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票的效力、存證信函如何寫呢 - 手錶
By Elizabeth
at 2006-12-13T00:00
我有一個朋友他借30萬圓給同事同事只寫了30張各一萬元的本票到期日是每月的十日(94.04.10一萬圓94.05.10一萬圓94.06.10一萬圓……以此類推)但只有94.04.10及94.09.10有匯款給我朋友其它都沒有匯款給我朋友後來才發現那位同事早就信用破產了(離職快兩年了)這該怎麼辨呢?如果要寫存證信函要怎麼寫呢?我朋友又不太想把事鬧大怕父母知道。
有本票就直接申請本票裁定吧他既然有心跳票寄存證信函也沒什麼用了以下是申請本票裁定的程序和範本1.遞聲請狀附本票影本(繳費500或1000元,視本票金額)2.等收裁定(及通知補債務人戶籍謄本)3.將本票裁定影印二份,加蓋印章及與正本相符否則擔負一切法律責任之文字4.將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戶政事務所,交影本申請戶籍謄本二份(一份20元)5.呈報戶籍謄本並同時聲請依戶籍做公示送達6.另一方面再將本票裁定正影本拿至任一國稅局分處,交影本申請債務人所得及財產資料(費用1000元)7.查有不動產資料,可先聲請假扣押裁定(1000元),或暫不動作待本票裁定確定直接強執,在這就不論假扣押程序了8.收通知登報公示送達(登報費1~2000元視登何報,請報社將報送法院)9.等收法院本票裁定確定證明書,如此就有作強執的執行名義了10.拿本票裁定及確定證明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不動產,或查扣存款或扣薪民事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狀訴訟標的金額:聲請人:法定代理人:相對人:為聲請裁定本票強制執行事:一、請求事項(一)請裁定相對人所簽發如附證二所載本票三十六張,金額合計共新臺幣參拾伍萬元整及自遞本聲請狀之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二)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二、聲請理由及事實相對人ooo(下稱乙方)於民國九十四年五月四日至九十五年七月十三日止,任職於ooo股份有限公司(下稱甲方)業務部門,於九十四年九月間因業務疏失造成客戶手錶遺失,遺失手錶共計二十三只,總金額為新台幣柒拾捌萬玖仟參佰陸拾元整。經甲乙雙方協商後,甲方同意乙方以新台幣肆拾萬元整賠償公司損失。乙方除簽立賠償同意書(附證一)外,並開立本票(附證二)且同意甲方於九十四年十月起至九十五年九月止,按月自乙方薪資中扣除新台幣伍仟元整,共計陸萬元整為第一期償還金。另自九十五年十月起至九十八年七月止,按月自乙方薪資中扣除新台幣壹萬元整,為第二期償還金,共計三年十個月,總金額肆拾萬元整,依此賠償公司之損失。甲乙雙方依約履行自九十四年十月至九十五年七月,共扣款新台幣伍萬元整,欠款尚餘新台幣參拾伍萬元整。但乙方在領完九十五年七月份之薪資後,在未做任何告知也未完成職務交接的情況下即告離職,原先之聯絡方式也聯絡不上,依雙方所簽訂之賠償同意書(附證一)若乙方離職或使甲方無法扣款時,未到期之本票視同全部到期,乙方尚餘本票共計三十六張,總金額新台幣參拾伍萬元整之債務未履行,聲請人雖經屢次向其催討相對人仍置之不理,為此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之規定狀請鈞院裁定准予強制執行以維護聲請人之權益,實感德便。依甲乙雙方簽署之聘僱契約切結書第十六條,甲乙雙方同意以台灣高雄地方法院為管轄法院。(附證三)三、附證(一)債務人ooo與債權人ooo股份有限公司簽立賠償同意書影本乙份。(二)債務人ooo簽發與ooo股份有限公司本票三十六張影本乙份,金額共計新台幣參拾伍萬元整。(三)甲乙雙方簽署之聘僱契約切結書影本一份。謹狀台灣高雄地方法院公鑒具狀人 簽名蓋章法定代理人簽名蓋章撰狀人 簽名蓋章...
最佳解答網友票選回答者:常備中校(初學者1級)回答時間:2006-06-2003:06:03[檢舉]本票追索期限三年本票發票人於本票到期日不支付票款,亦避不見面,請問:一、我應該如何保全其債權?二、本票之追討期限?三、本票之應記明事項為何?一、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執票人向本票發票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因此,執票人若在本票到期日未獲發票人給付票款,而想對發票人進行追索的話,最快的方式,就是持該本票,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向法院聲請就本票金額裁定強制執行,然後再於取得法院這個裁定後,對發票人的財產進行強制執行(即查封拍賣),就執行所得的財產來清償票款。另外,若不依本票的票據關係請求,也可以得主張取得這張本票的基礎法律關係(此案中為買賣),循訴訟途徑解決(但此方式較耗費時間)。 二、本票之追索期限,依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一項,票據上的權利,對本票發票人,從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的本票,從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票據上的權利時,若該本票有記載到期日,則自到期日起算,若無記載到期日(即見票即付之本票),則自發票日起算,有三年的追索期間。且依票據法第二十二條第四項:「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若執票人未能在三年的追索期間內對發票人進行追索的話,則三年過後,就僅能就僅能就發票人所受的利益限度內,請求償還。 三、本票上應記載的事項,依票據法第一百二十條之規定為:1.發票人的簽名。2.表明為本票之文字。3.一定之金額。4.無條件擔任支付之文字。5.發票日。若以上之一漏未記載,則本票不生效力。 本票裁定 什麼是本票裁定?依據票據法第一百二十三條規定,若本票持票人(債權人)向本票發票人(債務人)行使追索權時,得聲請法院裁定後強制執行。也就是說,您若是持有由債務人所簽發的本票,在到期日請求發票人付款,無法獲得發票人清償或給付票款時,可依票據法規定,向法院聲請准許本票強制執行之裁定。帶法院准許持票人的聲請後,即可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查封債務人的財產,以滿足債權。1、(1)法院文件種類:民事裁定(本票裁定) (2)當事人記載欄:記載聲請法院民事裁定的聲請人債權人、持票人)、相對人(債務人、發票人及其住居所。 (3)記載聲請人向法院聲請裁定的事項,本案例為聲請人向法院聲請對相對人簽發之本票為「對本票准許裁定強制執行」。2、主文:記載法院對聲請人聲請裁定事項所做的決定。依本案例而言:「相對人簽發如附表所示之本票金額及自附表所載利息起算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准予強制執行」。3、理由:(1)記載略述聲請理由:聲請人(持票人)持有由相對人(發票人)所簽發之本票,因債權人向債務人屆期提示請求但不獲付款,所以持票人向法院聲請對發票人所簽發之本票准許裁定強制執行,以保障債權。 (2)理由項下第二點、第三點記載持票人向法院聲請對發票人所簽發之本票准許裁定強制執行之法律依據。4、注意事項: (1)注意事項第二點紅色框線部分:「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 (2)如果發票人(債務人)主張本票係偽造、變造者,應於接到前條裁定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對執票人向為裁定法院提起確認之訴。 (3)嗣後遞狀均需註明案號、股別。 (4)案件一經確定,法院會發給確定證明書。5、(1)股別:案件承辦單位,也是承辦法官的代號。除案號外,想詢問法院案件辦理情形、提出書狀或是聲請調閱卷宗時,只要在書狀、聲請書上註明案號及承辦股別,或是找到該承辦股書記官,告知法院書記官案件的案號(文號)即可迅速辦理。 (2)案號:○○年度票字第○○○○號。 A、「票」字代表本票之票據關係所生之訴訟案件。 B、案號(或稱文號)是公家機關在受理人民聲請之案件時所定的編號,除方便法院依類別保存及調閱外,也助於管理上之效率,所以只要想詢問法院案件辦理情形、提出書狀或是聲請調閱卷宗時,只要在書狀、聲請書註明案號,或是告知承辦股法院書記官案件的案號(文號)即可迅速辦理。6、附表:因聲請裁定的本票數量較多,因此以附表的方式來列出本票的資料較為清楚易讀。1.聽說本票要有3張以上法院才會受理是真的嗎?答:那是笑話,一張即可。2.本票是否還要配合借據才可以呢?答:不用,但是證據是越多越好,可以節省判決時間。其餘問題,不用你作,法院會處理。參考答案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id=130606...至於存證信函,建議不用寫了,直接進行法院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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