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教一法律時效問題 - 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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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Damian
at 2013-11-13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上個月因和他人有債務糾紛而上法庭,我是原告,被告宣稱二十年前有銷貨予我而且貨款未收,而且法官竟承認此請求成立,而直接扣除被告欠我的部份債務(被告欠我13萬扣除被告宣稱的貨款5萬元),請問被告的請求在法律時效上是否成立?法官此種認定是否有違法?
PS被告欠我的債務大約十一年之久
Update:
回應芝柏錶之答案
我有當庭向法官提出債權人十五年內不行使追訴權,其權利就會消失,然那個法官跟我講說"你還知道這些哦,不錯嘛"而且用很輕佻的口氣講,好像我是笨蛋什麼都不懂的樣子,然後很小聲的講了一些我聽不太清楚的話(好像在唸法條),最後說因此這五萬塊可抵銷被告欠我的13萬,這就是我懷疑那法官有無依法審判的原因.
民法法條怎麼用我沒有概念,煩請芝柏錶版大看我在阿宗版大補充的兩點意見給我一些建議.因這幾天我要寫上訴狀,
第一次上法庭,感覺法官可隨心所欲地替被告脫罪,至今我心裏還是滿滿的疑惑和驚訝.
我懷疑那法官是否有收黑錢!!!!
非常感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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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roline avatar
By Caroline
at 2013-11-13T21:36
他人欠你債款十一年之久,上個月你向法院提出告訴,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詎料債務人卻以二十年前你所欠之五萬元貨款,主張依民法第334條之規定,行使抵銷權,要扣除這五萬元之款項。 依民法第127條第1項第8款之規定,商人、製造人、手工業人所供給之商品及產物之代價,其債權請求權之消滅時效為二年。如果版大所提之貨款屬於上述之商品的話,那此貨款之債務已有二十年之久,早已超過法定二年之消滅時效的,版大自可依民法第144條之規定,主張消滅時效已經完成而拒絕給付此筆債款的。 民事為當事人主義,所有權利之主張,必須要當事人提出主張,法官是不會也不能替當事人主張的。債務消滅時效完成時,債務人可主張拒絕清償,但不代表債權人就喪失提告及主張之權利。簡單舉一個例子:某甲借10萬元給乙,經過二十年,期間甲都沒有向乙提出債務清償之請求,按例此已經過了十五年債權請求之時效規定,消滅時效已經完成。但假依然向法院提出債務清償請求之告訴。此時法官仍然會開辯論庭審理,如果乙於庭上有依法向法官提出消滅時效完成拒絕清償之主張時,法官就會依法判決此債權已不成立。但如果乙沒有向法官提出拒絕清償之主張時,法官依然是會作出債權存在之判決,判定乙應清償10萬元之債務的。 版大的問題,理論上債務之消滅時效已經完成,依法你是可以向法官主張拒絕對方行使抵銷這五萬元之貨款的。如果你沒有適時提出拒絕之主張的話,那法官當然是判定對方之請求成立。法官有沒有違法判定,就看版大有沒有向法官提出拒絕抵還五萬元之貨款了。 以上提供你參考最後祝你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2013-11-15 20:06:29 補充:
"消滅時效"之意,為因時效完成而消滅。債權雖仍存在,但請求權已歸於消滅,無請求權之債權,就如同債權消滅。
版大的民事債權請求案,如果法官仍未判決,可敘明理由,向法官提出抗辯。如果一審已經判決,可敘明理由,依法向二審法院提出上訴。
Rachel avatar
By Rachel
at 2013-11-16T19:31
感謝您的回覆
既然民法有不當得利之規定,那時效性的問題就不予再討論.
差不多再7天就要過上訴期間,我能不能再請教關於我的案件的一些問題?
1.被告在法庭上並未提出銷貨單據以玆証明他的確有將商品買給我,他找我們共同的朋友說20年前我有跟他拿過東西(被告在20年前是聯強的經銷商).這樣的証据力是否足夠?
2.被告宣稱20年前我跟他拿了印表機和硬碟,宣稱共價值5萬元,依我的印象這兩樣東西大約值2萬元,因被告並無單據証明,而我在庭上跟法官講我的確忘了,法官只聼証人之言就加以判定這是我所惑到不解的地方,這部份我如果能提供証据只值2萬多元,那被告是否有詐欺之嫌?如果有,那我可否另案告他詐欺?
2013-11-13 19:59:53 補充:
3.我之前的十幾年都待在國外,被告在沒有我的允許之下將我的房子出租,這也是他應返還我13萬的原因,而且我在國外有打電話給他,又託人告訴他要將房租收入匯入我指定予他人的帳戶他也都沒做,這部份我是否句在上訴狀中提及以追究被告的責任?
4.停放於家的機車,被告也沒經過我的同意擅自使用,直至我去年回台灣後發現我的機車己屍骨無存不知道到那去了(我2004年3月出境,被告2004年6月用我的機車而被開罰單也沒去繳罰款(這部份我有人証可証明他使用我的機車)因2012年回台灣時才發現機車駕照被撤銷,那我是否可在三審的上訴狀直接請求被告賠償,或者我還要再另案提告?
諸多問題麻煩您賜教!
感謝
Zanna avatar
By Zanna
at 2013-11-16T02:27
上個月因和他人有債務糾紛而上法庭,我是原告,被告宣稱二十年前有銷貨予我而且貨款未收,而且法官竟承認此請求成立,而直接扣除被告欠我的部份債務(被告欠我13萬扣除被告宣稱的貨款5萬元),請問被告的請求在法律時效上是否成立?法官此種認定是否有違法?
若被告所述屬實的話
版主收取貨物未支付貨款
被告可依不當得利之規定
請求版主返還貨物或償還其價額
至於不當得利,尚無時效之規定
法官是否違法,要看判決書才會知道
以上供參
2013-11-14 04:55:20 補充:
1.被告在法庭上並未提出銷貨單據以玆証明他的確有將商品買給我,他找我們共同的朋友說20年前我有跟他拿過東西(被告在20年前是聯強的經銷商).這樣的証据力是否足夠?
證據力是否足夠是由法官的自由心證
非在下所能臆測
 
2013-11-14 04:55:52 補充:
2.被告宣稱20年前我跟他拿了印表機和硬碟,宣稱共價值5萬元,依我的印象這兩樣東西大約值2萬元,因被告並無單據証明,而我在庭上跟法官講我的確忘了,法官只聼証人之言就加以判定這是我所惑到不解的地方,這部份我如果能提供証据只值2萬多元,那被告是否有詐欺之嫌?如果有,那我可否另案告他詐欺?
一般兩造均無實證的情形,法官多會採用人證的證詞
版主若能提出價差的證明
即可證明版主確有不當得利的事實
只是所獲利益非被告所言,實難成立詐欺罪嫌
 
2013-11-14 04:56:48 補充:
3.我之前的十幾年都待在國外,被告在沒有我的允許之下將我的房子出租,這也是他應返還我13萬的原因,而且我在國外有打電話給他,又託人告訴他要將房租收入匯入我指定予他人的帳戶他也都沒做,這部份我是否句在上訴狀中提及以追究被告的責任?
被告的責任不就是該返還13萬嗎?
 
2013-11-14 04:57:15 補充:
4.停放於家的機車,被告也沒經過我的同意擅自使用,直至我去年回台灣後發現我的機車己屍骨無存不知道到那去了(我2004年3月出境,被告2004年6月用我的機車而被開罰單也沒去繳罰款(這部份我有人証可証明他使用我的機車)因2012年回台灣時才發現機車駕照被撤銷,那我是否可在三審的上訴狀直接請求被告賠償,或者我還要再另案提告?
這部分應屬訴之追加
依法需經他造之同意
 
2013-11-14 05:28:48 補充:
『我有當庭向法官提出債權人十五年內不行使追訴權,其權利就會消失』
這不是追訴權,而是知識長所言的債權請求權

債權請求權因時效而消滅
僅債務人取得抗辯權而已
其債權債務關係仍然存在
非知識長所述
『法官就會依法判決此債權已不成立』
因債只會因清償、提存、抵銷、免除或混同而消滅
不會因時效而消滅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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