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題:兄死亡後,弟與兄嫂結婚 為何婚姻有效!
民法983條第一項第三款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不得結婚
那為何弟與兄嫂屬於旁系姻親二親等嗎 怎會有效呢!?
已更新項目:
TO 袁崇煥
輩分不相同者→不得結婚
輩分相同者→得結婚
是指所有旁系姻親嗎! 那為何要有 "五親等以內" 這規定!
民法983條第一項第三款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不得結婚
那為何弟與兄嫂屬於旁系姻親二親等嗎 怎會有效呢!?
已更新項目:
TO 袁崇煥
輩分不相同者→不得結婚
輩分相同者→得結婚
是指所有旁系姻親嗎! 那為何要有 "五親等以內" 這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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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983條第一項第三款 旁系姻親在五親等以內,輩分不相同者→不得結婚
需同時符合二項條件始有禁婚規定之適用
1 五親等以內
2 輩分不相同
如袁崇煥大師所言
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
輩分不相同者→不得結婚
輩分相同者→得結婚
是指所有旁系姻親嗎! 那為何要有 "五親等以內" 這規定
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內,要輩分相同才能結婚
旁系姻親五親等以外,輩分不相同也能結婚
以上供參
2013-02-22 04:52:24 補充:
意見者:
居士 ( 大師 1 級 )
『芝柏錶(知識長)所答很好』!?
婚姻關係僅因無效、撤銷或離婚而消滅
尚無因死亡而消滅之規定(遍尋不著)
望請先進明示
弟與兄嫂並無血親之關係,係因哥哥之婚姻關係,才衍生出親屬關係,因此兩者屬於姻親之關係。姻親親等之計算與直系同,弟與哥幾親等,就與兄嫂幾親等。故而弟與兄嫂屬於旁系姻親二親等。
為何要有 "五親等以內" 這樣的規定
這是親疏的問體,五親等以內屬近親,比較會受到稱謂混亂之影響,因此才會有此一規定。
兄死亡後,弟與兄嫂結婚 為何婚姻有效?
兄死亡後,與兄嫂之婚姻關係,就已消滅。弟與兄嫂之姻親關係,當然就隨同消滅。兩者之間既然已無姻親之關係。兄嫂又是單身之身分,因此弟與兄嫂當然是可以結婚的。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若旁系姻親範圍太大則會同涉輩分相不相當的倫理道德問題如姑丈娶姪!?姑媽姨媽嫁侄!?
輩分相同者→得結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