請問上吊自殺者如何驗屍?
如是在家會在家裡驗屍嗎?
需脫光檢查?全裸拍照嗎?
如有照相照片會給家屬嗎?
�� - 手錶
By Charlotte
at 2017-02-14T15:44
法醫或檢察官驗屍應在案發現場,若疑他殺則必需解剖驗屍。至於拍照需要,要依其需要決定,但應無必要給家屬,家屬想拍就拍。驗屍由警察,專業檢察官,法醫三方人到。檢察機關法醫鑑驗作業應行注意事項一、為使各地方法院檢署法醫鑑驗作業流程、格式標準化,提昇鑑驗品質 與公信力,並落實人權保障,特訂定本注意事項。二、法醫室應配備相驗解剖相關耗材如下: (一)驗屍現場紀錄表。 (二)相驗屍體證明書。 (三)手套。 (四)防護口罩。 (五)防護隔離衣、帽。 (六)量尺。 (七)棉花棒。 (八)牛皮紙證物袋。 (九)塑膠吸管。 (十)標本瓶。 (十一)標籤紙。 (十二)針頭、針筒。 (十三)手術刀柄、刀片。 (十四)檢體證物袋(夾鍊袋)。 (十五)福馬林。 (十六)酒精消毒液。 (十七)酸鹼(pH)試紙。 (十八)醫藥箱。 (十九)其他法醫相關耗材。三、法醫人員接獲司法相驗報驗單(報告),應研判案情及準備相驗必備 器材。外勤時攜帶相驗公事包,放置各類相驗必備物品,同時應攜帶 筆記型電腦及無線印表機,並於行前確認資訊配備為可用、無故障。 前項必備物品,包括現場記錄表、相驗屍體證明書、手套、防護口罩 、防護隔離衣、帽、量尺、棉花棒、牛皮紙證物袋、塑膠吸管、具備 密閉及防漏標本瓶、標籤紙、針頭、針筒、手術刀柄、刀片、酒精消 毒液等。四、法醫人員勘驗屍身標準作業流程如下: (一)由家屬、親友指認死者身分、瞭解職業及婚姻狀況、病史、醫療 紀錄,並詳細紀錄。 (二)無名屍尚無人指認者,應詳細觀察及檢查屍身特徵,並詳細記錄 。 (三)記錄勘驗時間、地點及周圍情境(如工地、野外或溪邊)。 (四)拍攝屍體、屍體與現場關係(如有無打鬥、嘔吐物),必要時應 拍特寫鏡頭。 (五)檢查衣物破損情形(如磨破、撕裂開或被割破、車胎輾壓痕或油 漬)。 (六)勘驗屍身按一定步驟,由上而下、由左而右、由前側至背側。 (七)檢查屍身是否有外傷,並區分急救、一般性外傷、治療性或手術 性傷痕。 (八)勘查現場時,注意有無可疑凶器、藥品、毒品或農藥等。 (九)未至現場勘驗者,參考相關在場人員或處理員警之口述或書面報 告,以查明現場有無可疑凶器、藥品、毒品或農藥等。 (十)收集現場可疑與死因相關之藥物、酒瓶、農藥罐或不明物送驗時 ,應著手套。 (十一)勘驗屍身完成後,應與承辦案件檢察官或檢察事務官討論溝通 ,死因明確者,應即開立相驗屍體證明書。五、法醫人員對各類案件勘驗屍身及現場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綜合注意事項: 1.勘驗屍身時,應注意保護遺體隱私及隔離民眾,必要時可使用遮 簾,尊重死者之隱私權。 2.死者生前有疾病史者,應要求提供病歷資料。 3.送醫急救者,應要求提供並參考急救病歷及急救紀錄。 4.依法醫師法第十條規定,屍體經檢驗後,有該法條所列情形之一 者,法醫師應以書面建請檢察官為解剖屍體之處分。 5.無外傷且生前無疾病病史者,宜解剖,進行毒藥物檢驗,查明死 因。 (二)絞縊死勘驗注意事項: 1.應保留套索、打結形態及繩索長度,以便比對及拍照。 2.分辨打結方式係活結、死結或是否為特殊職業打結方式。 3.觀察繩索質料及伸張度、索溝在人體殘留印痕比對,詳載索溝與 甲狀軟骨之相對位置。 4.如為他殺用手絞勒死者頸部者,應注意記載手指扣環頸部之印痕 形狀及大小,並注意屍體面部、唇部及眼結膜有點狀出血或其他 異樣。 5.非典型縊死之案件應考量死者行動力、體型及有無毒藥物反應等 ,例如久病厭世或中風行動不便者,其上吊自殺姿勢偶為不典型 。 6.部分死者屍身會有陳舊或新鮮自殺傷痕,例如慣用右手者在左手 腕會有猶豫傷,可呈現數條平行新近切割傷口、新近疤痕或陳舊 性疤痕。 7.上吊者通常會合併割腕或服用藥物,應留意現場有無遺留空藥盒 、遺書或厭世信件。 8.縊頸死亡過程中會出現掙扎動作,且死者四肢偶有會出現一些表 皮傷,故應與勘驗現場相比對,以排除他殺嫌疑。 9.由勒痕推斷凶器種類及傷害方式,並以勒痕走向研判死亡方式。 10.女性死者應考慮到遭性侵害之可能性,詳細檢查乳房、大腿內 側、生殖器、毛髮取樣、精斑採樣檢查及指甲縫異物刮取等。 (三)溺斃及水流屍勘驗注意事項: 1.勘查現場地緣關係及有無遺留交通工具,檢查穿著衣、飾物,少 數個案外衣可能被急流之水沖脫掉。但全身赤裸者,應謹慎檢查 。 2.詢問事發當時水位及異動情事,有無障礙物(如岩石、削波塊或 樹枝),與外傷比對之符合度。 3.相驗時應詢問移出水中之時間,創傷常在離水初時不易顯現特徵 ,必要時在移出水面十二小時至二十四小時內應再行覆驗。 4.屍身若出現不該有之固定物或下沈物,應排除他殺之可能性。 5.腐敗水流屍是否生前落水不易分辨,應留意有無外傷,尤以頭部 為重點,並解剖確認死因;無名水流屍應詳記身體身高特徵、疤 痕、刺青、斷指或假牙等,供媒體報導。 6.無名水流屍若手指呈指皮套脫落狀,應小心取下,以水沖淨浸泡 於純酒精固定,儘速進行指紋比對。 (四)銳器、鈍器傷勘驗注意事項: 1.依死者陳屍之姿勢與屍斑之分佈,研判陳屍是否為第一現場。 2.衣物破損情形,乾涸血跡之血流方向。 3.屍體是否被搬運過或清洗過。 4.檢查受傷種類,及致命傷由何種凶器造成。 5.注意現場是否清洗過,以及現場血流量、血跡噴濺痕之方向與速 度。 6.女性死者應注意下體有無外傷、異物或殘留精液,胸部與大腿內 側有無口咬痕、吸允痕或抓痕。 7.不可將衣服或皮膚上兩個相鄰之切創誤認為兩次傷,因為一刀切 在折摺衣服或不平之體表可造成兩重損傷。 8.檢視凶器是否為新購或就地取材,研判歹徒是否為臨時起意。 9.疑似他殺案件應注意微證物(毛髮、指甲或精斑)收集及保存方 式。 10.應先由鑑識人員儘速採集血腳紋、血掌紋與血指紋等跡證,以該 等跡證遭破壞。 11.進入現場勘驗之人員應穿戴隔離帽及隔離鞋,以免破壞現場並推 斷歹徒可能行兇的行徑。 12.自殺案件應檢查有無遺物或筆記留存。 (五)墜落死勘驗注意事項: 1.應調查起跳點、墜落點(決定地質與停止距離),並決定墜落高度 及水平移行距離、墜落路徑(障礙物)及陳屍地與建築物牆面距離 ,供後續複驗解剖時,計算重力加速度等物理學,求得起始速率, 輔助死亡方式之研判。 2.檢查外傷性質(生前、死後傷分辨)、分佈形態、有無擦傷痕、傷 口走向、血流方向。 3.檢查衣著情況及破損情形:墜落時因風力作用,上衣可能被風往上 掀開,有時衣物會被中途障礙物勾破。 4.身上若有銳器切割傷,應分辨自殺、他為,例如被追殺時墜落或行 兇後被丟下。 5.陳屍地是否為墜地點,並觀察墜地之撞擊面的質地(草地、水泥地 、磚地、水池)、血流量、噴濺痕、有無打鬥、抵抗痕。 6.找尋有無遺物,如煙頭或毒品吸食工具等。 7.死者與地緣關係(送貨或訪友)及進入場所之路徑(搭電梯或爬樓 梯)。 8.詢問家屬死者生前之心智狀況,如有無濫用藥物史或精神病症、躁 鬱症。 (六)車禍案勘驗注意事項: 1.記錄死者於車禍中之身分,為行人、駕駛或乘客及疑似肇事車輛之 相關性。 2.死者如為行人,其外傷必要時應與肇事車輛比對高度,尤其在辨別 行人是走路、站立或平躺時。且應注意腿部是否有保險桿撞擊點, 並詳細記載撞擊點高度。若頭部有挫裂創,肇事車輛應尋找對應性 ,如車蓋及擋風玻璃凹陷或破損及可能頭髮、皮膚、血跡殘留物。 3.檢查屍身有無輪胎印痕或輾、擠壓痕跡。 4.如需檢查肇事車底盤,應注意有無新擦刮痕、血跡噴濺痕。必要時 ,應請刑事鑑識人員採集微證物檢體,比對血型、DNA。 5.交通事故為一動態過程,應注意參考死者生前健康狀況及病史、並 參考現場煞車痕、散落物、刮地痕及屍體落地點等相關位置及車損 情況,分析可能之死亡方式。 (七)火燒死勘驗注意事項: 1.當屍體燒焦無法辨識時,需詳實記錄特徵,包括殘存的牙齒、骨骸 (有無鋼釘)、焦黃外皮有無疤痕或刺青及穿戴物品(手錶、戒指 、皮帶),作進一步人人身鑑別。 2.火燒死為佐證死因,需經法醫病理鑑定及毒物化學檢驗(例如一氧 化碳血紅素),故應複驗解剖,查明死因及死亡方式。 3.火燒車案件應注意附近或車內有無裝置油品容器、檢查車門開關、 車窗破損情形、車鑰匙位置、排檔桿位置或車體外有無擦撞痕等情 形。殘存衣物及座墊,必要時應送鑑定,以確定有無揮發性物質。 4.若有殘留可疑血跡,應採集送鑑定。 (八)槍傷案勘驗注意事項: 1.檢查衣服破口位置、型狀及其周圍有無附加成分煙暈或火藥痕跡。 2.找尋射入口、射出口並確認之,依射入口、射創管及射出口推斷彈 頭飛行方向。 3.射擊距離判定,可依射入口型狀、特徵區分接觸射、近射或遠射。 4.謹慎處理死者手部,檢查有無微量火藥殘留物。 5.疑似自殺者,注意死者手部血痕噴濺情形。 6.處理彈頭不得與金屬器械接觸,以避免破壞膛線痕。六、法醫人員對於檢體證物採樣及保存標準作業流程如下: (一)檢體證物及採樣應注意檢體轉送之押運程序。 (二)採樣前應事先寫妥標籤紙,標明死者姓名、案號、檢體數量及類別 ,貼於證物袋及瓶身,採集後立即封籤,避免混淆或污染。 (三)採樣時應戴手套,且應避免刀片或剪刀劃破手套。 (四)檢體採集量應足夠進行各項檢驗,例如毒物化學檢驗項目較多者, 如檢品不足,將影響檢驗成效及時效。 (五)送驗DNA鑑定案採集檢體時,應選擇新鮮及不易腐敗之檢品。 (六)採樣後開具檢體送驗單,填寫死者基本資料、案情概述、檢體類別 、數量、檢驗項目、採樣時間、採樣人員、運送時間及押運人員。 (七)採樣人員及押運人員應簽名蓋章,以示負責。 (八)採樣後應視檢體類別及檢驗項目做適當保存,選擇冷藏、冷凍或置 於室溫下: 1.維持檢體新鮮應保存於4℃或-20℃。 2.組織臟器病理檢查應加入福馬林防腐劑。 3.DNA證物及毒物化學分析檢體,不可加入福馬林,以免造成干擾。 (九)採樣之案件應登記於「檢體證物登記簿」,以監管證物送驗流程。 (十)送驗單副本應存留一份於法醫室,便於後續追蹤控管。 (十一)採集檢體後應於最短時間內儘速送驗。七、法醫人員外勤時於相驗完畢,死因明確者應使用資訊設備輸入各項詳實 正確資料製作相驗屍體證明書,並於確認無誤後即時列印相驗屍體證明 書,以達為民服務。八、對於死亡方式不明案件,應在檢驗報告書勾選「未確定」,並建議檢察 官擇期覆驗或解剖,或繼續為必要之調查。 對於死因不明案件,應在相驗屍體證明書「死亡原因」欄註明「暫冰存 」,另擇期覆驗或解剖。九、解剖前準備作業如下: (一)需複驗、解剖案件,地檢署承辦法醫人員應填具複驗、解剖屍體委 託單,傳真至受委託機關。 (二)複驗、解剖屍體委託單各項欄位資料包括案由項目,應填妥詳實。 (三)死因不明需擇期複驗解剖之案件,應提醒相關人員,視季節天候, 將屍體解凍完全,以利後續解剖工作進行。 (四)複驗、解剖案件,應於解剖日當天將病歷及急救資料、勘驗報告、 相片、相驗卷宗影本、相驗屍體及現場彩色照片及委託死因鑑定函 備妥,提供受委託機關及鑑定人參考。十、解剖進行中協助解剖應行注意事項如下: (一)法醫人員應穿戴解剖防護衣、帽、鞋套及手套。 (二)檢察官、檢察事務官、書記官及刑事偵查佐等進入解剖室時,應遵 守安全防護規則,穿戴防護衣、帽等安全防護配備,並注意動線及 管制區人員安全控管。 (三)協助檢體採集、並確認檢體標籤之黏貼無誤。 (四)應避免沖洗取得之組織樣本,並儘快以福馬林等固定液浸泡。 (五)協助拍照,重要部位應近拍重點,留下相片證據。 (六)解剖結束時,應協助將臟器回復原位,並完成屍體縫合等工作。十一、解剖後標準作業流程如下: (一)應協助確認檢體採樣數量,並確認檢體確實密封、無外漏、標籤妥 適黏貼無誤。 (二)解剖台、器皿及解剖器械均應先以清潔劑清洗,清水沖淨後,再以 殺菌劑或消毒液浸泡後,再以水沖洗乾淨。 (三)與案件相關之證物(例如藥品、酒、兇刀、農藥罐)應予封緘,並 標示案號、數量、採樣人及採樣日期。 (四)針對需進行DNA比對之疑似死者家屬檢體或其他證物,應標示檢體 類別、數量、被採樣人與死者可能之關係、採樣人及採樣日期。 (五)解剖後之廢棄物應依據「廢棄物清理法」之有害事業廢棄物清運。 (六)法醫師於解剖完成後,依據解剖記錄製作解剖報告書。 (七)法醫師於解剖完成後,進行死因鑑定應製作鑑定報告書。十二、檢驗報告書應依據相驗現場紀錄表及綜合研判死因後製作之,並應詳 實記載下列資料: (一)死者基本資料。 (二)生前有疾病史或送醫治療者,除需調閱醫療記錄附卷外,應紀錄病 史及醫療證據。 (三)常見之醫療證據包括氣管插管痕、胸管插管痕、針療、電擊痕或其 他手術醫療痕。 (四)特殊之死亡地點,應詳述死亡地點。例如溺水,則應註明溺水地點 ,如於家用浴缸內。十三、檢驗報告書就一般勘驗及局部勘驗,應載明下列事項,並附相驗、解 剖彩色照片: (一)屍體所附衣著狀況、屍體特徵,特別係無名屍之情形,以利後續民 眾指認。 (二)口腔部牙齒狀況:是否有缺牙、裝置牙套、活動假牙或填補。 (三)外傷:外傷種類、型態及數量,並於人體圖示上描繪外傷。 (四)人體解剖部位之定義應使用專業詞彙,不應使用通俗用語。十四、檢驗報告書對於「其他」欄位可加註: (一)是否有採取檢體送驗,例如採取無名屍骨骸幾塊,送驗比對DNA,或有無採取檢體檢驗毒物化學。 (二)高處墜落之調查應有高度及水平移行距離,紀錄墜落高度及陳屍地 與建築物牆面距離,供後續複驗解剖時,計算重力加速度等物理學 ,求得起始速率,輔助死亡方式之研判。 (三)其他有助於研判死因及犯罪偵查之事項。十五、檢驗報告書對於論斷書寫原則: (一)生前狀況及疾病史應詳加描述。 (二)直接死因應具專業及特異性,避免通俗用詞,例如不宜用「失血性 休克」,應使用「出血性休克」。 (三)避免使用單一、非特異性死因,例如「心肺衰竭」、「心因性猝死 」、「休克」。 (四)明確之車禍案件應敘明死者與車輛之相關性,例如死者為行人、駕 駛或乘客。 (五)死亡方式不明案件,應勾選「未確定」,宜複驗解剖查明死亡方式 ,例如火燒屍、燒炭案死者,應檢驗血中一氧化碳血紅素濃度、及 氣管有無碳灰沈著。 (六)中毒案例如農藥中毒宜解剖鑑定,以強化中毒證據,並確認中毒之 活性代謝產物於血中濃度已超過致死濃度,或併同內臟病理變化, 以研判死者之死亡方式。十六、死因鏈之撰寫應包括死亡原因(甲)、(乙)、(丙)等,並應註明 先行原因(導因),且具醫學邏輯,以求完整。 死因詞彙應具專業及特異性之醫學詞彙,避免通俗模糊用詞,以及使 用單一、非特異性死因,例如「心肺衰竭」、「心因性猝死」、「休 克」。十七、對於屍體相驗資料,應注意下列事項: (一)相驗、解剖照片影像檔應依各年度案件建立電子檔。 (二)檢驗報告書撰寫後,宜備份存於法醫室,或可以電腦化輸入後,列 印完成報告,並依各年度建立電子檔。 (三)相驗、解剖照片、檢驗報告書等案件紙本及統計報表,應依各年度 彙集成冊。 (四)相驗屍體證明書類案件應於相驗後一週內完成輸入至法務部部內網 站,並將死因及死亡方式等資料上傳。 (五)輸入死亡案件生命統計之相關資料應詳實無誤,包括死者基本資料 、死亡原因(甲)、(乙)、(丙)、死亡方式、股別及有無解剖 等。 (六)法醫室應製作相驗、解剖月報及年報表。十八、遇有法定傳染病死亡案件,應依據傳染病防治法規定通報主管機關及 注意相關同仁安全防護事宜。十九、法醫人員應協助辦理榮譽法醫師或義務法醫師聘任,並適時通知支援 相驗、解剖及參與各類法醫研習會,增進法醫新知。二十、法醫單位應彙整法醫法令、特殊案例教材,並建構法醫兩界溝通橋樑 ,提供法醫專業知識,以及法醫專業鑑定專家學者名單供專業鑑定資 訊交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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