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理賠對方都不出面。。。 - 手錶
By Christine
at 2011-03-19T00:00
at 2011-03-1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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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97年時發生車禍,肇事責任全部規屬對方,對方在調解會說要分期我也同意了,但對方一直都沒有付賠償金,我們也申請假扣假了,但對方已經脫產了。也找不到人。法院傳他他也沒有去。況且,法院的人也陪同我們去對方家找他了,他都不在家。請問:
1。如果這事件發生在南投,之前開庭也都到南投去,現在他都不出面的話,我可以在嘉義告他嗎?
2。那如果我在嘉義告他的話,我還需要跑到南投去開庭嗎?可以在嘉義開庭嗎?
3。那如果我能告他的話,那我該用什麼理由告他?他這麼皮,我可以提高一些賠償的金額嗎?(精神賠償之類的)
Update:
請問葉孝本先生,請對管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一張狀紙就可以不必跑法院,是什麼意思?是假扣押的意思嗎?但強制執行我們也用過了,檢察官和法院的人也都去對方家裡找過了,但是他都不出面,而且也脫產了該怎辬?
Update 2:
請問芝柏錶先生:那您的意思是說,如果對方的戶藉也是在南投的話,況且也沒有財產在嘉義的話,那我不就一點辦法也沒有了?雖然說已經有兩三年了,但是我們也有對對方假扣押,也請定法院強制執行了,也請律師寫狀紙了,但依然沒耴。不知該怎辬?
1。如果這事件發生在南投,之前開庭也都到南投去,現在他都不出面的話,我可以在嘉義告他嗎?
2。那如果我在嘉義告他的話,我還需要跑到南投去開庭嗎?可以在嘉義開庭嗎?
3。那如果我能告他的話,那我該用什麼理由告他?他這麼皮,我可以提高一些賠償的金額嗎?(精神賠償之類的)
Update:
請問葉孝本先生,請對管轄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一張狀紙就可以不必跑法院,是什麼意思?是假扣押的意思嗎?但強制執行我們也用過了,檢察官和法院的人也都去對方家裡找過了,但是他都不出面,而且也脫產了該怎辬?
Update 2:
請問芝柏錶先生:那您的意思是說,如果對方的戶藉也是在南投的話,況且也沒有財產在嘉義的話,那我不就一點辦法也沒有了?雖然說已經有兩三年了,但是我們也有對對方假扣押,也請定法院強制執行了,也請律師寫狀紙了,但依然沒耴。不知該怎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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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son
at 2011-03-22T18:04
at 2011-03-22T18:04
(動力車輛駕駛人之責任)
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但於防止損害之發生,已盡相當之注意者,不在此限。
民法第 197 條
(損害賠償請求權之消滅時效與不當得利之返還)
因侵權行為所生之損害賠償請求權,自請求權人知有損害及賠償義務人時起,二年間不行使而消滅。自有侵權行為時起,逾十年者亦同。
損害賠償之義務人,因侵權行為受利益,致被害人受損害者,於前項時效完成後,仍應依關於不當得利之規定,返還其所受之利益於被害人。
民事訴訟法第 1 條
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被告住所地之法院不能行使職權者,由
其居所地之法院管轄。訴之原因事實發生於被告居所地者,亦得由其居所
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之居所,視為其
住所;無居所或居所不明者,以其在中華民國最後之住所,視為其住所。
在外國享有治外法權之中華民國人,不能依前二項規定定管轄法院者,以
中央政府所在地視為其住所地。
民事訴訟法第 3 條
對於在中華民國現無住所或住所不明之人,因財產權涉訟者,得由被告可
扣押之財產或請求標的所在地之法院管轄。
被告之財產或請求標的如為債權,以債務人住所或該債權擔保之標的所在
地,視為被告財產或請求標的之所在地。
民事訴訟法第 15 條
因侵權行為涉訟者,得由行為地之法院管轄。
因船舶碰撞或其他海上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之船舶
最初到達地,或加害船舶被扣留地,或其船籍港之法院管轄。
因航空器飛航失事或其他空中事故,請求損害賠償而涉訟者,得由受損害
航空器最初降落地,或加害航空器被扣留地之法院管轄。
1。如果這事件發生在南投,之前開庭也都到南投去,現在他都不出面的話,我可以在嘉義告他嗎?
依民事訴訟法第15條之規定,由於車禍事故發生於南投,所以可以在南投地院進行訴訟。如果對方置之不理,你可以依民事訴訟法第1條之規定到對方戶籍地或通訊居住地之地方法院提訴,或是依民訴法第3條之規定,到對方財產坐落之所在地之地方法院提告。如果嘉義不是對方之戶籍地或其居所或是其財產坐落之地,只是你住居之地的話,那恐怕就無法在嘉義進行訴訟了
2。那如果我在嘉義告他的話,我還需要跑到南投去開庭嗎?可以在嘉義開庭嗎?
一件訴訟案件只由一個地方法院管轄,若是在嘉義地院訴訟,那就不用再跑南投地院開庭了。如果是由嘉義地院審理此案的話,當然就是在嘉義開庭囉
3。那如果我能告他的話,那我該用什麼理由告他?他這麼皮,我可以提高一些賠償的金額嗎?(精神賠償之類的)
你可以依民法第191-2條之規定,向地院提出侵權損害賠償之告訴。舉凡因此事故所造成之損害,都能提出賠償之要求,可包括:
1.事故當時緊急醫療措施及救護車之費用
2.就醫之醫療費用(實報實銷,以實際醫院就醫之收據為憑)
3.就醫所需之交通費
4.就醫所需之看護費用
5.療程結束後之復健費用
6.因傷無法工作之薪資費用
7.心靈受創之精神撫慰金
8.車輛修護之費用
你車禍事故發生在97年距今已二年多到三年,依民法第197條之規定,恐有消滅時效完成無法提告之虞,這一點你要注意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2011-03-22 05:59:49 補充:
此案若已進入強制執行程序
那就去查拍對方之財產(動產 不動產)或查扣其薪資抵償
若不知對方之財務狀況
妳可持法院之債權證明向對方戶籍地之國稅局提出申請對方之財產清單
屆時對方之財務狀況就能一清二楚,就連在何處上班工作都能看出
By Hamiltion
at 2011-03-20T18:54
at 2011-03-20T18:54
除非他都沒收入~
有收入就扣薪~
-------
這就不一定了!
完全看他們公司如何跟當事者配合!
譬如說~在夜市擺攤!
帳面上確實沒收入!
但是實際上呢?
這就是個困難點!
By Odelette
at 2011-03-19T22:58
at 2011-03-19T22:58
調解會和解~
所以應該就變成債權的問題吧??
脫產後~
除非他都沒收入~
有收入就扣薪~
By Edith
at 2011-03-20T11:28
at 2011-03-20T11:28
我想你的案子拖這麼久,若對方主張時效抗辯,我想你是一毛錢都拿不到的,tony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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