目前在唸刑總有點摸不出頭緒
一直反覆提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和容許錯誤
就是有點類似的名詞似乎一直出現
卻摸不清頭緒到底是在說什麼
看到申論題可以推想出答案結論
但是寫不出整個申論過程??
該怎麼辦??
刑總需要背刑法全部法條嗎?或者總則部分就好?
普考考過後要唸高考
突然發現之前唸書的衝勁全沒了
頭腦不知道是不是沒得到充分休息
有一種倦怠感
一直反覆提容許構成要件錯誤和容許錯誤
就是有點類似的名詞似乎一直出現
卻摸不清頭緒到底是在說什麼
看到申論題可以推想出答案結論
但是寫不出整個申論過程??
該怎麼辦??
刑總需要背刑法全部法條嗎?或者總則部分就好?
普考考過後要唸高考
突然發現之前唸書的衝勁全沒了
頭腦不知道是不是沒得到充分休息
有一種倦怠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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假設你男友跟親妹妹從小就喜歡牽手逛街,某日、你在街上看到他們倆牽手在有名的精品店挑選情人對錶,不知實情的你,當下以為男友出軌,立刻打手機給男友提出分手,如果同常情況下,那女生不是親妹妹的話,你提出分手是個被容許的行為,但你誤認男友親妹妹是小三,進而誤認男友有出軌事實,所以於情於理,實際上你提出分手是不被容許的行為,如果出軌是構成容許提出分手的要件,那麼此時你主觀上即是誤認構成容許分手要件的事實發生,這就是容許構成要件錯誤的意義,錯誤的對象是構成容許要件的事實,於本件是出軌的事實。
例外一般而言,男女交往如果沒有『出軌』、『個性不合』等堅強理由,而任意提出分手的話,在愛情法則中,即是不被容許的行為,可能會被處以『情殺(生命刑)』、『毀容(身體刑)』、『騷擾(自由刑)』、『返還定情物、禮物及交往費(財產刑)』,可見要提出分手,必須小心謹慎,由此可知,假設你男友只是與A女搞點曖昧並偶有溫馨接送情的事實,使你認為男友以經符合『出軌』要件,並提出分手,但是在你一般朋友眼中,你男友並非已符合出軌要件的話,那就是你誤認出軌要件的適用範圍,錯誤的解讀出軌的客觀意義,那麼實際上你的提出分手還是不被容許的行為,這就是容許錯誤的意義,誤認的對象是構成要件的解釋與適用範圍。
總結、分手是個不被容許的行為,跟殺人行為一樣,所以誤認男友與小三約會買對錶的事實發生,主張構成出軌要件,並提出分手,但事實上男友是跟親妹妹買對錶,所以事實上不構成出軌要件的基礎事實,客觀上不容許提出分手,這情況就是容許構成要件的錯誤,另外,男友確實與A女有曖昧,溫馨接送等客觀事實發生,但卻不足以構成出軌要件的事實基礎,此時若錯誤的認為出軌包含此種事實在內,認為有成立出軌要件,提出分手,這情況就是容許錯誤。
很簡單吧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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覺得陳一夫老師教得不錯,我都聽得懂,你可以參考看看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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