車或保險理賠賠償問題 - 手錶
By George
at 2011-04-05T00:00
我在2月份出車禍...對方都一直不出面前幾天只打了2.3通電話!!到現在一個半月過去了...現在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出來了~~假設對方初步分析研判為汽車駕駛人轉彎時.轉彎車部讓執行車先行.肇事致人受傷依據處罰條例第48條1項6款及第61條3項!!我則為行經無號誌之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依據安全規則第93條1項2款!!對方為主因我為次因~~上禮拜要談理賠事情~~對方還是不出面~~保險員解釋是他叫肇事者不用出面他處理就好!!保險員說1個禮拜時間太短可能她來不及請假或是來不及跟公司說~~難道5天時間不夠嗎??就算不能來也應該先打電話通知一下吧!!肇事者真有這麼忙嗎?每天都一直上班加班嗎??連假日都沒有空嗎??雖然法律沒規定撞到人家要去看對方~~可是這應該是最基本禮貌吧~~同理心如果她車禍人家也這樣對待她她會開心嗎~~現在談到理賠~~保險員說他處理就好~~我在知識之前有發問過~~大家是叫我跟對方肇事者談就好~現在肇事者說都交給保險員處理~~可是保險員又說要回去跟公司談談~~醫生診斷書開宜休養一個月.需專人照顧!!加上車子修理費!!我的傷是頭部損傷.四肢多處擦傷.右腳腳踝傷口比較深到現在都還沒好!!我要求一些精神賠償過分嗎?那種走路不便.傷痛的感覺他能體會嗎??請問大家我該怎做比較好~~...Showmore
林老師回覆您~先提供你以下觀念以及步驟參考~若有疑惑時,再來研討解決之道。我在2月份出車禍...對方都一直不出面前幾天只打了2.3通電話!!到現在一個半月過去了...現在交通事故初步分析研判表出來了~~假設對方初步分析研判為汽車駕駛人轉彎時.轉彎車部讓執行車先行.肇事致人受傷依據處罰條例第48條1項6款及第61條3項!!我則為行經無號誌之交叉路口未減速慢行依據安全規則第93條1項2款!!對方為主因我為次因~~上禮拜要談理賠事情~~對方還是不出面~~保險員解釋是他叫肇事者不用出面他處理就好!!保險員說1個禮拜時間太短可能她來不及請假或是來不及跟公司說~~難道5天時間不夠嗎??就算不能來也應該先打電話通知一下吧!!肇事者真有這麼忙嗎?每天都一直上班加班嗎??連假日都沒有空嗎??雖然法律沒規定撞到人家要去看對方~~可是這應該是最基本禮貌吧~~同理心如果她車禍人家也這樣對待她她會開心嗎~~基本上若是對方有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他可全權委任給保險公司處理,我方只要爭對保險公司即可。現在談到理賠~~保險員說他處理就好~~我在知識之前有發問過~~大家是叫我跟對方肇事者談就好~現在肇事者說都交給保險員處理~~可是保險員又說要回去跟公司談談~~醫生診斷書開宜休養一個月.需專人照顧!!加上車子修理費!!我方醫療費用可向對方保險公司申請強制險醫療費用理賠,上限20萬元。強制險(二年內向對方產險公司申請)(請依實際狀況列舉下述明細,重點在診斷證明書)一、健保醫療費: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以實支實付收據為準。如果本身有其他保險,請至櫃檯多要幾份[副本]。如:勞保、團保、意外、醫療險等二、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三、合理交通費: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大都以計程車收據為準,至私人診所或國術館之交通費不給付)上限二萬。四、看護費用:以傷勢需人看護為主。並經[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五、其他:如義肢、齒、眼等醫療器材。六、其他非全民健保所規定給付範圍之醫療器材(含輔助器材費用)及非具積極治療性之裝具:上限二萬。七、殘廢: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 (1-15級,160-4萬)我的傷是頭部損傷.四肢多處擦傷.右腳腳踝傷口比較深到現在都還沒好!!我要求一些精神賠償過分嗎?可以要求。那種走路不便.傷痛的感覺他能體會嗎??請問大家我該怎做比較好~~我方可向對方求償項目如下:1、工作損失:[要有薪資證明]•同樣的需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期間。•薪資證明有三:年度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擇一。若無,可參考勞保最低工資17880元/月。2、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也就是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3、財產損失:修車費,或車輛年份的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4、精神慰撫金:實務上慰撫金賠償之計算,並無具體基準,應斟酌當事人兩造身分、地位、資力、被害人或家屬所受損害輕重、精神上痛苦程度,加害人態度及其他核定之數額。(這部分需自行評估,或寫信給我幫你分析,再者自行提出後,交由法官給予合理的判決)5、其他損失:強制險以外,所支出的費用均屬之。1-5項補償須以雙方之肇事責任而論。肇事比例視雙方協議為主,坊間主次因是以七三論供你參考。待責任釐清以及傷勢穩定後,即可致電給承辦員警轉介調解或自行至事故地鄉鎮縣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安排調解,由調委會通知雙方出席,在調解時依損失列舉求償明細,以利委員從中協調。如果雙方到最後仍無法達成共識時,傷者可向調委會申請[調解不成立的書面證明]再向當初承辦員警,提出刑事告訴[過失傷害]罪,一來可由警方幫傷者進行蒐證,二來傷者可免於請律師的高額費用。何謂[過失傷害]加害者在此事故中有[肇事原因或違規事項]時,傷者受傷也是事實,那過失傷害就成立了。(事故後六個月內的時效)祝你早日康復,後續若遇到相關車禍理賠或訴訟問題,都可問我,加油~林老師的小提醒:車險的重要性(尤其是社會新鮮人)近期多起事故,皆因無車險,需自行面對理賠而煩惱。行駛汽、機車,在職場上奔走,難免會有交通事故發生,除了[強制險]之外,都要加保[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傷害險、財損險],方可由專業理賠出面協助處理,避免被龐大的理賠金所困擾,而走向訴訟,傷神費時。...Showmore
對方當然能委託保險公司處理所以現在你的對象變保險公司除非保險公司的理賠金額你不滿意才轉向駕駛但原則是....你要有受傷才行現在你有受傷下妳才有這個籌碼...Showmore
找個專業的人士幫你去跟對方保險公司談理賠!!別讓自己的權利睡著了!!
跟承辦員警表明要告對方過失傷害附加民事賠償對方就會來談了.你又不用花錢只是費時而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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