確認債權不存在?20點急 - 手錶

Una avatar
By Una
at 2011-02-16T00:00

Table of Contents

銀行房貸利滾利,張三貸款100萬元 已經繳款總額共134萬元,
銀行還說張三仍欠房貸本金55萬元,張三認為不合理
請銀行將超收利息抵充本金 才能繼續繳款
銀行不同意以最高抵押限額及當初房貸借據 去聲請拍賣裁定
張三如何平反? 要提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還是辦理更生不讓銀行處分房屋?
還是主張已經清償100萬貸款+利息34萬元
銀行表示當初簽約事張三同意的 但是張三當初不懂就簽名
利息是銀行自己填寫 也沒有一是二份給張三
包括最高抵押限額都不知道那是甚麼約定
現在要如何 不讓銀行 為所欲為 欺壓弱勢者?
已更新項目:
銀行不同意張三請求 俟以最高抵押限額及當初房貸借據 去聲請拍賣裁定~
2 個已更新項目:
那我主張銀行偽造文書~因為利息部份是簽明後填寫的!
3 個已更新項目:
民法207條房貸部份不得複利計算。
4 個已更新項目:
樓下二位先生 ,張三沒有說不還錢 而且都有還錢
只是不要還不該還的利息而已耶~這有錯嗎?
5 個已更新項目:
芝柏錶大大,
銀行收取複利是不當得利耶~金管會也是會放任銀行收取
除非事件鬧到全民抗議 金管會才會介入,你不知道嗎?
只要是台灣人都知道耶~把錢還銀行 以經還了阿
幹嘛還不該還的利息錢,錢多喔~又沒領18趴
Tags: 手錶

All Comments

Noah avatar
By Noah
at 2011-02-16T07:03
您好:
欠債還錢是天經地義之事..如果講不還錢..世人會說太惡極...因為畢竟是當初他們白花花的錢交予您...如果認為利息結構不合理..可以向法官表達您的不滿與不平及是不是涉及複利...原則上複利是法律所不准許的...
裁定可以申請抗告...如果說的有道理..法官會勸導銀行...銀行也會
尊重法官..利息酌減...
以最高抵押限額及當初房貸借據 去聲請拍賣裁定~ 抗告有機會...
找尋有法律專業者抄刀...有機會..不要氣餒...加油..
Margaret avatar
By Margaret
at 2011-02-20T21:54
複利計算 不合理~
央行每三個月加減碼調降
依照rabbit36884.tw的說法
那銀行噱暴了~
詐騙集團也沒拿刀逼人家給錢
很多人也被騙阿~依照rabbit36884.tw的說法
被詐騙集團騙的人要爭甚麼?詐騙集團拿刀逼你給錢?
所以rabbit36884.tw的意思是被騙活該囉???
2011-02-17 17:46:38 補充:
rabbit36884.tw 大大
NO~何謂客觀?何謂主觀?
我問社會一般大眾,甚至專業人士都說利息超收
並非我的主觀認定!!
房貸是完全禁止複利計算 現在包括信用卡現金卡都採單利計算
這樣你懂嗎?中文你應該明白吧?
2011-02-17 17:48:06 補充:
社會上普遍認定就是客觀~
2011-02-17 17:50:21 補充:
超收利息 不當得利~
這是民主法治社會 權力人形使權利之限制
不是放款銀行就可以為所欲為
否則開地下錢莊就好ㄌ阿~
2011-02-17 17:52:35 補充:
行使權利不得以損害他人為目的~
2011-02-17 18:00:11 補充:
rabbit36884.tw 大大
真要說賴帳 我們可以列舉數十位知名人士
你是否要發揮正義感 行使公民逮捕權
人人都有權利逮捕不法喔~公民逮捕權~
2011-02-18 01:26:46 補充:
你自己去查司法判例吧!! 法令多如麻喔~
金管會是銀行主管耶
知名或不知名是怎樣呢?
知名可以賴帳 不知名就要被剝皮喔?
您這甚麼論調~ ???
除非是商業習慣使用複利
房貸不行~
Kumar avatar
By Kumar
at 2011-02-16T09:39
民法第 205 條
(最高利率之限制)
約定利率,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者,債權人對於超過部分之利息,無請求權。
民法第 207 條
(複利)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前項規定,如商業上另有習慣者,不適用之。

張三貸款100萬元 已經繳款總額共134萬元
銀行還說張三仍欠房貸本金55萬元,張三認為不合理
張三想請銀行將超收利息抵充本金 才能繼續繳款
張三之主張於法無據,全是自己之主觀意識
因此張三之主張是沒有效用的
這會涉及銀行之營收,銀行當然不答應囉
銀行只要依民法第205條之規定其約定利率,不超過週年百分之二十的話
銀行所收取之利息都是合法的
張三也不能主張因為不懂,而否認當初所簽署之文件
就像民眾不能以不懂法律而來主張所犯之罪就得以免罰是一樣的
那一些文盲不識字之民眾不是可以為所欲為了嗎?
當初要簽署文件時,若有不懂張三可以提問至清楚為止或是選擇不簽
只要張三有親自簽名,就應該對該份文件負責
因此張三是無法主張要提確認債權不存在之訴
該份債權不存在之主張就算是律師法官來提都不會有效的
依民法第207條之規定
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遲付逾一年後
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
銀行所有行事都會依法律規章辦理的
否則銀行如何開張營業,況且銀行不時都要接受金管會之監督與查核
就算銀行想不法營業,政府之監督單位也會不肯
因此張三所主張利滾利之說法是不成立的
借錢繳利息乃天經地義
時間久了利息自然不斷的增加,甚至超過本金也是會有的事
若認為利息過高不合理
張三自可選擇把貸款還掉,到別家去借
要如何 不讓銀行 為所欲為 欺壓弱勢者
那就只有設法還清貸款,如此銀行就再也欺負不到張三了
最高限額抵押權設定就是在一定之額度內可循環借貸
其不超過限額設定之範圍內都受到優先受償之權利保障
簡單來說就是房屋法拍後銀行最高可優先受償設定之金額
銀行已經訴明可能會依法訴追
張三還是先解決對銀行之負債較為實際
不要等到房屋被拍賣了,才知道其主張是依法無據無效的話
屆時後悔就來不及了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2011-02-17 18:56:53 補充:
雖說是民主政治,但果真是人民可以作主嗎?
再多的道歉與賠償,都已換不回江國慶寶貴的生命
你知道利息之計算不合理又能如何
本人由衷希望你能發起對抗金管會之力量
要求金管會實行你所認為對的以及所謂台灣人都知道而金管會不知道的事
以期能造福與你類似之受害者
如此不是功德一件
既能助己又能助人,何樂而不為
Charlie avatar
By Charlie
at 2011-02-17T22:01
在法律上,沒有「不懂」這二個字。不懂也是要承擔責任,不是不懂就可以免責。
有關本金與利息,沒有什麼合不合理的問題,只有合不合法的問題。換言之~只要合法,管你合不合理(借錢本來就是要付利息,利息視你借的期間來決定,這都是「很合理」的啊)?
回到個案!你要主張債權不存在?那就要先證明債權為什麼不存在?是銀行借你一百萬,一年就要利息三十四萬(年息超過二十%的部份,違法無效)?還是借你N年後,才三十四萬(年息低於二十%,那你要爭什麼?銀行拿刀逼你借?)?
2011-02-17 12:40:36 補充:
民法第207條並沒有規定「房貸部份不得複利計算。」吧!你的華語應該還可以吧?甚至該條文也沒有「完全禁止」複利計算的意思,也不能因此就斷言銀行收取複利就是不當得利吧 ^^
另就那你要主張「銀行偽造文書~因為利息部份是簽明後填寫的!」諸語,通常你要證明這一點,否則你還是要輸,因為這是法律的規則咩 ^^
最後你所謂的「不要還不該還的利息」諸語,這都僅是你個人主觀的認知(或許是賴帳的藉口而己),就客觀的事實並不一定是這樣 ^^
2011-02-17 18:22:37 補充:
傻孩子,你只要告訴我們,「誰說」?或那一個「法律」、「行政命令」規定「房貸是完全禁止複利計算」就可以了,鬼扯東、鬼扯西....是沒有用的,因為你不是「知名人士」 ^^
就己知的法令來說(如民法第207條),複利的計算可以從約定、從習慣....等,也不知你在誤解什麼?
現金/信用卡禁止複利,那是金管會的行政命令。但現金/信用卡是現金/信用卡,房貸是房貸,二者根本就不一樣,也不知你在偏執什麼?
你提到啥社會一般大眾,甚至專業人士回答你啥、啥、啥?可能只是你問錯了人,或者你誤解人家的意思而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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