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在調解委員會私下錄音算不算犯了妨礙秘密罪 - 手錶
By Elvira
at 2011-02-02T00:00
at 2011-02-02T00:00
Table of Contents
請問各位法律界的大師們:
去年中我因車禍(我是被害人)前往調解委員會接受調解,
對方未出席而委託其妻舅出席,其妻舅未經我同意,私下以手機錄音功能,錄下我、我的保險業務員、對方保險理賠員、對方(委託人的妻舅)、調解委員等5人的對話內容,我想請問:
1.調解委員會已經於現場公告不得實施錄音錄影,其私下錄音違法嗎?
2.委託人之妻舅未經我的同意及使用手機錄音功能,錄上我與他人之對話(對話包含他),請問這樣算妨礙秘密罪嗎?
3.對方事後指稱有電話錄音檔,並燒製成光碟,並將對話內容逐字譯文(部位全程錄音有摘錄及刪除某些對話),並將譯文紙本一份給我(不包含錄音檔,只有紙本)其未經本人同意即私下錄音是否違法??
4.以後去調解委員會都可以私下錄音嗎?
5.其並非當事人(車禍肇事者),其無故私下錄音是否違法??
已更新項目:
請問大師芝柏錶:
那麼我要告他妨礙秘密罪的話
我的證據是什麼?
他把他私下錄音的內容譯文給了我ㄧ份
我可以依據這一份譯文充當證據嗎?
他有在譯文上簽名
2 個已更新項目:
再請問大師們:
那他是犯妨礙秘密罪還是犯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要提告是要引用哪一個法條呢?
這兩種罪行有什麼不同呢??
3 個已更新項目:
再請問大師:
如果對方辯稱無不法目的是為保障其權利是為了將來調解不成.要訴訟時充當證據使用,那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之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通訊之一方非出於不法目的之錄音,所取得之證據,即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
如果對方辯稱非出於不法目的就不罰囉??
對方取得之私下錄音還可以當證據囉??
4 個已更新項目:
請問芝柏錶大師:
您說:
若對方說這只是他於雙方調節時所記錄下來的
那要拿來當證據,恐怕會有爭議
因此對方是有辯駁之空間的
他不只是錄下雙方調解的內容
他是錄下我、我的保險業務員、對方保險理賠員、對方(委託人的妻舅)、調解委員等5人的對話內容
另外他一再自述他只是代理出席.主要是我和保險理賠員的協商.他只是旁聽
那只是旁聽有需要錄音嗎?
您指的對方是有辯駁之空間的 是指什麼呢??是否能夠在解釋一下呢??
去年中我因車禍(我是被害人)前往調解委員會接受調解,
對方未出席而委託其妻舅出席,其妻舅未經我同意,私下以手機錄音功能,錄下我、我的保險業務員、對方保險理賠員、對方(委託人的妻舅)、調解委員等5人的對話內容,我想請問:
1.調解委員會已經於現場公告不得實施錄音錄影,其私下錄音違法嗎?
2.委託人之妻舅未經我的同意及使用手機錄音功能,錄上我與他人之對話(對話包含他),請問這樣算妨礙秘密罪嗎?
3.對方事後指稱有電話錄音檔,並燒製成光碟,並將對話內容逐字譯文(部位全程錄音有摘錄及刪除某些對話),並將譯文紙本一份給我(不包含錄音檔,只有紙本)其未經本人同意即私下錄音是否違法??
4.以後去調解委員會都可以私下錄音嗎?
5.其並非當事人(車禍肇事者),其無故私下錄音是否違法??
已更新項目:
請問大師芝柏錶:
那麼我要告他妨礙秘密罪的話
我的證據是什麼?
他把他私下錄音的內容譯文給了我ㄧ份
我可以依據這一份譯文充當證據嗎?
他有在譯文上簽名
2 個已更新項目:
再請問大師們:
那他是犯妨礙秘密罪還是犯了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二十四條第一項
規定「違法監察他人通訊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如果要提告是要引用哪一個法條呢?
這兩種罪行有什麼不同呢??
3 個已更新項目:
再請問大師:
如果對方辯稱無不法目的是為保障其權利是為了將來調解不成.要訴訟時充當證據使用,那依通訊保障及監察法第29條第3款之規定「監察者為通訊之一方或已得通訊之一方事先同意,而非出於不法目的者,不罰」,通訊之一方非出於不法目的之錄音,所取得之證據,即無證據排除原則之適用。」.
如果對方辯稱非出於不法目的就不罰囉??
對方取得之私下錄音還可以當證據囉??
4 個已更新項目:
請問芝柏錶大師:
您說:
若對方說這只是他於雙方調節時所記錄下來的
那要拿來當證據,恐怕會有爭議
因此對方是有辯駁之空間的
他不只是錄下雙方調解的內容
他是錄下我、我的保險業務員、對方保險理賠員、對方(委託人的妻舅)、調解委員等5人的對話內容
另外他一再自述他只是代理出席.主要是我和保險理賠員的協商.他只是旁聽
那只是旁聽有需要錄音嗎?
您指的對方是有辯駁之空間的 是指什麼呢??是否能夠在解釋一下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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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錶
All Comments
By Frederic
at 2011-02-02T22:07
at 2011-02-02T22:07
(妨害秘密罪)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法務部九十一年四月十九日法律決字第○九一○○一二一三八號函】
查鄉鎮市調解條例第十六條第二項規定:「調解委員及列席調解會議或經辦調解業務之人,對於調解事件,除已公開之事項外,應保守秘密」揆其立法意旨,係因調解事件常涉及他人隱私或其他在會外斡旋不宜公開之事項,為保全當事人之名譽或其他權益,乃參照民事訴訟法第四百二十六條之規定意旨,明定調解委員、列席調解會議人員及經辦調解事務人員有保密義務(本部七十六年法律字第九四一七號函意旨參照)。至當事人得否於調解過程全程錄音、錄影或攝影,本條例並未有明定,經徵詢部分縣(市)政府實務上運作情形,咸認為應經雙方當事人同意,並尊重調解委員之意思,亦宜探求當事人請求之目的。又鑑於調解過程中,事涉當事人個人隱私,及調解委員發揮之空間,且調解程序並無可供法院作為證據,是以,調解過程中當事人請求全程錄音、錄影或攝影,目前似尚屬不宜。惟相關意見業已錄供本部修訂本條例之參考。
1.調解委員會已經於現場公告不得實施錄音錄影,其私下錄音違法嗎?
調委會有公告明示不得實施錄音錄影,若私自錄音則違反規定,調委會會加以制止,若當事人不聽勸阻,調委會會停止調解.
2.委託人之妻舅未經我的同意及使用手機錄音功能,錄上我與他人之對話(對話包含他),請問這樣算妨礙秘密罪嗎?
調解條例有保密之規定.且依刑法第315-1條之規定,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言論.委託人之妻舅則涉嫌妨礙秘密罪.你可以依法提告,不過罪行是否成立,要看檢察官及法官自由心證之認定
3.對方事後指稱有電話錄音檔,並燒製成光碟,並將對話內容逐字譯文(部位全程錄音有摘錄及刪除某些對話),並將譯文紙本一份給我(不包含錄音檔,只有紙本)其未經本人同意即私下錄音是否違法??
同上提之解答
4.以後去調解委員會都可以私下錄音嗎?
當然不可以,現場不是有禁止之公告嗎?
5.其並非當事人(車禍肇事者),其無故私下錄音是否違法??
當然違法,違反刑法第315-1條之規定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一切順心如意
2011-02-04 10:59:35 補充:
只要能證明對方於調節會中私自錄音之任何跡象都能作為事證
他私下錄音的內容譯文
若對方承認是從錄音中譯出,當然可以作為證據
若對方說這只是他於雙方調節時所記錄下來的
那要拿來當證據,恐怕會有爭議
因此對方是有辯駁之空間的
違法監察他人通訊,應是指電信通話之規範,也就是所謂之監聽
2011-02-08 12:32:04 補充:
對方若是用錄音之方式,將你們對談之內容全都錄
原音重現,則對方就有犯罪之虞
妳所擁有的只是對方用紙張書寫的
無法證明他是用錄音的
如果對方聲稱他是用筆將內容記錄下來的
因為無法拿來當證據用
因此其之所為是否犯罪,就有爭議之空間
By Frederica
at 2011-02-04T02:50
at 2011-02-04T02:5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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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辦公室、商店或一般家庭,針對惡意騷擾、恐嚇電話的號碼追蹤及錄音查證。
◆各類型行業別的交易及往來資料錄音存查,並免日後產生的糾紛及困擾。
◆廣泛利用在政府機關、警察單位、期貨、仲介、行銷、證?、保全、消防、求救、客服等領域。
◆緊急呼救的往來電話錄音存查。
來電時可顯示對方電話號碼,
通話完畢後立即將通話內容存檔至硬碟空間中(內容包括:來電號碼、去電話號碼、通話時間、通話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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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Xanthe
at 2011-02-04T00: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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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Quanna
at 2011-02-04T21: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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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Enid
at 2011-02-03T18:50
at 2011-02-03T18:50
想以妨害秘密罪提告
成立的機率
微乎其微
無需浪費精神 另案訴訟
還是回歸 原本的調解案件 才是正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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