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上禮拜5~2010.12.18在台中市三民路接中山路發生車禍發生原因為對方是幹道~但是他闖紅燈我是支道~我在約路口5~7台車車距時,看到綠燈+速靠右前進(騎機車)但是前方有2台汽車把視線擋住,於是我到路口時看到對方汽車闖紅燈時緊急煞車於是車倒地~人也飛出去~最後被他的車撞到+捲到他的車底下還好附近有員警巡邏,馬上報警送醫,員警幫忙把車頭抬起來讓我脫困傷口是2隻膝蓋跟2手都有挫跟擦傷.下嘴唇有(開放性傷口)撕裂傷被縫了7~9針一個禮拜只能喝流質食物EX:豆米漿.牛奶.柳橙汁害我拉肚子一個禮拜,而且最近傷口在睡前一直發癢很難入眠我想請問對方一直想趕快和解但是我傷都還沒好是否要等到傷全好在和解對方知道自己錯~當天包5000元紅包給我壓驚,還幫我付1萬多的修車費那我和解還能跟他要甚麼???因為嘴唇有縫線,之後可能會留疤,那能跟他請求精神撫卹金嗎?那網路上說臉部挫傷4~20萬,重傷20~30萬那我這算是重傷還是挫傷??因為傷口發癢難眠.跟嘴唇受傷喝流質食物一個禮拜那也能像他要求精神撫卹金嗎??
車禍和解金如何計算? - 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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