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各位大大如果撿到一支勞力士手錶 - 手錶
By Rachel
at 2005-08-27T00:00
請問各位大大.如果撿到一支勞力士手錶.經鑑定是真的.如果拿去當舖當會不會觸犯什麼刑法呢
依刑法第三百三十七條之規定:「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之罰金。」因此,這隻勞力士手錶,應屬於他人的遺失物,而你把它拿去當舖的行為,屬於侵佔的行為;主觀上也構成侵占之故意,且具有據為己有之不法所有之意圖。因此可能會構成刑法上的犯罪喔(即侵占遺失物罪)!建議你應該踐行以下程序,較為妥當:‧須踐行之法律程序依照民法第803條之規定,拾得人拾得遺失物所需負之義務如下:(一)、通知或揭示(民法第803條前段)(二)、報告官署(民法第803條下段、804條)拾得人不欲自為上述之通知或揭示,或拾得物經揭示後,所有人不於相當期間認領者,皆應報告警署或自治機關並將其物交存,此時即應上述官署招領並保管,如拾得物有易於腐敗之性質或其保管須費過鉅者,則該官署得拍賣之而保存價金。(民法806條)(三)、保管及返還原物(民法第805條)拾得人於原物主認領前,交存官署者於交存前。應負保管原物,而居於無因管理人地位(法定無因管理),負善良管理人注意義務,於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認領時,拾得人應予返還。如已交存官署時,則由官署返還。(四)、拾得人違反義務時的責任拾得人違反法定義務時,應依債務不履行規定,負損害賠償責任。拾得人不依法處理,據遺失物為自己所有者,亦構成侵權行為。亦負刑法第337條之責。拾得人將遺失物作為己有而為處分時,受讓人縱為善意,遺失人自遺失之時起,兩年之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949)4、拾得人之權利(一)、費用求償權拾得人對揭示或保管遺失物之費用,有向認領人求償之權,並於受償還前得留置疑失物,作為擔保。官署對所有人認領人亦有相同之權利(民法805Ⅰ)(二)、報酬請求權拾得人得向認領人請求遺失物價值十分之三之報酬,並亦有留置權。(民法805Ⅱ)(三)、取得遺失物所有權遺失物拾得後六個月內所有人未認領者,官署應將其物或價金交與拾得人,歸其所有。(民法807)‧拾得人取得遺失物所有權,其效力自何時發生?(一)、溯及效力說:效力溯及拾得時發生。(二)、無溯及效力說:無溯及效力僅向後發生效力。我民法規定拾得後經過六個月時得由警署或自治機關交予拾得人歸其所有,則應解釋為無溯及效力。拾得人雖於拾得時不能即時取得遺失物之所有權,但將來有取得之希望,是謂期待權。期待權與附條件或副期限法律行為當事人之期待權,其性質相同,有財產價格,得處分或繼承,並得為侵權行為之標的。‧倘若你未將那隻手錶拿去官署(即警局),而自已占有或設質給第三人的情形(就是把東西當掉)之時,則遺失人得依照民法第949條之規定,對遺失物,自遺失之時起二年以內,得向占有人請求回復其物,拾得人已依807條規定取得其所有權時,則遺失人自不得再請求回復其物。因此,建議您,還是先把那隻手錶交給警局保管,如果六個月後沒人認領,東西就是你的摟!^^"...
基本上當舖的人有東西收就好了....不會管你那些...不然我早餓死了="=
手錶不像手機,手機有個無法更改的身份證,但手錶沒有,除非他是限量錶,否則沒有關係,勞力士是很商業化的錶,不會有限量錶的,不過機芯裡面可能有流水號喔.
拿去警察局如果被認領之後,假如手錶過程中有損壞,搞不好遺失物主還會去告你咧!!!不用太有良心啦,現在法律都保護壞人傷害好人的!!!
你犯了刑法第337條侵占遺失物罪意圖為自己獲第3人不法之所有而侵占遺失物漂流物或其他離本人所持有之物者處五百元以下罰金如果是贓物那你就有理說不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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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史以來有發明東西的有誰阿舉越多越好要說名字.發明的東西謝謝大大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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