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刑法第315條之2 - 手錶

Carol avatar
By Carol
at 2011-06-0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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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先進們 刑法第315條之2的第一項 第二項 與第三項是在講什麼 成立要件
是什麼 何謂意圖? 怎麼都長得好像阿?? 為了方便先進們回答我想知道的問題 我舉一下例 甲偷拍乙做愛 然後在網路上散布 無營利行為 會成立315條之2的哪一項?
麻煩幫小弟解惑 感恩!!
已更新項目:
請問芝柏錶大大:所以說甲成立315之1條的第二項囉? 所以說刑法315之2條的成立要件 是在有無營利? 為什麼也會成立公然汙辱罪 我查刑法的公然侮辱 只有公然侮辱者 公然就是指在不特定場所 不特定人的公眾場合 對被害人侮辱 侮辱的解釋也包括散播他人私密之影片嗎?
可有實務見解 再次的麻煩大大~"~
2 個已更新項目:
張澄大大 我明白您的意思了315-2第一項是偷拍之前行為是為了賺錢 所以提供場所等等的意圖犯
第二項就是偷拍的前行為(315-1)是為了分享而來不及分享的意圖犯
第三項就是已經散佈分享的既遂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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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Quanna avatar
By Quanna
at 2011-06-06T23:43
刑法第二百三十五條(散佈、販賣猥褻物品及製造持有罪)
散佈、播送或販賣猥褻之文字、圖畫、聲音、影像或其他物品,或公然陳列,或以他法供人觀覽、聽聞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三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製造、持有前項文字、圖畫、聲音、影像及其附著物或其他物品者,亦同。
前二項之文字、圖畫、聲音或影像之附著物及物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
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一(妨害秘密罪)【告訴乃論】
有下列行為之一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三萬元以下罰金:
一、無故利用工具或設備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二、無故以錄音、照相、錄影或電磁紀錄竊錄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
刑法第三百十五條之二(圖利為妨害秘密罪)
意圖營利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便利他人為前條第一項之行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意圖散佈、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亦同。
製造、散佈、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者,依第一項之規定處斷。
前三項之未遂犯罰之。
刑法第315條之2的第一項
是在說犯行人為圖謀營利提 供給場所、工具或設備讓他人為窺視、竊聽他人非公開之活動、言論、談話或身體隱私部位者。就會涉嫌違法,將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
刑法第315條之2的第二項
就是說有意圖謀 散佈、播送、販賣而有前條第二款之行為者,將受相同之處罰
刑法第315條之2的第三項
是在說若是刻意 製造、散佈、播送或販賣前二項或前條第二款竊錄之內容的話,也將會受到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五萬元以下罰金之處罰。
所謂成立要件:意旨犯行人之行為符合成就法條規定之條件。
所謂意圖:就是說有意之圖謀,為了某種目的,而去行使某種作為
甲偷拍乙做愛 然後在網路上散布 無營利行為 :
若無營利之意圖,將不構成刑法第315-2條規定之圖利為妨害秘密罪
但甲之行為已觸犯刑法第315-1條之妨害秘密罪
同時也涉嫌刑法第235條規定之妨礙風化罪與第309條之公然悔辱罪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2011-06-02 18:35:15 補充:
若播放之私密影片係為他人不雅之行為,便有羞辱之嫌
不過還要以法官自由心證之認定
既是自由心證,因此每位法官之認定與見解不一定會相同
有實際之判例,不代表將來審理的法官就會依判例認定之
2011-06-02 19:52:12 補充:
法官是不會雞婆,不過受害者若有提告
檢察官就會進行偵查,一樣會有司法程序之進行
Bethany avatar
By Bethany
at 2011-06-02T04:24
拙見:
315-1兩款,不管有無要營利,只要去側錄竊錄窺視,就已該當。只是兩個不一樣的地方在於,第一款是當場吃完(沒有留下紀錄)、第二款是還有打包(留下紀錄)
315-2第一項指的是,如果有人要幹315-1然後我提供像是針孔鏡頭或是安裝了設備的房間,那我也就該當此項。所以說構成要件可以白化翻譯為:我要賺錢所以我提供設備來讓他人更可以方便地來看春宮。
樓主的問題,可以依此分析:
如果甲是「為了散佈」(貼到論壇)所以才偷拍,或是拍完就想說大家一起爽,那就是(偷拍行為該當315-1第二款、散布行為該當315-2第三項。)一行為侵害一法益(乙的隱私)而該當數罪,法條競合,一重論處。
2011-06-02 10:18:26 補充:
315-2第二項,是指為了要賣要分享而去拍(有拍還來不及分享);該條第三款則是指,已經拍了且分享了。
(芝柏錶大大,為什麼會有309的該當呢?如果只分享不評論說人家是30秒男早洩之類的,怎會出現公然侮辱哩,小的不懂,懇請指導。)
2011-06-02 19:21:16 補充:
喔,原來是有判決可循!可是309是屬於告訴乃論,通常如未經告訴,法官也不會這麼雞婆才是。
Callum avatar
By Callum
at 2011-06-03T18:15
315-2第二項是再罰未遂犯 那也就是說315-2第三項來不及成立就會變成第二項
只是小弟不懂 為何還要多設個第四項 未遂犯罰之呢 未遂犯之處罰以法有特別規定者為限 第二項不就是了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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