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88條,撤銷意思表示 - 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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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88條但書規定,意思表示內容有錯誤,因表意人自己之過失,不得撤銷所謂內容錯誤:1.法律行為性質錯誤2.當事人的錯誤3.標的物錯誤其中標的物錯誤部份,我搞不懂....誤某物為某物而為購買與誤認A車為B車而販賣兩者不同?(前者內容錯誤?後者表示行為錯誤?)又後段,何謂表意人自己的過失?買錯東西就是自己的過失阿,也可以撤銷?額外例子:我媽叫我去買布丁,她叫我買5條,我去買5大盒回來,我又回店家欲退回多買的部份(退錢),我可否用民法88條撤銷意思表示?還是用消保法的部份?如果店家向我說不能退錢,而須再購買同價錢的商品,我有無理由對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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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mes avatarJames2010-04-20
問:買錯東西就是自己的過失阿,也可以撤銷?答:你自己也寫了,民法88條,因表意人自己之過失,不得撤銷問:我媽叫我去買布丁,她叫我買5條,我去買5大盒回來.............................?答:你自己也寫了,民法88條,因表意人自己之過失,不得撤銷我看過一部港劇,律政新人王裡面有個案例甲的手錶價值5萬(甲不知那麼貴重)乙要和甲買,騙甲說這個手錶價值只有500元所以甲賣給了乙這時就可以用民法88條(意思表示錯誤)或民法90條(詐欺的意思表示)給撤銷雖港劇劇情內並無利用到台灣這兩條類似法條但例子來說是可以用民法88或民法90的回答完畢(以下補充回答,來源是轉貼)-------------------------------------------------------------------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本段條文乃指表意人若知道其意思表示並非其意思真意者,即可將其表達之意思撤回.以上條文其實已經趨於白話,故無法再詳細的翻譯解釋,但如果以實例說明的話,版者應該更能了解本條文的意思.民法第88條:「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或表意人若知其事情即不為意思表示者,表意人得將其意思表示撤銷之。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範例:阿中為某精品店之負責人,某日阿中誤將二萬元名品標成200元,小明看見後即將該名品拿至櫃檯結帳.依民法第345條規定,買賣契約雙方意思表示一致,契約即成立.但阿中(表意人)誤標售價(為表意人意思表示之內容有錯誤),並知其意思乃非其意思表示之真意,故得以將其意思表示撤回之.而本條文但書亦有規定但以其錯誤或不知事情,非由表意人自己之過失者為限,所以阿中亦不得主張小明須以二萬元購買此名品.故本範例阿中僅得以將此買賣撤銷,將200元退還給小明.2010-04-1812:44:05補充:詐欺的意思表示是民法92條,我打錯了http://tw.knowledge.yahoo.com/question/question?qi...這篇也有相關問題,樓主可參考...
Edwina avatarEdwina2010-04-21
>這家不錯lv333。cC買幾次啦真的一樣八倯刷呀
Callum avatarCallum2010-04-19
>這家不錯*****買幾次啦真的一樣亏匟
Callum avatarCallum2010-04-20
>這家不錯*****買幾次啦真的一樣乶凨丼唀
Yedda avatarYedda2010-04-20
基本上,倘消費者親自前往商家選購商品,因能清楚地檢視商品後再決定是否購買,因此除購買之商品有瑕疵或不符合雙方約定,或者是在購買的過程中受到詐欺、脅迫,始能依民法之規定主張解除契約或減少價金,或另行交付無瑕疵之物外,否則不能任意地要求退換商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