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筆錄問題,和警分局或當事人透露資訊給媒體記者的問題。 - 手錶

Jack avatar
By Jack
at 2011-01-2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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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於1月15日行經花蓮吉安鄉某個民宅附近,因為和人相約在路口,
我等人,在那裡徘徊。那邊有一名住戶外出返家,看到窗戶破碎,又看到我在那裡徘徊。
因此報警處理。我被帶往派出所,等了四個小時。
警察調閱監視器後發現,我僅有徘徊,但是沒有扔擲物品,
畫面沒有中斷,很完整。所以研判應該是我到場之前就已經破,
屋主也是離家兩天才返家,不能確定是那時候破的或是我丟破的。監視器發現我只有拿著手機徘徊,一直看手錶,但是卻無任何丟擲動作。警方讓我回家去了,說我不構成犯罪。
但是屋主還是很懷疑我,並且宣稱「如果不是他砸破,他在那裡徘徊做什麼?」我不以為意,反正警察說我沒事可以回家了,我便回家。三天後,我在報紙上(地方的小報)地方社會的一個小版面,
看到我的照片,(監視器裡的照片),寫了當天發生的事。上面寫到:
「花蓮市區一名19歲的張姓男子,多日來在夜間在的吉安路徘徊,形跡可疑。
屋主返家後發現門窗碎裂,應而報案,但警方訊後將張姓男子飭回。
屋主表示,此人已多次在那附近徘徊,形跡可疑,屋主呼籲民眾多加防範門窗。」(報上並附上監視器照片,五官樣貌有模糊,但是仍可看出服飾、身形)
問題來了:A,既然警方調閱多日來的監視器畫面,發現我並無做任何投擲動作,
監視器看到,我一直打電話,踱步,看手錶。警察看完後就放我回家去。所以現在我還算是罪犯嗎?警方都直接讓我回家去了,連筆錄都沒做。如果我不是罪犯,那麼報紙還刊登這個消息?
如果確定是個罪犯,那麼報紙刊登此事,我沒話說。
B,我去問報社,請問為什麼刊登如此的訊息呢?
報社說,有時候分局會將地方的大小事件告訴記者。
報社指出:「我沒有寫說你犯罪啊,我只是將屋主的敘述寫出來。」是,報社沒有寫到我是罪犯,但是寫「形跡可疑,呼籲民眾小心」
結果監視錄影帶發現,只是打手機、踱步、看手錶,難道這樣也叫形跡可疑?請問正常程序下,報社報導的時候,是直接報導,還是要問一下兩邊的當事人?
屋主是一邊,那我就是另一方的當事人。報導程序是否為直接報導,還是應該
求證兩方的當事人?(報社沒來問我)
C,我問報社,為什麼報上有我拿手機講電話的照?
報社坦言,是派出給的照片。請問,如果監視器畫面發現我並沒有犯法投擲石頭,為什麼將我的照片
給報社呢?派出所給報社這張照片,有無違反規定?(前提是,當天警方已確定不是我**,連筆錄都不做,就讓我走了。)
淡還把我照片交給記者,那麼派出所這樣做,有合乎規定嗎?
D,報上寫到某縣市,幾歲,姓氏,雖沒提到我本名,
但是已經有朋友同學們拿著報紙來笑我了,因為我朋友同學知道我喜歡穿
那幾件外套。且載明了花蓮市區,19歲,張姓男子。
我同學朋友一看就知道是我,紛紛拿著報紙來問我,問我是不是丟人家門窗?我還得要一一解釋,真的很困擾。那麼,派出所將我的姓氏、年齡、照片提供給報社,是合法的嗎?
E,後來我告屋主妨害名譽,(但是我不敢告派出所,我只告了屋主)
原因是,屋主有對外陳述,說「這張先生是累犯,常常丟石頭」
(他也對媒體記者這樣說。)我基於這句話,告他妨害名譽。排定可能要三月份才會開庭。那麼,我請問,我告他妨害名譽,是在派出所作筆錄告的,
那麼,警察找他來做筆錄,會把我的姓名告訴他嗎?例如「張大年先生,來本所做筆錄,告你妨害名譽」
如果是致這樣,那屋主不就知道我叫張大年了嗎?按程序來說,派出所會告訴他我的姓名嗎?
F,那派出所將監視器照片提供給屋主了。
因為屋主有上網貼文章,也坦承派出所有給一份照片。
那派出所可以將我照片提供給屋主嗎?
如果因為我告屋主妨害名譽,使得筆錄時,屋主知道我姓名,我也就算了。
但是派出所可以把我的照片給被告嗎?
(拍的不清楚,但是還是有朋友認出是我)
以上幾點疑問,有勞各位法律達人和熱心網友解答,謝謝。「前提是,派出所已經調閱監視器,發現我沒有破壞門窗。」
可是到了報紙上,變成,「時常在那裡徘徊,總是會令人懷疑,令人害怕」怪了,我時常和人相約面交貨品,而那個地點附近剛好有個學校,
只要我指定那間學校,那條路,網友都能很快的找到那個地方。
所以我時常相約在那裡面交。 而每次有買家遲到,我只好在那裡徘徊踱步。
這樣也犯法了嗎? 為什麼變成
「雖然警察查出張男並沒有砸破窗戶,
但屋主向本報表示,張先生時常形跡可疑的徘徊」記者只聽屋主一人的說法嗎?
都不用來問我的說法嗎?都不來問我什麼原因而徘徊嗎?
可以單方面這樣報導嗎?再者,警方可以將監視器畫面給記者和給屋主嗎?
(有我大約的樣貌、身形)
除非是確定我砸破的,那要把照片給人,我就沒意見。
既然查出我沒有砸,警方可以將我照片提供給他人嗎?A~F問題。 感謝。
Update:
_
因為保障我個人隱私,我把案發地點和我姓名,使用代稱,來發問。
所以我並非叫張大年,地點也非花蓮縣吉安鄉。 這是發問時所使用的代稱。
_
Update 2:
to 回答者: 麻子哥 ( 大師 5 級 )
您好。
這問題我有跟警察問過,
他的意思是,報上只寫到花蓮縣吉安鄉一名張姓男子,
但是報上卻沒有詳細提到張大年,所以對我不構成侵權。
報上的照片,是警方從監視器截錄的,臉孔很模糊,無法辨認。
所以依照他們的說法,既沒有姓名,又沒有清楚的臉孔,不能算是侵害到我隱私。
所以沒有構成肖像權侵害,和我姓名權(隱私)的侵害。
那麼如此我該怎麼做呢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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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rederic avatar
By Frederic
at 2011-01-29T09:13
台北地方法院95年度重訴字第250號民事判決:隱私權樣態分(1)侵擾他人獨處領域(2)公開使他人難堪的私人事務(3)公開某事,致他人遭誤解(4)未經他人同意,公布姓名及肖像.
警方把影像交給報社,當然觸法.你可依國賠法提出告訴.
但警方會找民代或里長出面緩頰.
最後你應該會以雙方和解收場(嚇嚇警察就好了,除非你要搬家,還不不要撕破臉).
你告對方.對方當然會知道你名字(刃有兩面,這道理你應該懂).因為已進入司法程序了.我就不多說.
你可上司法院院站查判決.93台上字第1979號(台上代表最高法院).高等法院93上更正一字第19號.95上字第679號.台北地院92訴字3796號及大法官第603號解釋.........案例很多.你都可看看.
其實.站在私人立場.俗話說"明哲保身".
夜裏是非多.不該去的地方就不要去.經歷此事.應該感慨良多吧!
2011-01-26 14:25:05 補充:
警察跟記者是共生集團.
記者要警察提供新聞.
有時警察要記者通風報信或者不要爆料(風紀案件).
這是老掉牙的傳統.
2011-01-26 20:36:06 補充:
網路上有國賠請求書的範例.
你要先錄音(報社說是警察給的個資).
當地政府收到後.
有30天的時間與你協調.
你要什麼賠償.
就在協調會時表達.
2011-01-27 08:22:34 補充:
警察當然避重就輕.
你就先用國賠(相關法條自己上網查)請求書先送當地縣市政府.
我講過.
你到最後會跟警察和解.
但至少對方要道歉(不能有權力的傲慢).
若警察隨便說說.你就相信了.那你一輩子抬不起頭來.
法學家耶林說過:容忍不法是最卑劣的行為.
權益是你的.自己看著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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好像市面上是台藏版的
我去他的官網看好像還可以購買
但是下面又備註說預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