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一處雙向單線道發生車禍~我是前車(機車)對方是後車(轎車)...因為事故地點是河堤道路,所以也沒有可以待轉或是臨停的區域...所以我到達公司門口之前就打左轉方向燈想左轉..時速還在30以下,由於此段道路區域是雙黃線所以我是有違規之事實。但對方明明有看到我打方向燈...還從左側超車而且是跨越雙黃線超車...所以才會發生事故。但因為一開始就是雙方陳述...車禍初判出來對我較為不利。而且後來我有拿到行車紀錄器資料...警察卻跟我說因為我有違規事實...叫我不要提供,現在初判出來就明顯對我較微不利,對方就是(涉嫌未注意前車之狀態肇事致人受傷)而我卻是(左轉彎未依規定肇事)讓我覺得有點有失公允。我了解車禍發生雙方都要負起一定責任,但如果以交通違規事實來判定...那對方就真的完全沒有責任嗎?另外我一開始坐筆錄也就坦承我是預備要左轉...但我車頭剛要轉就被撞了...事後想一想警察叫我不要提供行車紀錄器到底是什麼用意??我接下來要怎麼做比較恰當...我只是要公平的判決!!請了解的人給我一些意見~~謝謝
車禍肇事責任判定? - 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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