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車禍的民事與刑事法律 - 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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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Regina
at 2010-01-26T00:00

Table of Contents

事情的經過如下:
我男友的媽媽甲方(騎車)(無機車駕照)和乙方(開車)同時要經過小巷中的十字路口,甲方要直行,在要經過十字路口時有按煞車,但並無往右方看只有看左方,而乙方是從右方的巷子行駛過來,但看似乙方要過十字路口時並未踩煞車和車速略快,而且甲方的機車已經快超過十字路口的一半了,乙方才突然的衝出來,而且撞擊的點在十字路口的中央還是有超過中央了(以上述敍皆去里長那看過十字路口的監視器畫面的情形),所以最後當然是開車的乙方車子大燈掉了和一些小磨傷,人並未受傷,但最嚴重的是甲方,機車損壞,人又鼻青臉腫,腳部擦傷,最後警察來之後劃線的位置,乙方的車尾已經快超過甲方出來巷子的3分之1了,
問題一:那是不是代表乙方車速過快來不及踩煞車呢?
問題二:甲方是應該負責刑事的責任,但民事的責任是否可向乙方請求賠償呢?
問題三:如果不私下和解的話,最後送到裁決處,對甲方來說是否較為吃虧呢?
問題四:那我們應該要如何處理,才會對我們最好呢?
請儘快為我解答,謝謝各位的幫忙!
Update:
圖片補充:
符號 # 代表乙方- * 代表甲方- O 代表撞擊點


O 乙方



Tags: 手錶

All Comments

Adele avatar
By Adele
at 2010-01-28T12:25
發問匿名大大您好,針對問題解說如下,並提供處理程序僅供您參考之:
Q:『問題一:那是不是代表乙方車速過快來不及踩煞車呢?』
A:於路口發生之車禍事故肇事責任不在車速快、慢;撞擊位置、停止位置,主要以道路交通安全規則內路口路權歸屬區分。雙方之行為可參考道路交通安全規則第102條第二款:汽車行駛至交岔路口,其行進、轉彎,應依下列規定:二、行至無號誌或號誌故障而無交通指揮人員指揮之交岔路口,支線道車(閃光紅燈)應暫停讓幹線道車(閃光黃燈)先行。未設標誌、標線或號誌劃分幹、支線道者,少線道車應暫停讓多線道先行;車道數相同時,轉彎車應暫停讓直行車先行;同為直行車或轉彎車者,左方車應暫停讓右方車先行。本件事故以此劃分何者為肇事主要因素、何者為肇事次要因素。
Q:『問題二:甲方是應該負責刑事的責任,但民事的責任是否可向乙方請求賠償呢?』
A:甲方未致人員受傷並無刑事上任何責任。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說明如下。
Q:『問題三:如果不私下和解的話,最後送到裁決處,對甲方來說是否較為吃虧呢?』
A:沒有所謂裁決處,甲方對乙方擁有刑事告訴權及民事請求權;乙方有民事請求權,雙方未主動行使權利時並無其他人會有所裁處,仍需視雙方肇事責任歸屬及損害理賠金額多寡協調。
Q:『問題四:那我們應該要如何處理,才會對我們最好呢?』
A:首先傷者可依【一】無過失主義『申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理賠』:有受傷即可申請理賠「20萬內、殘廢另依等級最高150萬」。項目如下:
1、醫療收據:例如掛號費、診斷書費等(附正本收據或副本蓋「與正本相符」)。如果己方有其他保險(意外險、勞保),亦可重複、多方申請理賠(重複收據及診斷書)。
2、合理交通費: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大多以計程車收據為準。以至合格醫療院所,總金額兩萬為限。
3、看護費用:聘請特別護理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但以傷勢需人看護為主並經[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4、其他: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病房費差額:每日以1500元為限、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
【二】依過失『肇事責任、一般以百分比之比例』,傷者可向另一方求償之項目:
1、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需有薪資證明,若無,依勞保最低工資 17280元/月 × 不能工作月數。需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
2、看護費用:超過強制險給付的部份外,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他人(可主張近親看護)看護多少時間×2萬/月。
3、財產損失:車損(需保留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明細),或車輛年份的殘值,手錶、衣褲、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附相片、估價單、收據)。
4、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依傷勢預估後續之診療費用及其他非健保醫療費用。
5、非財產上之損失(俗稱精神賠償或慰撫金):依據本次車禍傷亡損失之嚴重程度、雙方身份、地位、資力,評估我方身心受創程度,來要求對方賠償,無一定標準確定金額。
http://webo.com.hk/winter 求償表格明細內容,可針對損害部分開啟後自行初估計算。
在刑事過失傷害的部分:對方若在本次事故中確有過失,而男友媽媽在本次事故中確有受傷,則對方均將面對:『刑法』第284條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提出告訴前最好先取得『調解不成立書』(和解方式說明於後)。
此事故為路口內發生碰撞,責任區分明確,並不需要目擊者或監視器佐證什麼。
建議做法1、先釐清肇事責任,了解雙方於此事故中有無過失『主要依道路交通安全規範內容、可由『事故分析研判表』得知』。2、知悉該負擔比例後,計算己方可合理要求對方賠償內容(金額)。3、申請調解,由公正(證)第三者協助,協調雙方認知差異以達成共識。4、不得已之訴訟。
【肇事責任】〝誰對誰錯〞關係著哪方該賠償哪方,其專業術語為『肇事責任』意即肇事因素,此肇責非當事人或現場處理員警所能認定。可經由警方受理報案一個月後至《警察局交通隊》申請『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PS:警局『分析研判表』僅供參考不需付費,若雙方有其一不服,可向當地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其鑑定結果係法院判決依據,申請鑑定需付費新台幣參仟圓整。本件事故算是最單純,不需花費鑑定,依分析表內容即可,鑑定結果將100%相同。
回覆又超過2000字限制,其餘補充意見中。
以上、僅供您參考之,祝順利解決。
2010-01-28 20:29:55 補充:
【和解】請前往本事故處理單位,向警方申請轉介調解至調解委員會,(向警方申請,速度較快、且警方有雙方當事人年籍資料,可供調解委員會寄發通知書,您只要簽名即可),兩個星期內將在(鄉、鎮、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內雙方碰面商談和解事宜。(通知調解時需帶個人證件、印章、分析研判表、醫療收據、(求償明細)及一顆想真誠處理的心。現場圖方面警方會附上,但仍請自備一份前往),委員會中各委員雖素養不一,但分析研判表是他們協調的主要依據,一看現場圖及你們敘述過程還有研判表內容,委員會幫你與對方協調雙方認知差異、進而達成共識以減少訟源。
2010-01-28 20:30:12 補充:
調解委員會所書寫之和解書,委員會送法院公證,再寄交雙方當事人,視同法院簡易判決,過程均不需費用。
無照駕駛僅涉行政處罰,警方未必會開單,強制險亦可請領,從發問中感覺己方認為比較不利,致人受傷、應該擔憂的是對方才對呀。
Yuri avatar
By Yuri
at 2010-01-30T17:40
甲方為肇事主因
乙方為肇事次因
受傷者多籌碼
事故發生並不是被撞的就是次因或無肇責
Odelette avatar
By Odelette
at 2010-01-27T03:47
個人意見如下:
版大的敘述不知是否完整,但假設雙方的路權相當時,甲為左方車,乙為右方車時,身為左方車的甲方應禮讓右方車的乙方,但從敘述中甲方車沒有做到此項(甲並無往右方看只有看左方),故此為甲方之過失。但最終仍應以擁有完整資料的裁定為主才是最正確的。
Rosalind avatar
By Rosalind
at 2010-01-29T19:57
什麼是「犯罪行為」?簡言之,即為廣義的刑法典(普通刑法、補充刑法、特別刑法)中,所規定應受到國家刑罰權追訴的行為,換言之,就是一個行為已經符合刑法規定,而應受到處罰。以車禍事件為例,車禍事件的發生,都會造成人員的傷亡、車輛或是其他物品的毀損,就刑法規定的角度來觀察,駕駛人因為故意或過失造成交通事故,導致的人員傷亡、車輛或是其他物品的毀損,就符合前述「一個行為已經符合刑法規定應受到處罰」,如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違背重大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遺棄罪」
‧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
‧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
‧第二百九十四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器物罪」
2010-01-26 14:36:36 補充:
 所以,只要肇事者的行為經過刑法的評價後,若符合上述舉例之刑法規定,即為「犯罪行為」,必須負擔「刑事責任」。
  交通事故引發的「刑事責任」係指交通事故發生過程中,肇事人有不當肇事行為因而致人死、傷,構成刑法犯罪要件所應負的責任。具體而言,交通事故肇事人成立刑事責任必須具備下列條件:
 
2010-01-26 14:36:55 補充:
(一)肇事人要有責任能力。即已年滿十四歲且精神狀態正常之人。
 (二)肇事人要有故意或過失的肇事行為。依刑法第十二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故肇事人應具故意或過失之肇事行為。
 
2010-01-26 14:37:06 補充:
(三)肇事行為與結果間須有相當因果關係。即肇事結果之發生與肇事人欠缺注意或疏於防範在客觀上有相當因果關係。所謂「相當因果關係」係指依經驗法則,綜合行為當時存在之一切事實,為客觀之事後審查,認為在一般情形下有此環境,有此行為之同一條件,均可發生同一之結果者,則該條件即為發生結果之相當條件,行為與結果即有相當之因果關係。
 (四)肇事行為須符合刑法分則各該條件或其他刑罰規定處罰之犯罪類型,且該行為無阻卻違法事由存在。
 (五)須有致人於死或傷之結果發生。即車禍案件倘若未發生傷、亡之情形,自然不成立刑事責任問題。
2010-01-26 14:38:59 補充:
地方法院如何審理車禍案件?
地方法院如何審理車禍案件,應分就刑事部分與民事部分分述之:
(一)刑事訴訟部分:
交通事故發生後,在肇事者所觸犯的刑事責任有: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三「違背重大義務致交通危險罪」、
‧刑法第一百八十五條之四「肇事遺棄罪」、
‧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
‧刑法第二百八十四條「過失傷害罪」、
‧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
‧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條「毀損器物罪」。
2010-01-26 14:39:31 補充:
簡言之,刑事犯罪(告訴乃論需由告訴權人提出告訴,檢警才可受理進行調查、偵辦)需由檢察官或司法警察,對於肇事者的犯罪行為、事實、證據加以調查,倘若肇事者的行為,確實有觸犯刑法條文規定的構成要件時,檢察官就會想法院對肇事者提起公訴。若以肇事者因
2010-01-26 14:39:49 補充:
其過失行為,以致他人死亡或受傷,應負刑法第二百七十六條過失致死罪,第二百八十四條之過失傷害罪責為例,前者通常由檢察官相驗後自動檢舉偵辦,被害人家屬亦得告訴;後者,則須被害人或配偶等提出告訴。經檢察官起訴後,由法院交通法庭審理。法院在審判時,
2010-01-26 14:39:57 補充:
會先行確認被告是否認罪,如果認罪,即由獨任法官進行簡式審判程序,如果不認罪,則由三位法官合議審判,並進行交互詰問程序。前者較為簡易,後者較為複雜。惟無論何者,法院對於起訴被告有無構成犯罪的事實、審酌證物、交通事故責任歸屬、聽取原告(即檢察官)、被告的陳述後,做出被告有罪或無罪的判決。
(二)民事訴訟部分:
 受害者於民事訴訟部份,通常都是想法院提起被告應對其負以損害賠償責任。依民法規定,受害者可向肇事者請求的項目有:
1、民法第一百八十四條之規定,凡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應負損害賠償責任。
2010-01-26 14:40:35 補充:
傷害賠償
傷害─因行車事故受傷害得請求損害賠償之項目如下:
(1).醫療費
(2).醫療關係費用
(3).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
(4).增加生活上需要
(5).停業損失〈所失利益〉
(6).慰撫金
2010-01-26 14:41:12 補充:
(1) .醫療費
  依39年台上字第987號判例,因車禍致身體或健康受傷而支出之醫療費,得依民法第184條規定向肇事之加害人 請求賠償。例如:救護車之費用、住院費、手術費、藥品費、復健費、檢驗費用等均可向加害人請求之,此部分之損害賠償請求之金額最好能取得向醫院繳納之收據、證明單等作為請求之憑證。
2010-01-26 14:41:48 補充:
(2) .醫療關係費用
  因行車事故致身體受傷所支出之交通費、特別病房費、營養費、特別看護費等費用,此部之損害賠償,應取得醫師指示有此需求之診斷書、證明書及收據始請求之。另被害人因傷住院,家中有未成年子女無人照顧,乃僱用親戚或女傭看家作飯、照顧嬰兒的費用、被害人學生,因傷無法就學,聘請家教補習之費用、被害人因傷住院基於特殊環境由醫院供給之伙食費、看護人之伙食費等亦可請求。
2010-01-26 14:41:56 補充:
3).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
  依民法第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前項損害賠償,法院得因當事人之聲請,為支付定期金。但須命加害人提出擔保。」;而法院自行審定喪失勞動能力之損害賠償時,專門醫師之診斷書及勞工保險條例第 53 條附表所定殘廢給付標準表所定殘廢等級乃為其重要參考資料。一次付清賠償額為原則,支付定期金為例外。實務上,一次賠償亦較優於支付定期金,因加害人若日後不為履行、逃匿無蹤時,則被害人有不易取得或無法取得損害賠償之虞。
2010-01-26 14:42:16 補充:
(4) .增加生活上需要
  依民法第193條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增加生活上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舉例之:
義肢、義足、義眼、拐杖費等費用〈參最高法院 54年台上字第2107號、58年台上字第1235號、第1269號判決〉。
於住院期間所支出之伙食費〈參78年4月18日民事庭會議決議〉。
被害人因傷不便行走,僱用看護照料之費用〈參58年台上字第1269號判決〉。被害人為家庭主婦,因傷住院,家中有未成年子女無人照顧,乃僱用親戚或女傭看家作飯、照顧嬰兒所支出之的費用〈參52年台上字第119號判決〉
2010-01-26 14:42:37 補充:
5) .停業〈所失利益〉
  依民法第216條第一項規定:「損害賠償,除法律另有規定或契約另有訂定外,應以填補債權人〈即被害人〉所受損害及所失利益為限。」,所謂「所失利益」,即新財產之取得,因損害事實之發生而受妨害,屬於消極的損害,亦係停業損害;停業損害,乃是被害人因行車事故受傷而無法工作所失利益。
2010-01-26 14:43:00 補充:
(6).慰撫金
  依民法第195條前段規定:「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或自由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慰撫金〉,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慰撫金之賠償以人格權遭遇侵害,使精神上受有痛苦為必要,並斟酌雙方身分資力與加害程度,及其他各種情形,核定相當之數額以為被害人之精神慰撫金。
2010-01-26 14:43:39 補充:
鑑定程序
行車事故鑑定作業程序採二級制
第一級 為各地區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
第二級 為台灣省、台北市、高雄市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
首先,當我們要申請鑑定時,必須先向發生地區之車輛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申請鑑定,若對鑑定結果不服時,得向省(市)車輛行車覆議鑑定委員會申請覆議鑑定。
如欲提出覆議鑑定申請,請於收到鑑定書後十五日內,以書面提出申請。
2010-01-26 14:44:10 補充:
申請鑑定準備事項
(1)地區鑑定委員會
1.當事人填寫鑑定申請書
2.提供警察繪製的現場圖
3.提供現場照片
不受理鑑定申請之情況
1.非該轄區所發生之案件
2.非經報警處理,沒有現場資料或資料不全之案件
3.已由司法單位處理之案件
2010-01-26 14:44:36 補充:
4.肇事日期已超過六個月之案件
5.不是道路範圍所發生之案件
6.慢車與慢車之案件
7.慢車與行人之案件
所以當你的腳踏車撞上牛車,引起糾紛時,鑑定委員會將不受理鑑定。
(2)覆議鑑定委員會
當事人對於鑑定委員會之鑑定結果有異議,或另有新的有力證據時,可以向省(市)車輛行車事故覆議鑑定委員會申請覆議。
2010-01-26 14:44:58 補充:
申請的方法分為兩類:
1.案件是由當事人送鑑定者:
i 必須在收到鑑定書起15日內申請。
ii 檢具覆議申請書。
iii 提出原鑑定書影本。
iv 另有佐證資料。
2.案件是由司法單位送鑑定者
當事人認為必要時,必須向審理之司法單位申請轉送覆議。
2010-01-26 14:45:22 補充:
和解**
乃被害人或有求償權者與加害人雙方私下達成和解,簽立和解書。但和解書之效力僅與一般之買賣、租賃契約相同,仍有履行之問題,為免加害人日後不履行和解條件,實務上於簽署和解書時,最好與和解條件同時履行
2010-01-26 14:45:39 補充:
鄉鎮市公所調解
  乃被害人或加害人任一方於民事案件在第一審法院辯論終結前,向肇事者住所、營業所或肇事地之鄉鎮市公所就行車事故事件聲請調解〈參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9、 11條〉。調解委員會調解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0 條規定,除勘驗費外,不收取任何費用。又依鄉鎮市調解條例第 24 條規定,調解成立經送法院核定後,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得持調解書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加害人之財產。
2010-01-26 14:46:01 補充:
民事訴訟**
1. 起訴:
乃被害人將行車事故侵權行為之損害賠償,依法定程序向法院提出其主張,而使訴訟程
序開始之行為。
2. 訴訟上和解:
乃被害人提起民事賠償事件起訴後,在民事庭法官前成立和解,由法院依法製作和和解
筆錄,該和解筆錄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可持和解筆錄直接向法院聲請強制執行
2010-01-26 14:46:19 補充:
刑事訴訟**
《過失行為》
  依刑法第12 條規定:「行為非出於故意或過失者,不罰。過失行為之處罰,以有特別規定者,為限。」。而行車事故多為過失行為,過失行為造成之結果,可分為過失傷害及過失致死,茲分述如下:
2010-01-26 14:46:32 補充:
《過失傷害》
  依刑法第284條規定:「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害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害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千元以下罰金。」,過失傷害,雖行為人非故意,然既因行為人有所疏忽而致他人身體健康受其侵害,故法律規定刑事處罰。業務過失傷害,因從事業務之人,其識別力較常人為高,故應注意之義務較常人為重,如過失傷害人時,加重其刑事處罰。另,所謂〝重傷害〞,依刑法第10條第四項規定:「稱重傷者,謂左列傷害:
2010-01-26 14:46:50 補充:
一 毀敗一目或二目之視能。
二 毀敗一耳或二耳之聽能。
三 毀敗語能、味能或嗅能。
四 毀敗一肢以上之機能。
五 毀敗生殖之機能。
六 其他於身體或健康,有重大不治或難治之傷害。」
2010-01-26 14:47:13 補充:
《過失致死》
依刑法第276條規定:「因過失致人於死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六千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犯前項之罪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拘役,得併科九千元以下罰金。」
2010-01-26 14:47:17 補充:
(1). 何謂業務:所謂業務,乃執行職務,包括受僱人執行公司所受命令、受僱人執行受委託之職務、或受僱人執行職務所必要之行為。而刑法上所謂「業務」,係指以反覆同種類之行為為目的之社會活動〈參照29年上字第 3364號、43年台上字第826號最高法院判例要旨〉。“業務”不以合法與否、或行政機關許可與否、或有無報酬、或營利之目的是否兼職或維持生活之方法、行為人是獨立業務或受僱於人者為限;亦即刑法上之“業務”乃以事實上從事之事務為準,且不以具有專門之技術者為限。例如:貨車職業駕駛人因行車事故致人死傷時,即為業務過失。
(2). 追訴時效:
2010-01-26 14:47:32 補充:
《過失傷害》
追訴權時效:
刑法第284條第一項前段:「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金。」三年。刑法第284條第一項後段:「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五百元以下罰金。」
2010-01-26 14:47:52 補充:
刑事附帶民事訴訟**
刑事附帶民事乃被害人提起刑事告訴後,在刑事庭第一審辯論終結前,或第二審辯論終結前提起刑事附帶民事賠償,由刑事庭法官或將案件移交民事庭法官審理因為刑事案件被害人所遭受的民事損害賠償,其程序與民事訴訟相同,法院可以促成當事人雙方訴訟上和解,或是進行判決,刑事附帶民事訴訟,依法無須繳納裁判費。如僅於刑事偵查期間之檢察官面前或刑事案件審理期間,在刑事庭法官前談和解數額,並記載於偵查或訊問筆錄中,而未提起附帶民事起訴,則無法如民事庭之訴訟上和解有與民事確定判決有同一效力;被害人應要求加害人當庭付清和解數額,或私下簽立和解書,始得尋途求償。

為什麼wicca手錶換過鏡面後~就容易進水起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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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ather
at 2010-01-26T00:00
為什麼wicca手錶換過鏡面後~就容易進水起霧??
買了2支wicca的手錶不到八個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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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rac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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capps手錶維修電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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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harlotte
at 2010-01-26T00:00
capps(卡伯錶)維修公司以及電話號碼我查不到.可幫幫我來信a246atkimo.com

~我想請問天梭錶的自動計時錶款~?

Jake avatar
By Jake
at 2010-01-26T00:00
請問各位有研究手錶的先知們~~因為小弟第一次接觸到這種比較高單價的手錶~~所以想請各位老大幫我解答一下問題~~?
1.請問這款手錶的機芯是用什麼�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