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3日我方車為左轉車,被後方來車撞到(二車都為機車).我方車沒事,人沒事,對方車壞人有受傷.初判表為我方起步轉向疏忽.對方為駕駛疏忽.我只有保強制險,對方修機車修了九千多,我方於當天就賠給對方七千,因路權我方佔的因素比較大.當初說好他拿了七千修車,他受傷部份由強制限給付.可是我們沒寫合解書.九月時收到調解單,說因為車禍他8月開始就不能工作(因為當初的腰傷)4月23日的診斷証明書寫背部左手右膝挫傷,他當天去X照光腰也沒怎樣8月拿到診斷書寫第4.5腰椎滑脫,需休養3個月.4月23日到8月份這中間都有工作,也有參加公司社團瑜伽社.跟我要求20萬精神補償金.我方無法接受若對方去告我過失傷害,會成立嗎那民事部份,我要負擔哪些呢?那我也可以對他提告嗎?要提告哪些比較好呢?
車禍理賠,事隔4-5個月後 - 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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