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保險公司幾天才會出面 - 手錶
By Gary
at 2011-08-17T00:00
我於8/8晚上騎機車時被一輛要右轉的轎車擦撞導致摔車,我是直行車,而對方是從我後方擦撞的.車禍後也有報案作筆錄跟鑑識.對方說會叫保險公司跟我聯絡賠償事宜.可是到今天8/17都沒有保險公司跟我聯絡.打電話給肇事者,結果對方說她8/9就報出險了.但保險公司太忙,所以沒有跟我聯絡.叫我繼續等.對方說她是保南山的車險.請問知道保險公司作業程序的人,有誰知道保險公司這麼久完全沒連絡是正常的嗎???還是是對方騙我的????我接下來該怎麼辦呢???
我於8/8晚上騎機車時被一輛要右轉的轎車擦撞導致摔車,我是直行車,而對方是從我後方擦撞的.依你所述,對方(轉彎車未讓直行車先行)為肇事主因,我方車目前尚未發現肇事因素,但因版大未提供現場圖及照片,無法確實判斷我方是否有任何之肇事次因,但若我方確實亦有肇事次因,後續求償時,將會有過失責任相抵的狀態。車禍後也有報案作筆錄跟鑑識.對方說會叫保險公司跟我聯絡賠償事宜.可是到今天8/17都沒有保險公司跟我聯絡.打電話給肇事者,結果對方說她8/9就報出險了.但保險公司太忙,所以沒有跟我聯絡.叫我繼續等.對方說她是保南山的車險.請問知道保險公司作業程序的人,有誰知道保險公司這麼久完全沒連絡是正常的嗎???還是是對方騙我的????我接下來該怎麼辦呢???保險公司不連絡你是很正常的。如果你有受傷的話,建議你先請領強制險理賠以減輕因車禍所受之損害。個人體傷醫療的部分,可以申請強制險,強制險是無須區分肇事責任的。可直接向對方所投保的產險公司申請理賠,無須經由對方同意或和解。醫療費用可申請強制險理賠,以下為強制險可申請的理賠,供你參考並請自列明細即可。一、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二、診療費用:指全民健保之掛號費、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每日1500元為限)、診斷證明書費。三、接送費用: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之合理交通費用,以計程車收據為準。四、看護費用: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但須有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五、其他: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每肢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等等。另可詳列本身受損害程度及金額,再依肇責比例向加害者或任意第三人責任險(若對方有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求償的項目如下:一、醫療及看護費用:超過強制險上限及強制險未理賠及看護超出36000的部份,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為準。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另須薪資證明,以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為主,若無依勞保最低工資17880元計。三、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四、財產損失:修車費(車損以恢復原狀為主)或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拍照存證並附上收據。五、慰撫金:精神賠償參照當事人之身分、地位、職業、家屬狀況等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循。如果你有受傷的話,可於傷勢穩定後,主動安排調解,可主動聯絡保險公司理賠人員,可至鄉鎮市區公所免費申請調解,或可請處理員警轉介調解。在調解時依損失列舉求償明細,以利雙方協調之用。如調解不成就請調解委員會出具調解不成立的書面資料,直接找當初的承辦員警提告對方刑法的過失傷害即可。以上供你參考,大師兄的觀點永遠都是以和為貴,請慎思;若有任何車禍或車禍理賠後續問題可直接來電詢問,較能清楚了解並提供協助。2011-08-1711:59:20補充:南山沒有產險可能對方記錯了...
各說各話的片面陳述,都無法被法院所接受的。交通事故發生"不在於誰撞誰的問題!首先必須先釐清肇事責任歸屬,交通事故談路權ˋ論責任,不是被撞的一方ˋ重傷的一方ˋ甚至死亡的一方,就一定是對的一方,就一定可以求償ˋ一定可以得到理賠。一般人對交通法規,一知半解ˋ似懂非懂,僅憑自我的認知與感覺,認為都是對方的錯,一切讓[現場圖ˋ照片ˋ所有現場跡證]說話不須爭執,更不是用猜的。正確的作法如下:確實肇責建議在案發日起算30天後,向案發地交通大隊申請,道路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免費],就能得知其責任初步分析結果,待分析結果出爐即可分曉,誰是肇事主因ˋ誰是肇事次因或無肇事因數,雙方就都不再會有不平衡或被坑的感覺,也才有求償的[法源依據]。[理賠]顧名思義,[合理的賠償],只要是有憑有據的求償,都可認定為合理求償,法院是依憑據裁定判決。開價多少是被害人或家屬的權利,是否合理裁判權在法院,求償必須要有憑ˋ有據,不是用預估的ˋ也不是用想像的ˋ更不是用嘴巴隨便說一個數目就該給,法院也不可能照准。理賠項目與標準:見以下列表:[依肇事比率分攤]侵權損害民事賠償,追溯期限為二年。過失傷害之理賠標準:一:醫療費用。民法第191-2條:以醫療收據為憑。看護費用:強制險每天補助1200元,[以診斷書內有註明須看護天數為憑],最高理賠天數為30天。二:減少勞動力損失。民法第193條:[但必須以診斷書內容有註明須休養日數與薪資證明或扣繳憑單為憑]。三:非財產上之損害[俗稱精神撫慰金]。民法第195條:依身分ˋ地位ˋ背景不同,而有所差異,無一定準則可依循。但你絕對不需自認倒楣"只要分析或鑑定結果證實哪一方有過失,哪怕只有10%ˋ5%ˋ乃至只有1%的肇事責任,造成人員受傷,已是既定的事實,不管大傷ˋ小傷ˋ甚至於只有擦傷ˋ瘀傷,都已構成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之犯罪要件。以刑逼民"向來是受傷被害人[你],手上最佳的籌碼,也是必然會發揮效益的,訴訟手段與技巧。本案至少刑事部分,你是贏定的!本案對方只有投保強制險"強制險是公辦民營[不論投保哪一家,理賠項目ˋ額度都完全一致。],採無過失主義ˋ交叉理賠,不論肇責歸屬,都會理賠。但是其理賠範圍,僅就醫療有效收據部份:採實支實付理賠賠,減少勞動力損失ˋ精神慰撫金都不在理賠範圍之內。財損部份:也不在理賠範圍。所以強制險,不可能ˋ也無義務,派員出面協助任何善後事宜,僅就有效收據實支實付。所以你不論再等多久,也等不到,強制險的理賠員,會主動跟你聯絡的!無需去理會對方說什麼,對方是否有保險和保什麼險,都與被害人無關,必須導正你的觀念,你的求償ˋ提告的對象是對方肇事當事人,縱使對方有加保[任意險],對方的保險公司,也只是協助他的要保人協調ˋ處理而已,記住你和解對象ˋ提告的對象,都是對方肇事當事人。受傷被害人[你]"原本就可跳過和解,自行向保險公司,申請同項ˋ同額的理賠。本案若對方只想用[強制險理賠],這等於沒賠分文,任何被害人或家屬,應該都不可能接受這種理賠方式。對方若一再推託給保險公司,我們稱這種人是典型,不見棺材不流淚型的被告,那就要他等著被起訴ˋ被判刑,同時留下一筆刑事前科紀錄,這點100%不用懷疑,絕對是可以預期的最終結果。等確定肇責歸屬之後,你就盡速直接提告,不用客氣!2011-08-2016:22:29補充:當然你們是可以考慮,向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免費],若雙方能達成協議進而和解,以免訟累當然最好。惟調解委員會的功能,充其量只是一個和事佬的單位而已,其通知書乃至調解過程,都不具有強制公權力存在,任何一方都可以自由選擇,是否願意前往接受調解。且在調解過程中,若雙方差距太大,無法取得共識,任何一方,都可斷然拒絕,調解委員會無權強制干預,只能算調解不成立而已,除非調解成立,該調解書就視同法院判決,才具備有法律效率。法律沒有規定一定要先申請調解,更沒有說一定要經過二次調解失敗才能提出告訴,這都是[以訛傳訛]的錯誤訊息。2011-08-2016:23:12補充:甚至有人就是拒絕和解,根本不將調解列入考慮,就是要加害人被起訴ˋ判刑。不論是檢察官或法官,都無權強制命令雙方當事人,一定要進行調解程序,只要有任何一方,堅持表示[不願意調解],檢ˋ院方,唯有依法裁定ˋ判決。...
我忘了補上,我利用報案連單查對方強制險的保險公司是友聯,可是對方卻說是南山.請問這也有問題嗎???ans:首先,對方自己也搞不清楚狀況,應該不是騙你。對方的強制險是透過南人壽業務員幫他辦理,因南山沒有賣產險,所以南山業務員幫他保旺旺友聯,就這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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