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問大樓電梯內抽菸 - 手錶
By Agnes
at 2012-12-23T00:00
at 2012-12-23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本大樓之社區保全為大中華保全
之前就有發現煙味及菸蒂留在電梯
告知管理員
有貼公告請癮君子勿在電梯內吸菸
昨天晚上又聞到煙味
告知李總幹事
還是有人沒有公德心
我問了他一下這是菸害防制法規範的範圍嗎
是否可用監視器調出來
逕行舉發
他告訴我
"只能進行道德勸說,不是所有事都要法律解決,他也不知道要去哪裡處理"
我很無助...
遇到這種總幹事及鄰居
請各位大大有方法能解決這種問題嗎?
之前就有發現煙味及菸蒂留在電梯
告知管理員
有貼公告請癮君子勿在電梯內吸菸
昨天晚上又聞到煙味
告知李總幹事
還是有人沒有公德心
我問了他一下這是菸害防制法規範的範圍嗎
是否可用監視器調出來
逕行舉發
他告訴我
"只能進行道德勸說,不是所有事都要法律解決,他也不知道要去哪裡處理"
我很無助...
遇到這種總幹事及鄰居
請各位大大有方法能解決這種問題嗎?
Tags:
手錶
All Comments
By Zanna
at 2012-12-26T03:55
at 2012-12-26T03:55
由管理委員會來處理,而不是請社區總幹事直接處理
分述如下:
1 住戶在電梯內吸菸,違反菸害防制法第15條第1項第9款規定
依該法可處2000~10000之罰鍰,併公告被處分人及其違法情形
於此人人皆可檢證向主管機關舉發
問題在於版主如何搜證
2 版主以書面向管理委員會反映住戶違規情事
管理委員會應依公寓大廈管理條例第36條第5款規定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若管理委員會未依該條規定處理,版主可報請主管機關依第48條第4款規定處新臺幣1000~5000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3 上述職責在於管理委員會而非管理服務人(總幹事)
然而總幹事口出『只能進行道德勸說......』等語
足可顯見其若非出於推托之詞,即是其職務專業能力不足
菸害防制法
第15條第1項第9款
下列場所全面禁止吸菸:
九、教室、圖書室、實驗室、表演廳、禮堂、展覽室、會議廳(室)及電梯廂內。
第31條第1項
違反第十五條第一項或第十六條第一項規定者,處新臺幣二千元以上一萬元以下罰鍰。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第36條第5款
管理委員會之職務如下:
五、住戶違規情事之制止及相關資料之提供。
第48條第4款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由直轄市、縣 (市) 主管機關處新臺幣一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罰鍰,並得令其限期改善或履行義務、職務;屆期不改善或不履行者,得連續處罰:
四、管理負責人、主任委員或管理委員無正當理由未執行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五款至第十二款所定之職務,顯然影響住戶權益者。
以上供參
2012-12-23 20:31:41 補充:
芝柏錶知識長引用的是民國92年12月31日修正前的條文
並非錯用
2012-12-24 17:54:33 補充:
嗯!
錯在於沒有說明是修正前的規定^^
2012-12-24 19:31:23 補充:
哎~
抽菸者(包括我在內)永遠不知道不抽菸者聞到菸味之苦
有人(已戒菸的朋友)說:聞到就想吐!
說真的~有那麼嚴重嗎?(不解中)
但是法有明定不得吸菸的場所
自當引以為誡
另
菸害防制法亦有明文
所謂吸菸:指吸食、咀嚼菸品或『攜帶點燃之菸品』之行為。
不是局限於吸食而已!
君子們請自重!!
By Necoo
at 2012-12-23T15:06
at 2012-12-23T15:06
如果有別的住戶跟你反應電梯有煙味...你可以偷偷跟他說:..哎呀..就是那個X號X樓的在抽...
利用住戶之間互相抵制的方式,比你警衛檢舉要好一點....
By Oliver
at 2012-12-26T12:23
at 2012-12-26T12:23
我本身也是保全 遇到這種事情也很麻煩
畢竟我們也是不想得罪人
我們也是無助
By Dinah
at 2012-12-24T22:48
at 2012-12-24T22:48
其實我覺得並不是管理員不理你,或沒辨法,其本上在電梯抽煙就算可以檢舉了,只不過是因為『大家都是鄰居,多一事不如少一事』。管理員是你請的,但同時也是那個抽煙的鄰居請的啊,你跟他都是老闆,他不敢得罪你,相同也不好去得罪他。也如同rabbit講的一樣,誰都不願當那個打小報告的爪爬子,畢竟以後還見得到面的。
所以像博世的方法最好了,先印下來私下拿給他本人看,良性的告訴他有人反應了,請他別再在電梯抽,如果他還是在電梯抽,那就以管委會的名義張貼他的照片。
By Jack
at 2012-12-24T17:31
at 2012-12-24T17:31
雖然芝大錯將48條寫成38條,但也不失諄意與言之有物。
電梯抽煙,公告無效,那是公告的技巧太爛,請總幹事加強吧..
不贊成小事化大,提法論刑傷人也自傷,然要求管委會出具一張有功效的公告,應是合理的!
在我的社區的公告是加了一句:將公佈影像譴責。
而於執行時:第一次道德勸說將影像列印交給本人,再次就將影像公佈..
1
2012-12-24 11:03:51 補充:
大師:那還是錯用啊 ...
錯將現在的48條寫成92年的38條...ㄒ一..
By Xanthe
at 2012-12-24T14:13
at 2012-12-24T14:13
公寓大廈管理條例
民國 95 年 01 月 18 日
第 38 條 管理委員會有當事人能力。
管理委員會為原告或被告時,應將訴訟事件要旨速告區分所有權人。
第 34 條 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應作成會議紀錄,載明開會經過及決議事項,由主席簽名,於會後十五日內送達各區分所有權人並公告之。
前項會議紀錄,應與出席區分所有權人之簽名簿及代理出席之委託書一併
保存。
號稱知識長,你到底在回答什麼鬼東東啊?最新條文也貼出給你看!
2012-12-24 15:55:52 補充:
還好知識長不是法務部長,不然就錯把編號101和102的陳水扁和林益世點名當死刑犯槍斃了!
2012-12-24 15:57:08 補充:
法條應該精確使用,不然會被誤解害死人。
By Ursula
at 2012-12-26T20:50
at 2012-12-26T20:50
簡言之!
調出影像後,用你的名義舉發,你要不要?
如果答案是不要?要就省省吧 ^^
2012-12-24 19:45:07 補充:
還是一句話,光會講理論,是沒有用的 ^^
在實務上,總幹事和管委會是一體的,總幹事無能就是反映管委會無能,總幹事不想處理的事,你覺的管委會管理委員諸公們就有本事處理?
法條引用來引用去,你可以自己去舉證陳情啊,不必然需要透過管委會啦!同時管委會未執行法定職務而受行政處分的前提,必須是「無正當理由」並且「顯然影響住戶權益」,這行政機關通常會考量管委會不想當壞人,以及所面對的「人情壓力」啦。
By Ingrid
at 2012-12-24T16:23
at 2012-12-24T16:23
若你真那麼不能平息怒氣.你可以要求總幹事將電梯的監視畫面截錄給你.你去清查抽菸者的身份.看是住戶或是訪客.然後進行舉發.
還是你不爽的是總幹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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