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的規則 - 手錶
By Michael
at 2005-10-10T00:00
at 2005-10-1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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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籃球運動中到底有幾條規則呀!?
有人能完整舉出嗎?
有人能完整舉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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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Puput
at 2005-10-10T09:54
at 2005-10-10T09:54
隊至少應有十人,而每位球員至少上場一整節十分鐘,並且不得連續上場三節,必須至少休息一整節。在前三節有球員受傷,被判奪權犯規,或五次犯滿的情況下,
仍應嚴守此一原則。這些規定,就是所有球員都應在旁休息一整節,主要希望球員學習到謙遜有禮的美德,甚至明日之星也要休息替補。在球場及面積設備方面,國
際比賽應依規則定之面積與設備,但若條件不足,為使孩童仍能順利比賽,各主辦單位可作權宜處理。不過下列原則是不得不得變動的,一是籃圈高度;二是籃球的
體積與重量;三是罰球線與籃板之間的距離。
少年籃球之裁判執法
擔任少年籃球賽的裁判,最主要的責任是盡力去成為孩童的,並非是嚴厲的判官。在不便對方球員得利益的情況下,有些無關緊要的違例,可以容忍,尤其對初學的
球,更應給予較大的寬容。但是,有關行為的規定都應給予重視防範,至於教練更有言行表率之舉,切忌不合身份的言行出現,例如罷賽、口出穢言"一些抽煙、咬
檳榔、穿托鞋"行為,也不宜出現。理論上少年籃球是沒有接觸的比賽,但應切記只對比賽造成直接影響的行為,應判犯規。在比賽中,我們應鼓勵少年領袖參與紀
錄台等工作,使其在工作中獲得有意義的經驗。在競爭性的各種運動中,不計代價去追求勝利的做法卻不值得鼓勵,因為孩童在友善環境中獲得學習經驗,才是重要
的。少年籃球應以友誼、歡樂、公平競爭為主。
少年籃球:規則介紹
少年規則第十一條「制服」規定,同隊球員應穿同色球衣褲,球衣前、後均應有球衣號碼,而球衣號碼應從四號至十五號。
第十二條「裁判員」,與一般相同,依據規則執法,並判投中有效得分否,對犯規、違例宣判,依規則處理。
第十三條記錄員與第十四條計時員,負責紀錄台紀錄簿興計時工作,他必須公平中立,協助裁判及球賽進行。
第十五條「比賽時間」,球賽分上下半時,每半時二十分鐘,中場休息十分鐘,在每十分鐘比賽中,成為一節,第一節與第二節、第三節與第四節之間,休息兩分
鐘。比賽遇有下列情況必須停錶:每節比賽終了、暫停時、犯規時、球員受傷裁判鳴笛時、裁判有指示停錶時。至於開始計時為:跳球第一位球員觸球時;擲界外
球,場內第一位球員觸球時;罰球不中,第一位球員觸球時。
第十六條「比賽開始」,每節比賽由裁判在中圈舉行跳球開始,上半場結束後,下半場應交換攻守籃圈。
第十七條「跳球」,裁判員在中圈或禁區圓圈主持跳球,球必須達到最高點,球員才能觸球,在球未被觸及前,其它八位球員,均應站在圈外,若發生違例,應由對隊擲界外球,若雙方違例,則應重行跳球。
第十八條「中籃及其得分法」,當活球由籃圈上面進入籃,內停留在籃內或落下,都稱為「中籃」,值得一提的是,一般規則對於投中籃圈後又彈出的球,不應算為投中二分或三分,因此少年籃球也應比照執行。
第十九條「得分相等」,在第四節終了時,如雙方得分相等,則積分及比數有效,不再舉行延長賽,這與一般規則不同。
第二十條「比賽終了」,在計時員發出比賽時間終了的信號就結東,此時投籃出手之後,投中仍算得分。少年籃球對於球員的替補有明確規定,它與一般規則不同,因為少年籃球十位球員規定都要上場參加比賽,沒有人坐冷板凳。
規則第廿一條「替補」,前三節,每位球員須參加至少一節,最多兩節的比賽,因為前三節,每位球員至少有一節為替補員(在場下)。在前三節比賽進行中不得替
換球員,除非是場上球員受傷、五次犯滿時,或奪權犯規之後,才能遞補。總之,每位球員至少要參加一整節十分鐘的比賽,而且有一節必須在場下休息成為替補
員。當第四節比賽開始之後,每隊教練可以有一次請求暫停,時間為一分鐘,而在暫停時間內,可以替換球員。
第廿二條「籃球的玩法」,籃球是用手玩的遊戲,球員可依據規則,同何方向傳球、投籃、運球、持球行進、故意踢球、用拳擊球都屬違例,腳部無意碰球不算違例。
根據規則第廿三條「違例」規定,違反規則為違例,裁判員應鳴笛中止比賽,改由對隊擲界外球。必須注意的.是違例都是出自球員本身或該隊隊友(如三秒鐘>;而犯規則是與對手發生碰撞推擠或非法接觸。
第廿四條「擲界外球」,擲界外球應在裁判指定位置,當裁判交球後,應在五秒內將球傳給場內球員。在擲界外球時,界內球員不得把身體任何部份,伸展到界外,擲球員也應避免。
第廿五條「球員位置的判定」,球員活動位置,根據其接觸的地面而定,當球員在空中時,則依其起跳點而定。因此每位球員都應自己及對手的「領空」,亦即垂直
性原則,不得侵犯他人「領空」及跳起後的「地面」。例如高個子不得舉雙手放在對手的頭上「領空」起後,把腳放在他落下之處,這是嚴重的犯規。
第廿六條「球員出界」,當球員觸及界線或界外地面時,就是球員出界,如果此時有球在手或觸及籃球,他就要員出界責任。當球觸及界線、界外球員、地板籃架、遮板後面,稱為「球出界」,誰使球出界,裁判應判對方球。裁判對於何隊將發出界外而有疑感時,可以宣判爭球。
第廿七條「持球行進」,持球的球員祇能連續移動兩步(行進間),在第三步之前,必須投籃或傳球,否則是違例。
第廿八條「旋轉」,球員在靜態間接球後,或持球合法停止後,可以旋轉,但必須要有一是作為中樞足,另一足可自由移動,中樞則不得再移動另一個地面,否則應判違例。
第廿九條「運球」,球員可以拍球向場內任何方向前進或後退,但是不得用雙手同時運球,或是球在單手及雙手中停留後再運球。對於運球之際,球稍為高一些或球在手有些類似停留,可以寬容。
第卅二條「五秒鐘規則」,當一位球員被對隊球員緊迫防持球達五秒鐘而不傳球、投籃、運球時,應宣判違例。如果在界外擲球,超過五秒鐘也應宣判違例,由對方獲得進攻權。
第卅三條「球回後場」,球員在獲得控球之後,在前場的球員,不得使球進入後場,若球回後場,則由對隊在中場線擲界外球進攻。
第廿四條「爭球」,兩隊球員多位或兩位以單手或雙手緊握球體,應判爭球,地點在附近禁圍執行,裁判應挑選發生爭球的身材相同球員跳球。
第卅五條「正在投籃動作中的球員」,在裁判判斷下,正企圖使球中籃的動作,直到球離手為止,稱之為投籃動作中的球員。值得一提的是裁判必須看清球員究竟是否在作投籃企圖,以便決定投不中時,執行罰球。
第廿六條「犯規」,違反與對手身體接觸或違反運動道德的行為,裁判應宣判犯規,如果是向正在投籃中的球員犯規,球若未投中,應由被犯規球員罰球兩次。如果
犯規又投中,則不罰球,而由對隊在端線外擲界外球恢復比賽,這項規定與一般規則有很大不同,因為一般規則規定,被犯規又投中,可以加罰一次。
第卅七條「罰球」,判予球員在罰球線上投籃,稱為罰球,每次罰中為一分,如果對方球員因為違反運動道德而被判奪權犯規,則可由對隊任一球員主罰。
第卅八條「如何執行罰球」,獲罰球之球員,必須在五秒內投出,否則算違例一次。
若最後一次罰球不中且未觸及籃圈,則應由球隊擲界外球,在球未觸及籃圈前,兩隊任何球員不得觸球。至於罰球位置依序由對手,本方及對手站列。
第廿九條「違反運動道德行為」,少年籃球員應表現良好約合作精神與運動道德,若球員漠視裁判的勸誡,或有違反運動道德行為,則應予警告。如果裁判警告後仍然再犯,則應判奪權犯規,此時,由對隊罰球兩次並由對隊再擲中場界外球進攻。
第四十條「侵入犯規」,當球員與對手發生身體接觸而影響對方權益時,裁判應判犯規。球員依規定不得阻擋、阻撓、推、撞、絆、伸展手臂、肩部、臂部、腰部或
不正常的彎曲身體,也不可以用任何粗暴動作,阻礙對隊隊員進行。若發生身體接觸且獲得規則不允許的利益,則裁判應宣判該球員為侵人犯規。此時如對手在做投
籃動作,而未投中,則由對手罰球兩次;如果投籃命中,則不加罰。如果犯規時,對手沒有投籃動作,則由對手擲界外球。
第四十一條「故意犯規」,球員有意的犯規,稱為故意犯規,屢次違反故意犯規的球員,得判其奪權犯規。被犯規的對手,可獲兩次罰球,除非該球員正在投籃動作中
且投中,則由對隊在端線擲界外球恢復比賽。
第四十二條「雙方犯規」,兩個對手同時互相發生犯規,稱之雙方犯規,兩位球員各登記侵人犯規一次後,再出兩人在最近的跳球圈,進行跳球。
第四十三條「集眾犯規」,是指同隊球員兩位或多位,同時向對手一位球員侵入犯規。此時每位球員登記對手犯規一次,而且由對手被犯規球員罰球兩次,若被犯規球員投籃中且投中,則不加罰,由犯規隊在端線擲球恢復比賽。
第四十四絛「五次犯規」,球員五次犯規之後,應退出比賽,此時該隊可以替補球員。 一隊五人,其中一人為隊長,候補球員最多七人,但可依主辦單位而增
加人數。比賽分前、後半場,每半場各20 分鐘,中場休息 10 分鐘。比
賽結束兩隊積分相同時,則舉行延長賽 5 分鐘,若 5 分鐘後比數仍相同
,則再次進行 5 分鐘延長比賽,直至比出勝負為止。
得分種類
球投進籃框經裁判認可後,便算得分。 3 分線內側投入可得 2 分;三分
線外側投入可得 3 分,罰球投進得 1 分。
進行方式
比賽開始由兩隊各推出一名跳球員至中央跳球區,由主審裁判拋球雙方 跳球,開始比賽。
罰球
每名球員各有 4 次被允許犯規的機會,第五次即犯滿退場。且不能在同
一場比賽中再度上場。罰球是在誰都不能阻擋、防守的情況下投籃,是
做為對犯規隊伍的處罰,給予另一隊的機會。罰球要站在罰球線後,從
裁判手中接過球後 5 秒內要投籃。在投籃後,球觸到籃框前均不能踩越
罰球線。
替換球員
每次替換選手要在20秒內完成,替換次數則不限定。交換選手的時間選
在有人犯規、爭球、叫暫停等。裁判可暫時中止球賽的計時。
違例
(1)普通違例:如帶球走步、兩次運球、腳踢球或以拳擊球。
(2)跳球違例。
By Charlotte
at 2005-10-11T14:06
at 2005-10-11T14:06
球隊人數:出場人數 5 人, 另設後備 7 人.
裁判:設正, 副裁判, 計時員及計分員各一名.
比賽時間:比賽分兩節, 每節各二十分鐘. 兩節之間有十分鐘的休息時間.如果兩方均在完場時得同分數, 就要加時五分鐘直至分出勝負為止 .
比賽開始:比賽開始時, 由球証於中圈拋出籃球讓雙方作出跳球. 第二節開始時也是以跳球開始的. 球隊有主隊和客隊之分, 客隊在第一節有權選擇進攻方向, 而到了第二節, 雙方要交換進攻方向以示公平.
跳球:每隊其中一人相對立於中圈等候跳球. 其他球員則要立於圈外直至其中一人觸到球為止. 球証站於圈內二人之間把球拋上去,拋的高度要高於兩個跳球員, 跳球員可跳高把球拍到同伴手中開始進攻. 如果籃球落地時不被任何人觸碰得到, 就要重新跳球. 跳球者只能觸球兩次直至籃球碰到其他球員, 地面或球板.
得分方面:當籃球由上而下的穿過籃框就是入球. 若在三分線內射入可得兩分, 若能在三分線外射入可得三分. 射入罰球可得一分. 如果籃球入了己方的籃框,分數就判給對方.
騷擾球:當攻方射球後, 守方接觸到開始下墜的籃球時, 就叫騷擾球. 另外, 如果攻方射球時, 守方接觸到籃板, 籃框或籃網也是叫做騷擾球. 這樣, 攻方就算入球與否也可得到應得的分數.
入球後重新開始球賽方法:攻方入球後, 守方要五秒之內從自己的底線開球.
走步違例:球員要不拍球移動, 必須以其中一隻腳為重心腳, 這隻腳不能離地只能轉動, 直至球離手為止, 否則算走步.
兩次運球違例: 1. 運球結束後,再次運球. 2. 雙手拍球 .
踢球違例:若故意以腳碰球, 就算違例. 若故意以腳大力踢球則可能被判技術犯規.
發界外球的情況: 1. 普通犯規 2. 任何一方將球撥出界外.
暫停:每隊各有兩次機會, 暫停要由教練向裁判申請.
換球員:當有人犯規, 叫暫停或跳球等暫停情況之下才可以二十秒之內換人, 人數不限 .
罰球的情況:
1. 守方以犯規動作導致攻方射球失敗, 攻方可得罰球. 若攻方在三分線外射球則可判得三個罰球. 若攻方在三分線內射球則可判得二個罰球.
2. 若射球成功且守方犯規, 分數照計兼得一罰球.
3. 其中一隊犯規次數由第九次起, 每次犯規敵隊可得兩個罰球.
個人犯規:球員對方球員發生不合理的身體接觸皆是個人犯規行為. 一個人若達到五次犯規, 該球員須立即離場, 由其他球員代替比賽.
技術犯規: 1. 不尊重裁判的裁決. 2. 以語言或動作戲弄或不尊重對方球員. 3. 擅自更換號碼或在比賽中擅自換人. 4. 故意拖延時間, 妨礙比賽進行.
勝利條件:一方能在完場後得到最高分數者為勝方. 若完場時雙方分數相等, 就要加五分數直至分出勝負為止.
計時方法:當任一球員在開始球賽或加時觸踫到籃球時, 就開始計時.
30秒違例:攻方要在30秒之內射出籃球, 否則就算違例.
10秒違例:攻方必定要在10秒之內把球帶到前場, 否則就算違例. 一旦把球控到前方, 就不能帶回後場, 否則也算違例.
5秒違例:攻方要在5秒鐘之內投出界外球, 過之則萛違例.
3秒違例:攻方任何一位球員不能在守方禁區內逗留超過3秒, 否則違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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