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好。我方為騎單車買菜的老婦人,逆向行駛後又轉與對方機車騎士對撞。我方:老婦人擦傷(當天有前往醫院開驗傷單並已申請強制險理賠)、胸口安裝的心律調節器有些易位(正就醫仔細檢查中)、單車前輪扭曲變形(有照片)、所採買的蔬果毀損(沒有照片可佐證)。對方:無傷、機車前擋板有破損(有照片)初判表結果為我方:腳踏自行車,慢車駕駛人未依標誌之指示行駛(逆向)。<第74條第1項第1款>對方:普通重型機車,涉嫌未注意車前狀況,並隨時採取必要之安全措施。請問就初判表的內容,我們仍可以向對方請求損害賠償嗎?單車的損失、蔬果的損壞、甚至是過失傷害的部分?
關於初判表雙方責任 - 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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