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誰對誰錯誰該賠誰 - 手錶
By Donna
at 2009-10-08T00:00
我早上騎機車因為精神不太好就撞到停在路邊的汽車那條路很大(陸軍官校大門前那條路)時速40(或者更快)撞車後我就什麼都沒看到但有聽到有東西碾到我的車(我心想可能是大卡車等等)我起來張開眼睛看見另一名騎士躺在比我前面的地方約3-4尺汽車車主有下來慰問並報警兩名騎士都有些擦傷婦人似乎撞到就身體有疼痛躺在床上但是也檢查沒事情婦人的家屬來了,就對我說:「這其實沒什麼,就看我怎麼解決回去告訴你爸媽出來和解很簡單就解決了。」警察也有說你們庭外和解也可以6個月內告對方也可以(成不成立不知道)問題我想問撞到停在一旁的停止的汽車,我這樣有犯法嗎有要賠錢嗎?我撞到汽車後,可能是我的關係造成後方的騎士受傷,我這樣也犯法嗎要賠錢嗎機車損壞程度只有外殼損壞都還可以騎汽車左後車燈被撞毀我想有凹陷刮損(我撞擊的地方是汽車的左後車燈)大約是這樣需要補充嗎?汽車的保險公司有打來問我OOXX的,也有叫我準備一些自己的一些資料車子掛號單然後看警察那邊怎麼判定,如果真的是你的錯我也沒辦法囉,可能就要你賠。
撞到停在一旁的停止的汽車,我這樣有犯法嗎有要賠錢嗎?視對方是否有違規停車,倘若無違規停車,在合理的範圍內,我方需補償對方車損。倘若有違規停車,雙方可依肇事責任,相互填補彼此的損失。我撞到汽車後,可能是我的關係造成後方的騎士受傷,我這樣也犯法嗎要賠錢嗎同樣的須視事故肇事責任。至於如何釐清三方的肇事責任,以及該如何求償或賠償,如下述建議,供你參考:一、傷勢狀況請受傷的一方持續就診,[健保]中西醫都去看診:一來聽取醫師建議務必把傷勢療養好,二來這方面的[健保費用]以及[交通費]都有[強制險]的理賠,不用擔心。三來持續的就醫方能證明傷者傷勢的嚴重性,保險的理賠金額才有機會拉高,以減輕負擔。待傷勢穩定一點後,才能明確的知道後續該如何療養,以及傷患這邊的訴求是什麼,而不是憑空喊價。二、釐清肇責(不用爭執對錯,一切以書面資料為主)再來在調解之前,要先釐清的就是雙方的肇事責任。因你是口頭的敘述,並沒有一個準則,我建議你還是以書面資料為依據,就請你在[事故後一週]打個電話給當初承辦員警,詢問[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是否可申請了,前往[免費]申請後,這張圖就可以大概看出雙方肇責,或者等[事故後一個月]致電給承辦員警,詢問[初步分析研判表]是否可申請了,也是[免費]這張表在肇責上,較能清楚寫出雙方肇事因素,雖然僅供參考,但足以調解談判用。這些資料的申請方式,請你拿出當初[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下面[交通事故處理當事人須知],有清楚寫出我方相關權益有哪些。三、了解哪些求償權益(依實際狀況書寫)強制險[醫療上限20萬]•一、健保醫療費:•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掛號費,現已付出,實務上以實支實付收據為準,收據正本或副本(蓋院章,與正本相符章)即可。如果本身有其他保險,亦可申請理賠,至櫃檯多影印幾份[副本],不無小補,務必讓保險發揮作用。•二、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三、合理交通費: 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大多以計程車收據為準。已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至國術館之交通費不給付,總金額兩萬為限)•四、看護費用: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但以傷勢需人看護為主並經[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五、其他:•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殘廢:本保險所稱殘廢,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之狀態;或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依據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表•1-15級,150-4萬。傷者可向[加害者一方]求償的項目如下:一、看護費用:超過強制險三萬六(1200元*30日)給付的部份外,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他人照護多少時間*2萬/月,大多以外勞費用為參考。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 一般要有薪資證明。 若無,按慣例,可參考,勞保最低工資17280元/月*不能工作月數。 同樣的需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薪資證明有三:年度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擇一三、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也就是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一般我會以傷勢穩定前的總醫療費用,來做基準,因傷勢嚴重時,醫療費用都比較高,而後續的醫療,大部份都不會超過這個金額。四、財產損失:修車費,或車輛年份的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五、慰撫金:補償金額因此事故造成傷勢或死亡(對本人或家庭所受的影響程度),而論不定。倘若有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即可委託理賠人員協助處理,我方在適時的表示關心即可。四、提出告訴(事故後六個月內)最後要讓你了解的就是,在列出上述這些明細時,就可清楚的表達雙方訴求是哪些,再來致電給承辦員警安排調解較為實際,如果雙方在意見上不能達成共識時,傷者可在最後一次調解時,向調委會申請[調解不成立的書面資料]再向當初承辦員警,提出刑事告訴[過失傷害]罪,一來可由警方幫傷者進行蒐證。二來傷者可免於請律師的高額費用。何謂[過失傷害]加害者在此事故中有肇事因素時,傷者受傷也是事實,那過失傷害就成立了。(事故後六個月內的時效)此舉並非要真正的走向訴訟,而是希望加害者能夠積極的與傷者和解,如果和解,傷者就撤銷告訴,早日讓雙方能夠走出車禍造成的困擾,在不得以的情況下,才會讓訴訟繼續下去,加害者會有刑責(留下前科以及拘役或罰金),民事賠償還是要繼續的,依雙方提出的相關事證,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況下判賠。加油~祝你早日和解。...
車禍誰對誰錯誰該賠誰與1.撞到停在路旁的停止的汽車'是否在規定停車格內'否則停車應設警告標示'如無是項作為而使人撞上而受傷'應負過失賠償與刑責2.自己撞到停在路邊的汽車事故'而導致以後車輛再追撞'自己應負行車速度與保持安全距離'疏忽'應負過失應注意而不去注意'要賠償因肇事所發生之人員'財務車損修復損失'因肇事未設牌示告後方來車而再發生追撞'責任同1'後方車責任同2前撞車情況'應保持距離而已疏忽注意'亦有過失應賠償追撞損害3.車輛肇事'應即時報警處理'同時也要向承保車險公司申報'速時請派服務員協助處理'一切和解要件由車險公司協調同意理賠後和解'同時準備一些自己的一些資料車子行駕照'車險證...等4.車輛肇事為免興法訴訟費時'人力'金額'在無大傷害下'一般都會庭外和解'倘和解不成'當事人可於6個月內提告對方'成立否由警局送法院裁定5.如須進一步了解'可就近尋求縣政府或鄉鎮公所免費法律服務櫃台'當會依你的情形'提供建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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