麻煩各位大大~我老婆去年11月因雨天買晚餐~映像中是撞上逆停車輛而受傷~但是有一位婦人說是她跟兒子橫越馬路~我老婆沒注意而撞上她們~~當時兩人坐救護車到醫院~那婦人一直要求住院~但是醫師不給她住~~因為只有她手部輕微擦傷~而我老婆住院5天~公司請病假12天~~那婦人要求賠償~那時想說有機車險可理賠~就請婦人拿醫院收據請保險公司理賠~過十幾天她又說她向公司請4天病假~要求8000元賠償~~我們向她表示要求她的薪資證明及公司請假單~我們就賠她~~~可是直到今年3月底那婦人又打電話比示為了一點錢我們故意刁難她~所以她要對我老婆提出傷害告訴~想請教~因為我老婆映像中那輛逆停車是她先生所開~但是警察找不到那車~~~但是筆錄中~那婦人是說她橫越馬路我老婆撞上她~{她筆錄說我老婆沒超速~只是沒注意}她說她沒責任?如果比率原則~我們也向她提出傷害告訴~結果會是如何?大家謝謝~感恩~~
車禍糾紛~責任~比率原則如何判定? - 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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