遺產強制分割 - 手錶
By Audriana
at 2011-09-21T00:00
at 2011-09-2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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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想請問如何去法院申請遺產強制分割?!
Update:
TO芝柏錶
你的回答是很完善啦!
但我看不懂。。SORRY
TO牛奶糖
那該上哪申請呢?!
Update:
TO芝柏錶
你的回答是很完善啦!
但我看不懂。。SORRY
TO牛奶糖
那該上哪申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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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By Charlie
at 2011-09-22T06:50
at 2011-09-22T06:50
各共有人,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但因物之使用目的不能分割或契約訂有不分割之期限者,不在此限。
前項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但共有之不動產,其契約訂有管理之約定時,約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三十年;逾三十年者,縮短為三十年。
前項情形,如有重大事由,共有人仍得隨時請求分割。
民法第八百二十四條(共有物分割之方法)
共有物之分割,依共有人協議之方法行之。
分割之方法不能協議決定,或於協議決定後因消滅時效完成經共有人拒絕履行者,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之請求,命為下列之分配:
一、以原物分配於各共有人。但各共有人均受原物之分配顯有困難者,得將原物分配於部分共有人。
二、原物分配顯有困難時,得變賣共有物,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或以原物之一部分分配於各共有人,他部分變賣,以價金分配於各共有人。
以原物為分配時,如共有人中有未受分配,或不能按其應有部分受分配者,得以金錢補償之。
以原物為分配時,因共有人之利益或其他必要情形,得就共有物之一部分仍維持共有。
共有人相同之數不動產,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共有人得請求合併分割。
共有人部分相同之相鄰數不動產,各該不動產均具應有部分之共有人,經各不動產應有部分過半數共有人之同意,得適用前項規定,請求合併分割。但法院認合併分割為不適當者,仍分別分割之。
變賣共有物時,除買受人為共有人外,共有人有依相同條件優先承買之權,有二人以上願優先承買者,以抽籤定之。
民法第一千一百五十一條(遺產之公同共有)
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
依民法第八百二十三條規定,各共有人,得隨時請求分割共有物,至於分割方法,依民法第二百二十四條規定,依雙方協議訂定,如果無法協議,法院得因任何共有人的聲請,用原物分配給各共有人,或變賣共有物,將價金分配給各共有人。如果你想分割共有物,可先與共有人協商,若無法達成協議。可訴請法院判決分割,由法院決定原物分割或變賣,如是變賣時,賣得的價金,其中屬於共有人的部分,如果共有人不收,則可提存於法院。
首先,要看你和共有人之間是否有以契約訂定不分割之期限,及對於土地之使用目的有不能分割之原因(例如民法§1151規定因繼承遺產而生之公同共有關係)。以契約訂定不分割之期限,不得逾五年,逾五年者,縮短為五年。
如果沒有以上之情形者,你可以依上述民法第823條及824條之規定,具狀向法院提出共有物分割之申請。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2011-09-21 21:54:14 補充:
簡單來說,若共有人間沒有以契約約定其不可分割的話
一般來說都可以依法向法院提出分割之申請
你只要檢附地藉資料具狀向法院提出申請既可
By Ivy
at 2011-09-24T16:12
at 2011-09-24T16:12
需提出民事分割遺產起訴狀正本,並依對造人數提出繕本,然後繳納裁判費,再等待法院開庭通知即可。
http://tw.myblog.yahoo.com/lawyer-lee/profile
By Jake
at 2011-09-23T16:16
at 2011-09-23T1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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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那裡有專業鑑定的店家呢??
要不要付錢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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