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關於法律問題(我要在一天內回答出這兩個問題) - 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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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rsula
at 2007-01-3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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學校的報告,但我對於法律問題一竅不通ORZ。
所以請大家幫幫忙。謝謝!
情境如下→
甲男和乙男(是父子)一同做飛機赴日洽談生意,不料飛機因為機師A男和副機師B男的駕駛失誤而墜機。機上乘客街死亡,惟找不到甲男乙男遺體及隨身財物。
題目1→
甲男和乙男的繼承人可否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西向A男和B男家屬的繼承人請求甲男、乙男隨身攜帶的鑽錶喪失知損害賠償?又可否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向該航空公司請求該鑽石喪失之損害賠償?
題目2→
後來,從事葬儀業的C女再事故現場十獲該鑽表,如經報告、招領揭示後,再由甲男乙男的繼承人認領,請問C女可向假男乙男的繼承人請求多少報酬呢? 又如果C女沒有報告、招領而自行逕予侵占,甲男和乙男的繼承人得基於何種法律關係,向C女請求反環該鑽錶?
拜託請盡量詳細一點的資料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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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lanche avatar
By Blanche
at 2007-01-30T20:29
犯罪行為人應負前述三種責任,被害人均可依循不同法律程序,給予制裁,然就被害人而言,其實最直接、最立即、最方便的是予以損害賠償,尤其是金錢之賠償,因之,本文乃就民事求償方面之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之概念與要件敘述如左。
一、權利需被侵害
  所謂權利之侵害即妨害權利行使或享有,侵害權利、非必使權利喪失權能之全部或一部,若已妨害其享受權利內容之利益,雖未達於喪失之程度,亦不失為侵害。此權利通常為私權,但公法上之權利亦有可能被非法剝奪(如戒嚴時期人民權利回復條例第三條)。權利被侵害,依民法觀念而言,即侵權行為。
  行為,須出於有意識的身體動作,積極動作固可能成立侵權行為,消極不作為,亦可能成侵權行為、如育嬰中心之乳母,有哺乳義務,如拒不哺乳至嬰兒餓死、亦可因其不作為而成立對於生命權之侵害。
二、需有損害發生
  損害指某人因某事實,於其財產或其他法益(生命、身體、健康、名譽、自由等)所受之不利益也。故損害不僅指財產上之損害而言,尚包括非財產上之損害。財產上之損害又有積極損害與消極損害之分,私法上所謂財產上之損害,係兼指二者而言。
三、需有加害行為
加害行為
原則上係不法之行為,若干行為雖有加害之外觀,但係法律所容許者,則不能認係侵害權利,如父母於適當範圍內行使懲戒權處罰其子女、不能視為侵害身體。
再者,得被害人承諾之行為,亦可阻卻違法,如醫生得病人之同意而施行手術切除病體或整形。其他阻卻違法之行為有:

四、因果關係
  權利受侵害而請求救濟者,必以損害之發生與加害行為間有因果關係為必要,若損害之發生與加害行為間無因果關係,縱被害人受有損害、也不得請求賠償。
  因果關係者,指原因與結果之連絡關係也。簡言之,後事實之發生,必基於前事實,若無前事實,則無後事實,實務上採相當因果關係說(最高法院四十八年台上字第四八一號判例參照)。所謂相當因果關係,即某行為僅於現實情形發生某種損害,尚不能遽認為有因果關係,必依吾人之經驗,按諸其他一般情形,亦能發生同種損害者,始得認為有因果關係。例如被害人為人毆傷,赴醫院求治,因傷後流血過多或傷口感染其他細菌以致死亡,則在一般情形,依通常經驗觀之,可能有此結果發生,則其死亡與傷害之間,應認為有因果關係。至如送醫後,適醫院失火,致被燒斃,於此場合,其傷害與燒斃雖有關連,但其燒斃係出意外,在一般情形下,不當然會生此結果,自不能認有因果關係。
題目1答:若能提出所攜帶物品證明,即可基於侵權行為法律關係,向該航空公司請求該鑽石喪失之損害賠償。
第八百零三條(遺失物拾得人之揭示報告義務)拾得遺失物者,應通知其所有人。不知所有人或所有
人所在不明者,應為招領之揭示,或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報告時,應將其物一併交存。
第八百零四條(遺失物經揭示後之處理)拾得物經揭示後,所有人不於相當期間認領者,拾得人應報
告警署或自治機關,並將其物交存。
第八百零五條(認領之期限、費用及報酬之請求)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認領者,拾得人或
警署或自治機關,於揭示及保管費受償還後,應將其物返還之。前項情形,拾得人對於所有人,得請
求其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
第八百零六條(拾得物之拍賣)如拾得物有易於腐壞之性質,或其保管需費過鉅者,警署或自治機關
得拍賣之,而存其價金。
第八百零七條(逾期未認領之遺失物之歸屬)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未認領者,警署或自治
機關,應將其物或其拍賣所得之價金,交與拾得人,歸其所有。
第一千二百零三條(遺贈標的物之推定)遺囑人因遺贈物滅失、毀損、變造或喪失物之占有,而對於
他人取得權利時,推定以其權利為遺贈;因遺贈物與他物附合或混合而對於所附合或混合之物取得權
利時亦同。
題目2答:C女可向甲男乙男的繼承人請求十分之三的報酬。
根據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佔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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