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禍..發生處理動作..和解破裂..理賠項目 - 手錶
By Agatha
at 2009-07-08T00:00
at 2009-07-0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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小弟.發生車禍...是在4ㄍ縣道左撤第2ㄍ...他那裡好像沒血.禁止機車...而左1車道ㄉ小發財車.禿然向右切.我ㄉ車頭剛好是在他ㄉ右後輪.看到他切我車道.我馬上向右檢肅..可是他是被他撞到..
她們有移動我ㄉ車子.....因為我受傷無法制止..等到警方來先送我到醫院.而警察在現場處理.後來有ㄍ交通警察跟我說.應為他到達現場.東西都被移過為ㄌ.所以採筆錄問答...
請問..事後如何保障自身權益.車子ㄉ維修善後ㄋ.還有英受傷無法工作.等賠償動作ㄋ...重點私下和解破裂ㄉ化.該如何處理.我ㄉ車都不敢修他...
她們有移動我ㄉ車子.....因為我受傷無法制止..等到警方來先送我到醫院.而警察在現場處理.後來有ㄍ交通警察跟我說.應為他到達現場.東西都被移過為ㄌ.所以採筆錄問答...
請問..事後如何保障自身權益.車子ㄉ維修善後ㄋ.還有英受傷無法工作.等賠償動作ㄋ...重點私下和解破裂ㄉ化.該如何處理.我ㄉ車都不敢修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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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Margaret
at 2009-07-12T19:07
at 2009-07-12T19:07
在調解之前,要先釐清的就是雙方的肇事責任。
因你是口頭的敘述,並沒有一個準則,我建議你還是以書面資料為依據,就請你在[事故後一週]打個電話給當初承辦員警,詢問[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是否可申請了,前往[免費]申請後,這張圖就可以大概看出雙方肇責 ,或者等[事故後一個月]致電給承辦員警,訊問[初步分析研判表]是否可申請了,也是[免費]這張表在肇責上,較能清楚寫出雙方肇事因素,雖然僅供參考,但足以調解談判用。
這些資料的申請方式,請你拿出當初[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下面[交通事故處理當事人須知],有清楚寫出我方相關權益有哪些。
研判表由於是參考用,所以當雙方在肇責上無法達成共識時,才會需要到[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由不認同的一方花[三千元]去鑑定,鑑定的結果,於法才有其公證性。
一般車禍事故大都接受[研判表]的分析。
好了,待傷勢穩定後,以及肇責釐清就可以打個電話給承辦員警,告知他,我們要調解了,請他安排調解。
請在調解之前,先行了解雙方訴求在哪,這樣在調解時,有利於更快達成和解,避免屆時因資料準備不齊全,還要再等下一次的調解,曠日費時。
至於如何了解傷患的訴求,別急,我慢慢教你。
首先要讓你了解的是[強制險]98/3/1以後有修正。
因傷患的實際傷勢還不夠明確,所以我全部講給你聽,盡量白話一點,至於傷患能申請什麼,自己研究一下,用不到的部份順便學習起來,當做經驗。
• 一、健保醫療費:
• 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每日1500元為限)、掛號費,現已付出,實務上以實支實付收據為準,收據正本或副本(蓋院章,與正本相符章)即可。
所以我才希望傷患能多多就醫,如果本身有其他保險,亦可申請理賠,多影印幾份[副本],不無小補,務必讓保險發揮作用。
• 二、急救費用:
• 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
• 三、合理交通費:
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大多以計程車收據為準。
已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
• (至國術館之交通費不給付,總金額兩萬為限)
• 四、看護費用: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但以傷勢需人看護為主並經[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
• 五、其他:
• 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
• 殘廢:本保險所稱殘廢,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之狀態;或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依據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表•1-15級,150-4萬。
另一個觀念是:
傷者可向[加害者一方]求償的項目如下:
雖然傷患要求償的對象是事故當事人,既然加害者有轉嫁給保險[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就讓保險公司發揮作用,比從加害者口袋拿錢出來補償傷者,來的容易達成和解,在保險公司支付不足的部份,加害者就必須補償到足。
同樣的我全部講給你聽,順便學起來,你在自己研究一下傷者這邊可求償的項目有哪些。
一、看護費用:超過強制險三萬六(1200元*30日)給付的部份外,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他人照護多少時間*2萬/月,大多以外勞費用為參考。
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
一般要有薪資證明。
若無,按慣例,可參考,勞保最低工資 17280元/月 * 不能工作月數。
同樣的需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
薪資證明有三:年度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擇一
三、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也就是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一般我會以傷勢穩定前的總醫療費用,來做基準,因傷勢嚴重時,醫療費用都比較高,而後續的醫療,大部份都不會超過這個金額。
四、財產損失:修車費,或車輛年份的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
五、慰撫金:補償金額因傷勢或死亡(本人或家庭所受的影響程度),而論不定。
請注意!向加害者求償的部份,應在雙方認同的肇責比例中求償。
至於強制險是百分之百的理賠,公辦民營政府給付,是不打折的,請記住。所以在清楚這些明細時,相信金額上應能夠對你有所幫助,也能清楚了解雙方訴求。
最後要讓你了解的就是,如果雙方在意見上不能達成共識時,傷者可在最後一次調解時,向調委會申請[調解不成立的書面資料]再向當初承辦員警,提出刑事告訴[過失傷害]罪,一來可由警方幫傷者進行蒐證。二來傷者可免於請律師的高額費用。何謂[過失傷害]加害者在此事故中有肇事因素時,傷者受傷也是事實,那過失傷害就成立了。
要注意過失傷害的告訴期為事故發生六個月內要提出!
因字數限制 改以意見回覆
2009-07-09 13:47:16 補充:
此舉並非要真正的走向訴訟,而是希望加害者能夠積極的與傷者和解,如果和解,傷者就撤銷告訴,早日讓雙方能夠走出車禍造成的困擾,在不得以的情況下,才會讓訴訟繼續下去,加害者會有刑責(留下前科以及拘役或罰金),民事賠償還是要繼續的,依雙方提出的相關事證,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況下判賠。
加油~祝你早日和解,盡量避免不必要的訴訟程序。
By Poppy
at 2009-07-10T03:30
at 2009-07-10T03:30
車若不急著用就先丟著,若需用車,修車前拍個照片,請機車行老闆開發票或收據,日後用作向對方追討的依據。
不用私下談和解,可到「警局」或「公所」的「調解委員會」申請調解。有調解委員居中調解,和解會好談的多。
若調解沒成功,對方又無誠意處理,就在事故發生6個月內,跟醫院申請驗傷單,憑驗傷單到警局或地檢署,控告對方過失傷害。
若有走到這一步,再另外發問吧!
大部分,在調解委員會和解就會完成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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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07-08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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