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5/8號在新莊發生車禍當下因足部嚴重失裂傷緊急送醫當時我方是直行車輛[綠燈]對方是對向車道左轉往我車尾的地方撞上警方初判我這邊無肇事責任我住院住了5天有動手術我從5/8號到7/1號中間因傷口沒癒合而無法行走因這場車禍家裡的經濟壓力變得很重我想問說這樣的賠償要多少算合理1.傷勢:左腳足部撕裂傷約10公分[兩個月無法行走傷口癒合了需復健]2.工作:擔任店長一個月約35000{因是私人店家無扣繳憑單}3.姐姐因為照顧我而丟了工作有跟對方談過要和解但是對方態度很差住院時只有來看過一次中間也都沒主動聯絡我....談和解過程也都是對方保險再跟我談.....我想問這樣的賠償要多少算合理現在雖然腳傷好了可是站久了腳會痛.以照承我工作上的困擾....現在再申請調解委員會我五月發生的有六個月的追朔期可告過失傷害事嗎??對方這樣一直拖會不會拖過追朔期若對方快要拖過追朔期的話我可以直接提告嗎??提到的話會對我比較好嗎??
車禍賠償我方受傷 - 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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