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102年11月15日下午騎乘機車,往交流道閘道口旁機車道要出去,突然一台自用小客車未打方向燈右轉,橫向車側面向我。我行駛機車道,緊急煞車跌倒。車禍當下,車上女駕駛有下車察看,也說她忘記打方向燈因為她在看招牌,她也口頭允諾她會負責所有賠償事務,之後我並乘坐救護車前往急診。警察來急診室問筆錄,我沒跟警察說她在看招牌,因當時我腳膝蓋疼痛去照X光。事後我母親打電話問肇事女駕駛,她說:「我全程交給保險公司處理,是你兒子自己機車騎太快,他被自己嚇到跌倒,我又沒撞到他。」我當時大概時速40公里。但她事發當下確實有允諾。口頭算嗎?假如開調解委員會我可以說當初如果我往右轉會撞到妳(肇事駕駛)直走也會撞到妳造成我胸腔、頭部或頸椎重創嗎?假如我向左轉閃避,也可能會被下交流道的汽車撞及造成更大的傷害。他會賠償我精神撫慰金嗎?另外她會全額賠償我機車上的損失嗎?我搭救護車及急診費用他的保險公司會負擔嗎?另外對方的保險公司大概什麼時候會洽電我?可以要求交通費嗎?大概可以要求多少目前是大學生左右手腳擦傷無法找工作。
交流道閘道口車禍,我騎乘摩托車 - 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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