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位大大:我想請問一下,去年12月我在民權東路和民生東路交叉口發生車禍,當時我騎機車要右轉民權東路,由於沒有紅綠燈,我有先觀察民權東路上左方車輛應於安全距離之後,我才右轉...結果轉彎後被民權東路直行機車從我左後方車身擦撞我由於車速沒有很快,僅往右側倒臥,而他則是滑行10,20公尺之後摔出去昏倒,(我懷疑他車速過快,沒有減速)我們均送醫檢查,對方瑣骨斷裂,我則是腰部受傷後來我承認因為不想影響交通把車往右移致行人道旁(我承認這件事我不夠聰明==)然後由於和解談不成...現在對方告我傷害罪我也吃上罰單:支線道轉彎車不讓主幹道直行車,以及未依道路安全規則肇事使對方受傷但這件事有一個地方很弔詭就是在轉彎處...竟然有有台北市畫的停車格而我由於有停車格關係,必須向外尻出去一點....http://xs.to/image-F6EB_4B764C4E.jpg(%E5%81%9C%E8%...對方的說法是我因為一直往內車道偏才害他撞上我後來在我發生車禍一個月內...那個停車格被塗掉了因為基本上轉彎處不應該有停車格其二...對方告我傷害罪但問題是,是對方擦撞我...而且難道他就沒有未保持安全距離的責任?或者路口未減速的責任?雖然看過很多相關資料上面寫說現在採取絕對路權制其實我也沒有要爭說我轉彎車不讓直行車只是肇事責任全都在我讓我很不服氣因為我也有受傷...而且停車格讓我覺得很奇怪之前就有聽說轉彎處不能設有停車格這一定也是怕會有一些交通安全上的顧慮難道說這樣台北市政府沒有一點責任?請各位大大給我一些建議......Showmore
轉彎車未讓直行車的車禍問題 - 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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