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大大們一些關於本票的問題~~ - 手錶
By Doris
at 2013-04-05T00:00
at 2013-04-05T00:00
Table of Contents
我堂弟有借錢給他朋友週轉,當時有開本票,
我們有爬文得知本票期限為簽票日始算起三年(沒簽指定日期),
期限已快期,想請問二個問題:
1.在快到期前再請他朋友重簽一張,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嗎?
2.因我不知他朋友在外面是否還有和別人借錢週轉,如果有的話,法律認定的還款順位是怎麼算,依照借款日期先後嗎?
3.有沒有可能借款給他朋友的人,會要求他朋友簽一張在這個人借他朋友錢之後,所簽的本票都不算數什麼的,有沒有這樣子的條文呢?這樣的話,我堂弟再給他重簽不就沒有朋了?
大大們,拜託了~~~~>"<
已更新項目:
更正是3個問題XD
再來最後一段"不就沒有朋了?"
改成"不就沒有用了?"
2 個已更新項目:
大家都回答得很好唷~~
但是芝柏錶有回答到我想要知道的答案~~
所以我選他為最佳解答
謝謝芝柏錶和大家的幫忙~~感恩~~^_^
我們有爬文得知本票期限為簽票日始算起三年(沒簽指定日期),
期限已快期,想請問二個問題:
1.在快到期前再請他朋友重簽一張,一樣具有法律效力嗎?
2.因我不知他朋友在外面是否還有和別人借錢週轉,如果有的話,法律認定的還款順位是怎麼算,依照借款日期先後嗎?
3.有沒有可能借款給他朋友的人,會要求他朋友簽一張在這個人借他朋友錢之後,所簽的本票都不算數什麼的,有沒有這樣子的條文呢?這樣的話,我堂弟再給他重簽不就沒有朋了?
大大們,拜託了~~~~>"<
已更新項目:
更正是3個問題XD
再來最後一段"不就沒有朋了?"
改成"不就沒有用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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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家都回答得很好唷~~
但是芝柏錶有回答到我想要知道的答案~~
所以我選他為最佳解答
謝謝芝柏錶和大家的幫忙~~感恩~~^_^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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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錶
All Comments
By Puput
at 2013-04-06T06:29
at 2013-04-06T06:29
依票據法第22條第四項之規定:票據上之債權,雖依本法因時效或手續之欠缺而消滅,執票人對於發票人或承兌人,於其所受利益之限度,得請求償還。因此就算本票到期日超過三年,其消滅時效完成,持票人喪失本票請求之權利,但持票人仍可依上述票據法之規定,向法院主張本票發票人應返還當初所借之借款。簡單來說,就是若本票到期日超過三年,消滅時效已經完成,持票人喪失本票請求之權利,但持票人仍可憑本票為證據,向法院提告請求債務人清償債務的。
依票據法第120條(本票之應載事項)之規定,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一定之金額。三、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無條件擔任支付。五、發票地。六、發票年、月、日。七、付款地。八、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
本票即將超過三年,如果能夠請債務人重新再簽發一張新的本票,自然是最好不過了,新簽本票文字之記載,只要合於票據法第120條之規定,那就是一張有效之本票了。
2.因我不知他朋友在外面是否還有和別人借錢週轉,如果有的話,法律認定的還款順位是怎麼算,依照借款日期先後嗎?
只有不動產抵押權設定之債權,在法律上才有優先受償之權利。若是數筆沒有抵押權設定之普通債權,只要是屆清償期的,是沒有所謂還款順位的。如果所有債權人向法院申請分配時,法院會依照債權之金額,按照比例平均分配的。
3.有沒有可能借款給他朋友的人,會要求他朋友簽一張在這個人借他朋友錢之後,所簽的本票都不算數什麼的,有沒有這樣子的條文呢?這樣的話,我堂弟再給他重簽不就沒有用了?
本票會出現無效之情形如下:
一、本票上文字之記載,不符合票據法第120條之規定。
二、發票人係在精神錯亂、神智不清,或遭受威逼、脅迫等之情況下所開發之本票。
只要沒有以上所敘之情形發生,而本票文字之記載,合於票據法第120條之規定,就是一張有效之本票了。不會有版大所說之情形發生,法律上沒有這種規定。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By Skylar Davis
at 2013-04-06T19:38
at 2013-04-06T19:38
他們有在處理及探討個人權益上的問題
希望對你有幫助!
By Madame
at 2013-04-06T20:48
at 2013-04-06T20:48
第22條,票據上之權利:對匯票承兌人及本票發票人,自到期日起算;見票即付之本票,自發票日起算;三年間不行使,因時效而消滅。
第120條,本票應記載左列事項,由發票人簽名:一 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二 一定之金額。三 受款人之姓名或商號。四 無條件擔任支付。五 發票地。六 發票年、月、日。七 付款地。八 到期日。未載到期日者,視為見票即付。未載受款人者,以執票人為受款人。未載發票地者,以發票人之營業所、住所或居所所在地為發票地。未載付款地者,以發票地為付款地。見票即付,並不記載受款人之本票,其金額須在五百元以上。本票除了發票人必須簽名外,並應記載一定的事項,發票時應記載之事項,可分為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及相對必要記載事項,
絕對必要記載事項:即一有欠缺,該本票就屬無效票據,包括:1.表明其為本票之文字。2.一定之金額。3.無條件擔任支付。4.發票年月日。
市售的商業本票的範本可以拿來當作個人本票使用;原則上需要注意上述的事項,才會成為有效的本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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