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都一直沒和解 - 手錶
By Enid
at 2009-10-07T00:00
at 2009-10-07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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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概車禍3個禮拜了 對方沒有走斑馬線 直接往車道中間跑
沒有交通號誌 我煞車不及撞到他 筆錄都做了
到現在3個禮拜了 都沒接到對方的電話
車禍後幾天 我有打電話給他 說要和解 可是我絕得她獅子大開口
我就說那到時候要和解在打電話給我(因為我絕得我並沒有錯)
是他自己突然衝出來 而且我連煞車都來不及煞車
我是想說各賠各的就好 可是絕得對方沒那個意願
我老闆 說 可以送鑑定 他說我對的部份比較大
想請教各位大大 如果是這樣的話 我贏的機會比較大嗎
在來一直都沒和解會怎樣
沒有交通號誌 我煞車不及撞到他 筆錄都做了
到現在3個禮拜了 都沒接到對方的電話
車禍後幾天 我有打電話給他 說要和解 可是我絕得她獅子大開口
我就說那到時候要和解在打電話給我(因為我絕得我並沒有錯)
是他自己突然衝出來 而且我連煞車都來不及煞車
我是想說各賠各的就好 可是絕得對方沒那個意願
我老闆 說 可以送鑑定 他說我對的部份比較大
想請教各位大大 如果是這樣的話 我贏的機會比較大嗎
在來一直都沒和解會怎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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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Noah
at 2009-10-09T13:11
at 2009-10-09T13:11
依你所述,對方為肇事主因,至於我方是否有肇事次因,端看你當時的天氣狀況以及你是否有其[過失]的成分在。
例如:我方是否涉嫌超速,在應注意能注意而未注意到對方穿越馬路,導致事故發生。
還有斑馬線離事故地遠不遠,倘若很近,依法行經路口就應該減速慢行注意車前狀況,應而肇事時,未注意車前狀況就是肇事次因了。
倘若當時天色昏暗,我方也確實有減速慢行注意前方狀況,但對方突然衝出來而導致事故發生時,我方就無肇事因素。
倘若斑馬線離事故地很遠,也不會有肇事次因的問題。
我建議你還是以書面資料為依據,就請你在[事故後一週]打個電話給當初承辦員警,詢問[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是否可申請了,前往[免費]申請後,這張圖就可以大概看出雙方肇責 ,或者等[事故後一個月]致電給承辦員警,詢問[初步分析研判表]是否可申請了,也是[免費]這張表在肇責上,較能清楚寫出雙方肇事因素,雖然僅供參考,但足以調解談判用。若無責,就無須如此煩惱了。
這些資料的申請方式,請你拿出當初[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下面[交通事故處理當事人須知],有清楚寫出我方相關權益有哪些。
倘若研判表對我方不利時,而我方確實無超速,也依規定行經路口有減速慢行,盡到應注意能注意的義務時,就建議你申請[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鑑定(3000元),畢竟研判表僅供參考,鑑定結果較有公信力。
鑑定結果若我方無肇事因素時,就可以依法向對方求償我方的損失。
但倘若經由專業的鑑定人員,鑑定結果我方仍有肇事次因時,就必須補償對方的損失,下述就是對方可依法向我方求償的權益,我方亦可向對方求償相關損失:
強制險 [醫療上限20萬]
• 一、健保醫療費:
• 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掛號費,現已付出,實務上以實支實付收據為準,收據正本或副本(蓋院章,與正本相符章)即可。
如果本身有其他保險,亦可申請理賠,至櫃檯多影印幾份[副本],不無小補,務必讓保險發揮作用。
• 二、急救費用:
• 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 三、合理交通費:
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大多以計程車收據為準。
已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
• (至國術館之交通費不給付,總金額兩萬為限)
• 四、看護費用: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但以傷勢需人看護為主並經[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 五、其他:
• 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
• 殘廢:本保險所稱殘廢,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之狀態;或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依據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表•1-15級,150-4萬。
傷者可向[加害者一方]求償的項目如下:
一、看護費用:超過強制險三萬六(1200元*30日)給付的部份外,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他人照護多少時間*2萬/月,大多以外勞費用為參考。
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
一般要有薪資證明。
若無,按慣例,可參考,勞保最低工資 17280元/月 * 不能工作月數。
同樣的需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
薪資證明有三:年度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擇一
三、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也就是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一般我會以傷勢穩定前的總醫療費用,來做基準,因傷勢嚴重時,醫療費用都比較高,而後續的醫療,大部份都不會超過這個金額。
四、財產損失:修車費,或車輛年份的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
五、慰撫金:補償金額因此事故造成傷勢或死亡(對本人或家庭所受的影響程度),而論不定。
最後要讓你了解的就是,在列出上述這些明細時,就可清楚的表達雙方訴求是哪些,再來致電給承辦員警安排調解較為實際,如果雙方在意見上不能達成共識時,傷者可在最後一次調解時,向調委會申請[調解不成立的書面資料]再向當初承辦員警,提出刑事告訴[過失傷害]罪。何謂[過失傷害]加害者在此事故中有肇事因素時,傷者受傷也是事實,那過失傷害就成立了。(事故後六個月內的時效)
倘若刑事責任確定,我方將會拘役或易科罰金,並留下前科。其罰金是繳交給政府。
民事部份仍是要依對方所求償的損失中,由法官來給予合理的判決。
加油~祝你早日和解。
2009-10-07 10:40:38 補充:
回應一下你老闆的話:
我方確實對的部分較大,贏面也較大,但不代表就不用補償對方的損失,一切還是依法來走,法講的是有沒有[過失]的成分,倘若有些微的責任時,仍是要補償對方損失,依雙方肇責來互相求償。
By Jacob
at 2009-10-08T04:29
at 2009-10-08T04:29
判表],上面有兩方肇事責任,但是要發生日起一個月後申請,
申請免費,但是送車鑑會鑑定須自費三千元,基本上鑑定結果
跟研判表所研判百分之九十九是一樣的結果。
你贏面並不會比較大,因為這當中你也涉有未注意車前狀態之
嫌,更何況對方有受傷,他有權對你提出過失傷害的刑事告訴
,追訴期是6個月,也有權對你提出民事求償告訴,追訴期是2
年,也就是你要擔心2年的時間,2年過後,告訴理由才會完全
消滅。
還有不明白之處歡迎來信!
By Regina
at 2009-10-08T01:15
at 2009-10-08T01:15
如果經調解3伺候仍然無法和解,通常會移送交通法庭審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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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ndgt;//andlt; 感激不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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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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