元/月。2、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也就是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3、財產損失:修車費,或車輛年份的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4、精神慰撫金:參照被害者之身分地位與工作收入、以及對家屬之影響程度與當地習慣等因素給付合理金額。(這部分需自行評估)5、其他損失:請自行舉列。1-5項補償須以雙方之肇事責任而論。倘若我方有加保[第三人責任險],即可委託理賠人員協助處理,由專業人士處理,方能確保我方權益。走向訴訟如果雙方無法達成共識時,傷者可在最後一次調解時,向調委會申請[調解不成立的書面證明]再向當初承辦員警,提出刑事告訴[過失傷害]罪,一來可由警方幫傷者進行蒐證。二來傷者可免於請律師的高額費用。何謂[過失傷害]加害者在此事故中有[肇事原因或違規事項]時,傷者受傷也是事實,那過失傷害就成立了。(事故後六個月內的時效)此舉是希望加害者能夠積極的與傷者和解,如果和解,傷者就撤銷告訴。在不得以的情況下,才會讓訴訟繼續下去。加害者在刑事的部份會判刑拘役或易科罰金(繳交給政府)並留下前科,假設判30日那罰金就是三萬起跳,最重可判六個月。民事損害賠償還是要繼續的,依雙方提出的求償依據以及肇事責任判賠。祝你早日康復,後續若遇到相關車禍理賠問題時,再來研討如何解決,加油~(越瞭解相關權益,越要小心駕駛,方能避免不必要的訴訟)...
一「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記載:我未注意車前狀況及採取必要安全措施,對方無肇因不利於我方時可以向車禍鑑定委員會申請重新鑑定但是要3000元的費用二如果要和解,應如何談?若車禍是造成他人輕重傷,那成立刑法第284過失傷害罪,依同法第287來說,是屬於告訴乃論罪;關照刑事訴訟法第237條中規定:「告訴期間乃自告訴人知悉犯罪人之時起,要在6個月內提出告訴。」所以如果超過6個月,刑事方面就不得再行告訴乃論罪因為你有受傷左手斷掉、左腳骨折六個月之內可以告對方過失傷害可以用這個辦法來要求對方負責道義上之賠償過失傷害罪是告訴乃論和解談的成就撤銷告訴...
對方無肇責下對方不用賠你半毛錢甚至能要求你賠他的車損沒有所謂道義上的賠償你只能申請強制險理賠醫療費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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