贈20點~~交通事故理賠該如何與對方談和解~~~~ - 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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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Hedy
at 2009-07-3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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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為法律高手~~請幫我解決有關車禍理賠的問題~~~事情是這樣的~~  在今年四月底的時候,我朋友跟她媽媽騎機車相載,車是媽媽騎的,在大約凌晨2.3點的時候,撞上停在路邊的貨車(3.5噸),因為兩人腦部都有受傷,對於事發的經過完全沒有印象。媽媽顱內出血、顴骨碎裂(有動手術整型)、身上多處瘀青外傷,當時送醫時,醫院有發病危通知;而妹妹則是腦震盪、右腳膝蓋及大腿骨開放性骨折,整個膝蓋骨都碎掉了,已動鋼釘支撐手術,兩人目前都已出院。  事發當天去交通隊看現場圖,那輛貨車是停斜的,左後方的角有一點點凸出機車道,而機車撞上的也剛好是那個部分。事發至今,對方只有在朋友的媽媽還在加護病房時打過電話來問,以及去醫院看過一次他妹妹,但當時剛好去買東西,所以家屬都沒見過對方,只有他妹妹有看過而已,出院至今,對方都未曾來關心,甚至連一通慰問的電話都沒有。以下有幾個問題,麻煩各位高手幫我解決疑惑:Q1:我朋友該如何與對方要求賠償?直接提告嗎?該去哪裡提出告訴?Q2:理賠金如何談?因為醫生說他妹妹的復健時間需要一年以上,但過失傷害的法律追訴期只有半年,該怎麼半呢?Q3:工作損失應如何要求?因為他媽媽與妹妹兩人飾一起經營連鎖的鹹酥雞店,無法提供工作薪資證明,而且那間店面也因為是租來的,因為受傷住院而無法繼續營業,因此便宜盤掉了,而之前創業的加盟金的損失也能要求賠償嗎?這些該如何依據?Q4:因為兩人動手術後,在臉上及腳上有非常明顯的疤痕,而且他妹妹還年輕,他的腳可能因為這次的受傷,無發恢復跟過去一樣正常行走,是否能夠要求精神賠償及事後除疤的手術之醫藥費嗎?該如何依據?Q5:聽說這類事件,都要拖很久的時間,要如何處理才能夠快點解決且能得到應有的保障呢?需要請律師嗎?Q6:在談和解時,應準備哪些資料呢?可以向對方要求哪些賠償呢?該如何依據呢?最後感謝大家耐心的看完我的問題,也拜託大家耐心的幫我解答~~感謝你們!!...Showmor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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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Edith avatar
By Edith
at 2009-07-31T20:25
您好~在調解之前,要先釐清的就是雙方的肇事責任。因你是口頭的敘述,並沒有一個準則,我建議你還是以書面資料為依據,就請你在[事故後一週]打個電話給當初承辦員警,詢問[道路交通事故現場圖]是否可申請了,前往[免費]申請後,這張圖就可以大概看出雙方肇責,或者等[事故後一個月]致電給承辦員警,訊問[初步分析研判表]是否可申請了,也是[免費]這張表在肇責上,較能清楚寫出雙方肇事因素,雖然僅供參考,但足以調解談判用。這些資料的申請方式,請你拿出當初[道路交通事故當事人登記聯單],下面[交通事故處理當事人須知],有清楚寫出我方相關權益有哪些。研判表由於是參考用,所以當雙方在肇責上無法達成共識時,才會需要到[行車事故鑑定委員會]由不認同的一方花[三千元]去鑑定,鑑定的結果,於法才有其公證性。一般車禍事故大都接受[研判表]的分析。請在調解之前,先行了解雙方訴求在哪,這樣在調解時,有利於更快達成和解,避免屆時因資料準備不齊全,還要再等下一次的調解,曠日費時。首先要讓你了解的是[強制險]98/3/1以後有修正。因我方的實際傷勢還不夠明確,所以我全部講給你聽,盡量白話一點,至於傷患能申請什麼,自己研究一下,用不到的部份順便學習起來,當做經驗。•一、健保醫療費:•指全民健保之自付額、病房費差額(每日1500元為限)、掛號費,現已付出,實務上以實支實付收據為準,收據正本或副本(蓋院章,與正本相符章)即可。所以我才希望傷患能多多就醫,如果本身有其他保險,亦可申請理賠,多影印幾份[副本],不無小補,務必讓保險發揮作用。•二、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三、合理交通費:  指轉診費、出院費及往返門診之合理交通費用,大多以計程車收據為準。已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至國術館之交通費不給付,總金額兩萬為限)•四、看護費用:包括特別護理費、看護工費、近親或他人看護之合理費用。但以傷勢需人看護為主並經[醫師證明]確有必要者為限。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五、其他:•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殘廢:本保險所稱殘廢,指受害人因汽車交通事故致身體傷害,經治療後症狀固定,再行治療仍不能期待治療效果,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久不能復原之狀態;或經治療一年以上尚未痊癒,並經合格醫師診斷為永不能復原之狀態。依據勞保殘廢給付標準表•1-15級,150-4萬。另一個觀念是:傷者可向[加害者一方]求償的項目如下:雖然傷患要求償的對象是事故當事人,既然加害者有轉嫁給保險[任意第三人責任險],就讓保險公司發揮作用,比從加害者口袋拿錢出來補償傷者,來的容易達成和解,在保險公司支付不足的部份,加害者就必須補償到足。一、看護費用:超過強制險三萬六(1200元*30日)給付的部份外,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他人照護多少時間*2萬/月,大多以外勞費用為參考。二、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  一般要有薪資證明。  若無,按慣例,可參考,勞保最低工資17280元/月*不能工作月數。  同樣的需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薪資證明有三:年度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擇一三、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也就是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一般我會以傷勢穩定前的總醫療費用,來做基準,因傷勢嚴重時,醫療費用都比較高,而後續的醫療,大部份都不會超過這個金額。四、財產損失:修車費,或車輛年份的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五、慰撫金:補償金額因傷勢或死亡(本人或家庭所受的影響程度),而論不定。請注意!向加害者求償的部份,應在雙方認同的肇責比例中求償。至於強制險是百分之百的理賠,公辦民營政府給付,是不打折的,請記住。所以在清楚這些明細時,相信金額上應能夠對你有所幫助,也能清楚了解雙方訴求。最後要讓你了解的就是,如果雙方在意見上不能達成共識時,傷者可在最後一次調解時,向調委會申請[調解不成立的書面資料]再向當初承辦員警,提出刑事告訴[過失傷害]罪,一來可由警方幫傷者進行蒐證。二來傷者可免於請律師的高額費用。何謂[過失傷害]加害者在此事故中有肇事因素時,傷者受傷也是事實,那過失傷害就成立了。要注意過失傷害的告訴期為事故發生六個月內要提出!此舉並非要真正的走向訴訟,而是希望加害者能夠積極的與傷者和解,如果和解,傷者就撤銷告訴,早日讓雙方能夠走出車禍造成的困擾,在不得以的情況下,才會讓訴訟繼續下去,加害者會有刑責(留下前科以及拘役或罰金),民事賠償還是要繼續的,依雙方提出的相關事證,在合情合理合法的情況下判賠。加油~祝你早日和解,盡量避免不必要的訴訟程序。...Showmore
Caroline avatar
By Caroline
at 2009-08-01T04:06
您好,車禍調解及保險理賠是我的強項,只要您在程序或是過程上不懂或是被刁難而造成理賠或申辦困難,或是時間不夠行動不便者,歡迎你點我的圖示來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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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t 2009-07-29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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