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8條但書規定,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因表意人自己之過失,不得撤銷所謂內容錯誤:1.法律行為性質錯誤2.當事人的錯誤3.標的物錯誤其中標的物錯誤部份,我搞不懂....誤某物為某物而為購買與誤認A車為B車而販賣兩者不同?(前者內容錯誤?後者表示行為錯誤?)又後段,何謂表意人自己的過失?買錯東西就是自己的過失阿,也可以撤銷?額外例子:我媽叫我去買布丁,她叫我買5條,我去買5大盒回來,我又回店家欲退回多買的部份(退錢),我可否用民法88條撤銷意思表示?還是用消保法的部份?如果店家向我說不能退錢,而須再購買同價錢的商品,我有無理由對抗?
民法88條,撤銷意思表示 - 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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