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發生在有標線但紅綠燈&無速限路口,對方未打方向燈即右轉,機車受損對方為右前踏板處,我方為左側前輪避震器及左前側板處,且依撞擊點及刮傷方向個人判斷是對方右前踏板先撞到我的車子的左側前輪避震器,不知這樣判斷是否正確?而警察的車禍鑑定是對方未禮讓直行車,我方則是遇路口未減速慢行,請問多少時速才算有減速慢行?而以當時的撞擊力道並無車輛飛出,但對方卻因車輛倒下壓斷腳就提出我方賠償.請問1.依撞擊點是對方裝到我嗎?2.多少時速才算有減速慢行?3.若是對方撞到我因此受傷那我需要賠償嗎?4.是否對方受傷我就有刑事責任?謝謝.
轉彎車未禮讓直行車 - 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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