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碰撞車禍相關法條 - 手錶
By Megan
at 2010-09-07T00:00
我在上星期9月1號行經淡水某路段時我的行進方向忽然逆向衝出一輛機車離我距離僅有一公尺的範圍當下我受到驚嚇手是反射性的立刻壓下前煞車拉桿緊急煞車結果車輛後輪翹起並撞擊路邊花圃對方一附又沒撞到所以我沒責任的態度想請問一下像這種無碰撞車禍有無相關法條及判例可供參考引用?監視器畫面拍到我因為對方逆向而緊急煞車我的剎車痕也僅有50公分目前監視器畫面及照片的相關證據皆已蒐集完成筆錄方面對方也坦承為了超越停在路邊車輛才騎到對向車道該道路並無標線這是我查到關於無標線道路的相關法條道路交通安全規則中華民國九十九年七月一日修正第九十五條 [函釋]汽車除行駛於單行道或指定行駛於左側車道外,在"未劃分向線或分向限制線之道路,應靠右行駛"。但遇有特殊情況必須行駛左側道路時,除應減速慢行外,並注意前方來車及行人。
您好關於您的問題由Hina來回答您依您車禍的情形就算是無碰撞之交通事故,對方仍有肇事責任。時常可見無碰撞之交通事故,其當事人一方為保護自己,常以無撞及、無接觸等為由,堅持該事故之發生與自己毫無相關。依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交通事故的肇事人為與交通事故之發生有客觀上相當因果關係之車輛駕駛人與其它相關之人(如行人、道路養護單位)。不以與被害人有直接碰撞為必要。建議可於事故一個月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可參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以利釐清雙方肇責。研判表為參考用,若有不服可自費三千元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雙方肇事責任。若您有受傷,可申請強制險的醫療理賠,供您參考並請自列明細即可。一、健保醫療費: 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每日1500元為限) 、掛號費。二、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三、合理交通費: 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 計程車收據為準,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四、看護費用: 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 用。但須有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 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五、其他: 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 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等等另可依肇責比例向加害者或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求償的項目如下:一、看護費用: 超過強制險三萬六給付的部份,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 明書為準。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 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 另須薪資證明,以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 薪資為主,若無依勞保最低工資17280元計。三、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 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四、財產損失: 修車費或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五、慰撫金: 精神賠償參照當事人之身分、地位、職業、家屬狀況 等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循。建議申請初步分析研判表,釐清雙方肇責後,再協調理賠問題。可至鄉鎮市區公所免費申請調解,或可請處理員警轉介調解。希望我的回答對您有所幫助祝順心^______^2010-09-0912:37:29補充:補充原文道路交通事故處理規範一、定義肇事人:指與發生交通事故有直接關係之車輛駕駛人、其他在場之人、相關設施管理人或物品財物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等。當事人:指與發生交通事故有關之人或因事故而致傷、亡或財物損失之人員,包含肇事人、被害人、乘客、行人等。肇事原因:指與交通事故之發生有客觀上相當因果關係之原因、行為或事實。...
很多人都會以為"我們又沒碰撞,出車禍是你的事,我幹痲要負責..."事實上這種想法完全是個大錯誤,甚至於當事人根本不應該就此離開,因為懂得爭取權益的人可是能向警方提出對方肇事逃逸,為什麼呢...因為本身的不當駕駛行為造成他人為閃避而發生車禍時,不當駕駛行為可認定為"肇事主要近因",光是肇事主要近因這點就可以向對方提告了,當然也就可以索賠!不過你必須要有影像證據會比較容易處理,要不然沒影像證據下以推測式結論來處理恐怕光是官司就會拖個好幾年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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