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問題~急~請在今天中午給我回應 - 手錶
By Daniel
at 2010-03-24T00:00
各人感覺是~公車司機太欺負人~公車司機跟我女友說~看中醫不可以算賠償~修養一個月也不能算賠償~我女友再去年十一月被公車司機所撞傷右腿膝蓋骨~去台大醫院看診~醫生說要修養七天~但是我女友休息一個月沒趣公司上班~公車司機帳著自己是男人~跟我女友說只能算醫生說要休息的七天~所以理賠的不多~如果依法~那我女友看中醫跟休息的這一個月段時間還有精神賠償~我們有權利要求公車司機賠償嗎???
那我女友看中醫跟休息的這一個月段時間還有精神賠償~我們有權利要求公車司機賠償嗎???建議你可以請中醫開具診斷證明書證明,依法主張工作損失一定要有診斷書來證明,否則對方的主張也是正確的,只要有受傷我方當然可以主張精神賠償!我將發生車禍時可求償的完整明細供你參考:以下為強制險可申請的理賠請自列明細即可。一、健保醫療費: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每日1500元為限)、掛號費。二、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三、合理交通費: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以計程車收據為準,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四、看護費用: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但須有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五、其他: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等等另可向加害者或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求償的項目如下:一、看護費用:超過強制險三萬六給付的部份,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為準。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另須薪資證明,以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為主,若無依勞保最低工資17280元計。三、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四、財產損失:修車費或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五、慰撫金:精神賠償參照當事人之身分、地位、職業、家屬狀況等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循。傷者可依刑法第二八四條過失傷害罪提出告訴: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個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需在事發後六個月內提出加油祝順利...
給新亂剪四店副店BOA寶兒(初學者4級)大大關於你的回覆內容,其中有極大部分與筆者常用之回覆一致,筆者並不在意你引用,但...引用煩請註明出處!筆者為交通事故義工諮詢網志工...
哈囉!!1.我沒算錯!只能請公車賠你7日薪水休息的天數!!2.再來也只能跟他請償約1500-3000的精神賠償!(一般稱為紅包)因為我出過車禍被傻傻的坑了20萬所以上網找資料!這些是我整理出來的你參考一下!!很夠用囉!!我已經幫一個車禍的同事拿到8萬囉!!(當初對方只想6000元和解)-------------------------------------------肇事者『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如若和解進行不順利,(拘役換算一個月是約3萬)我方可採用所謂『以刑逼民』之手段來讓對方多加考慮是否提高金額或接受我方提出之條件。一為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一為刑事之過失傷害及公共危險罪------------------------------------------------------先以民事侵權損害賠償責任來看(民事請求權限為2年),民法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一: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汽車、機車或其他非依軌道行駛之動力車輛,在使用中加損害於他人者,駕駛人應賠償因此所生之損害。以醫療收據為憑。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0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二:減少勞動力損失。民法第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或增加生活上之需要時,應負損害賠償責任。[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三:非財產上之損害[俗稱精神撫慰金]。民法第195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健康、名譽、自由、信用、隱私、貞操,或不法侵害其他人格法益而情節重大者,被害人雖非財產上之損害,亦得請求賠償相當之金額。受害者:我方在本次事故中依法所能求償項目如下:a.車損(需保留車損之照片及維修估價單明細)b.非健保給付之相關藥品(我方需醫生證明確有必要)c.工作損失(需醫生證明需休養時間)(民法193條)(不法侵害他人之身體或健康者,對於被害人因此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應負損害賠償責任。)我方需準備甲.薪轉證明乙.前一年度扣繳憑單或其他相關收入證明d.醫療費用明細收據(可由強制險於20萬的範圍內實支實付)(民法191-2條)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損害賠償應以填補債權人(被害人)所受損害為限e.往來醫院門診的交通費(同屬強制險於20萬的範圍內實支實付)(最高2萬元)f.其他財物損失(安全帽、衣、褲、眼鏡、鞋子...)(需備受損照片及購買收據)g.預估後續醫療費用h.看護費用(需經醫生證明確有必要)i.精神賠償(民法195條)j.終身喪失部份勞動能力的損失(極重要)[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不能只以[醫生說的]就能算數,法院不可能僅以[醫生說的]認可的。我方可依照上述內容一一詳加計算,再依照雙方肇事責任比例來做換算,再透過調解委員會進行調解,若雙方有和解之誠意,那這樣就可以處理完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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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上是無法要求到一個月的醫療賠償!但依法是可以的...可是大大您說醫生開的醫生證明只需【修養7日】對吧!所以即使走上法院~也只能依此憑證來判定賠償的金額喔!你們是有權利向肇事者索取精神賠償的...希望幫的上忙^^...
一切都要有證明,看醫生要索取診斷證明,醫藥費理賠也要有單據,而後情況仍必需必在家休養或不能工作也要請醫生開證明,中醫師也可以開診斷證明啊;否則人家怎麼判斷你是不能工作還是不想去工作?該休養多久,一個月或是一年?(就算看中醫沒用健保卡也可以請醫生開證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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