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迫放棄扶養父母及繼承,該怎麼辦? - 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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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a
at 2012-12-01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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外公外婆共育有1兒、3女,舅一家大小與外公外婆同住
目前已進入民事法庭程序,第一次已開完。
原告:舅
被告:2個姨+我媽
原因:舅認定2個姨+我媽獲判的賠償是不當得利
1. 2個姨+我媽獲判的賠償,
係由於外公因車禍身亡的理賠(大家依比例)。
2. 承1,舅認定這是不當得利,
舅認為2個姨+我媽沒有負起外公外婆的扶養,
因此認為,2個姨+我媽應該放棄繼承,
所以也不應該拿理賠金,
應而認為該賠償是不當得利。
3. 第一次開庭後,
法官只問3女,是否放棄繼承?
也不給3女說明事實的機會,
(我猜,可能是因為激動情緒的發言,不被接受)
當然,舅的認定絕非事實!!
所以我想請問,
法庭這樣的偏頗原告,
2個姨+我媽該怎麼自救、救外婆?
另外,我想問,如何舉證?
子女對父母親的奉養,本就沒有一一列名清單、收集單據,
而今,走上法庭,憑記憶的說法是不能被法官採信,
所以,該怎麼舉證,有奉養的事實?
接下來,我想發表事實…
1. 法條載明:扶養義務,不能僅以同居與否,執為其應否負扶養義務之標準。
 >>雖然舅一家大小跟外公外婆同居,但出入不同門、不同路,對外公外婆的生活起居視而不見。
 >>2個姨+我媽皆有表達過,要一個房間住,得以同居,就近照顧外公外婆,每每被舅阻止,當眾辱罵、汙告、暴力驅趕,還動用警察、也有驗傷。
2. 法條載明: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雖不受無謀生能力限制,但直系血親尊親屬,如能以自己財產維持生活者,自無受扶養之權利;易言之,直系血親尊親屬受扶養之權利,仍應受不能維持生活之限制。
 >>早些年,外公外婆自行經營多年的店面被舅慢慢佔用,然後限制外公外婆待在店面經營甚至探視,店內的貨物也被堆放在外公外婆居住的房間,乏於整理佔用空間,相形是垃圾堆,居住環境不堪,也漸漸使得外公外婆喪失維持生活的能力。
 >>目前,該店面已經變成舅媽賣商品、出租攤位的營收了!
3. 法條載明:遺棄罪,是指對於老年、年幼、患病或者其他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人,負有扶養義務而拒絕扶養,情節惡劣的行為。如父母拒絕撫養沒有獨立生活能力的子女,子女拒絕贍養已失去獨立生活能力的父母。
 >>舅對外公外婆幾乎沒有交談,只有漫罵。
 >>舅嫌棄外公髒臭、出門丟他臉,所以每次出門回來就辱罵外公,近年外婆臥床,舅辱罵外婆只會隨意便溺,製造髒亂。
 >>2個姨+我媽皆提出,既然舅與舅媽不願意親侍外公外婆,要求聘請看護來照護,第1任外勞很認真負責,但被舅媽以擔心婚外情為由,拒絕再請,第2任外勞好吃懶作,連外婆自己都不喜歡她,然後隔了幾年,第3任是親戚,因為舅不願意遺產被耗盡,然後,又沒人照顧外婆。
 >>一直到近年,社工介入,舅一家怕被訴訟遺棄外婆,疏於照顧,才又答應申請看護,僅一天探視一次1~2小時的那種。
4. 法條載明:構成虐待行為則要看
(2)虐待行為的次數。虐待時間雖然不長,但行為次數頻繁的,也容易使被害人的身心遭受難以忍受的痛苦,極易出現嚴重後果。例如,有的兒女對因卧床不起的老人一次又一次地不給飯吃,一個月內就達20余次,等等。
 >>舅對外公外婆的照顧,僅止於買一碗麵放在桌上,卻總是對外人說有扶養。
 >>每次探視外婆,就是一碗冷麵放在桌上,沒有開封,阿媽根本無法自己吃飯,該有人親餵,所以阿媽現在已經瘦到皮包骨了。
 >>就連我探視外婆,都會親餵外婆,更何況是2個姨+我媽,都是親餵外婆。
 >>外婆如遇到有人探視,總是哀哭自己歹命,但是又不願意離開唯一的兒子。
以上只是我印象較深的部份事由,簡單來說:
1. 3名女兒無遺棄父母
2. 3名女兒有分擔扶養父母
3. 兒子精神虐待父母
4. 兒子侵佔父母財務(使父母親失去自己財產無法維生)
5. 無不當得利,係合理賠償
6. 3名女兒無必要放棄繼承權
已更新項目:
謝謝『芝柏錶 ( 知識長 )』提醒:…你舅舅也只能向法院請求,你媽她們支付其所代墊扶養你外公之扶養費用。…
我再補充:
 1. 舅就是想要她們拿錢出來!同時,提出放棄繼承,也是為了想獨得外婆那份!
 2. 第一次開庭,由於法官主張原告的聲明,所以,導致被告方的我們急著想舉證… 就怕所有的錢都被貪心的人給獨佔。雖然不知道我們的準備方向是否對之後的審理有幫助!
 3. 姨跟我媽有共識想把獲判的賠償金,聘請全職看護給臥床的外婆,舅一家卻以,「就算不出錢,還是要給她吃、給她住…」為由,完全孤立外婆…
2 個已更新項目:
謝謝『光復』提醒:…理賠金最主要的還是在於賠償死者家屬精神上所受到的損害,你2個姨 你媽在精神上所受到的痛苦,與是否放棄繼承無關,也與是否負起外公外婆的扶養無關,你舅舅若不能證明你2個姨 你媽沒有失去親人的痛苦,他就無理由主張2個姨 你媽是不當得利。…
我再補充:
 1. 可以否定「不當得利」這名目,真的很振奮人心。
 2. 希望能遇上明理的法官,做出明理的判決,駁回原告。
 3. 雖然外婆仍然顧念唯一的兒子,但外婆的處境真的很危險,在這次案件中,法官可以讓舅負起照護扶養的實際作為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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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ll Comments

Caitlin avatar
By Caitlin
at 2012-12-02T23:54
法庭內,除了言詞之外,訴狀是很重要的!
可惡的法官,不當的導問,你們就用訴狀去補充理由!
也許就如路人所說:已被對方收買。至少對方請的是惡律師!
不孝要有證據,也要有證人,你能寫這一些內容,自然就能補寫訴狀,多費點心!
打官司不能只靠律師,也要找到有良心的律師,因為律師也會被對方惡律師所脅(收買),打官司不能只靠律師,更要靠自己掌握與爭取!律師有提供經驗的好處。
多費心吧,一審之後還有二審,官司慢打,我打˙官司是有請律師,也會花幾小時的談話費於另外的律師,當所託非人(有隱瞞與欺騙)的時候,我會立刻換律師的!
遇到了,功課自己做!法條自己讀,不能全交給律師!!
Doris avatar
By Doris
at 2012-12-05T01:51
別忽略了芝柏錶先進的 諄諄提醒 :
溫馨提醒:訴訟之技巧,在於如何影響法官心證之形成,是否能夠讓法官有好的印象是很重要的。因此當事人在法庭應訊,情緒最好不要過於激動,態度最好不要過於激烈,否則有理也會變成沒理的。
更別忽略 madaitz大大的"就用訴狀去補充理由!"
Puput avatar
By Puput
at 2012-12-02T15:18
外婆出來說句話比啥都有用...............
Sarah avatar
By Sarah
at 2012-12-04T1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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Jack avatar
By Jack
at 2012-12-03T08:45
外公因車禍身亡的理賠(大家依比例),舅認定2個姨+你媽獲判的賠償是不當得利,舅認為2個姨+我媽沒有負起外公外婆的扶養,因此認為,2個姨+你媽應該放棄繼承,所以也不應該拿理賠金,應而認為該賠償是不當得利。
首先要分清楚,車禍理賠金不是賠給你外公的,更何況理賠時你外公已死亡,理賠金不是你外公的生前財產,所以不是你外公的遺產,既然不是你外公的遺產,就與繼承無關,也與2個姨+你媽是否放棄繼承無關。
法官只問3女是否放棄繼承,是針對原告的主張發問,因為2個姨+你媽是否放棄繼承與理賠金無關,可能法官認為與理賠金無關,所以沒給3女說明事實的機會,應該不是因為激動情緒的發言,不被接受。
車禍理賠金是賠償死者家屬所受到的損害。你外公有請看護,依狀況你外公應無謀生能力,所以理賠金中應不包括你外公勞動所得(工作收入)所受到的損害。這理賠金最主要的還是在於賠償死者家屬精神上所受到的損害,你2個姨+你媽在精神上所受到的痛苦,與是否放棄繼承無關,也與是否負起外公外婆的扶養無關,你舅舅若不能證明你2個姨+你媽沒有失去親人的痛苦,他就無理由主張2個姨+你媽是不當得利。
至於你外公的遺產部分,若你外公生前並無表示他的遺產不給你2個姨+你媽繼承,也沒立遺囑不給你2個姨+你媽繼承,依法2個姨+你媽對於你外公的遺產都有法定繼承權,只要2個姨+你媽沒有到法院去辦理拋棄繼承,就有絕對的繼承權,不會因為是否負起外公外婆的扶養而影響繼承權,因為有權影響你2個姨+你媽繼承權的人是你外公,不是你舅舅,你外公已不在了,你2個姨+你媽若無民法第1145條所定之情形,就沒有人能影響你2個姨+你媽的繼承權。
Hazel avatar
By Hazel
at 2012-12-01T19:22
關於你的問題
建議還是先去請教專業的律師意見
推薦一個網站
法律諮詢家 www.law110.com.tw
裡面都是律師免費回答問題
可以去試試看
再決定怎麼處理會比較有個譜
而且問問題還可以隱藏
所以可以盡量詳述也不會被人看到
就不會擔心法律關係講得不清楚
律師在給法律的意見上出了差錯
希望對你有幫助
祝好運順利解決
Lucy avatar
By Lucy
at 2012-12-05T04:50
依民法第1145條(繼承權喪失之事由)之規定,有左列各款情事之一者,喪失其繼承權:一、故意致被繼承人或應繼承人於死或雖未致死因而受刑之宣告者。二、以詐欺或脅迫使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使其撤回或變更之者。三、以詐欺或脅迫妨害被繼承人為關於繼承之遺囑,或妨害其撤回或變更之者。四、偽造、變造、隱匿或湮滅被繼承人關於繼承之遺囑者。五、對於被繼承人有重大之虐待或侮辱情事,經被繼承人表示其不得繼承者。前項第二款至第四款之規定,如經被繼承人宥恕者,其繼承權不喪失。
依規定你媽媽及阿姨,要有上述民法第1145條繼承權喪失事由之情事,才會喪失繼承權。如果沒有合於喪失繼承規定之要件,就算法官認定你媽她們沒有扶養父親之事實。你舅舅也只能向法院請求,你媽她們支付其所代墊扶養你外公之扶養費用。法院亦不得判定你媽她們沒有繼承之權利的。
現在雙方都是著重於是否有盡扶養之事實,如果最終法官認定你媽她們有盡扶養之責任,那自然就沒事。
如果法官最終認定被告沒有盡扶養父親之責任,若你媽她們沒有民法第1145條所規定之情事的話,那法官也只能裁定你媽她們要酌情歸還原告所代墊之扶養費用,但不能判定你媽她們喪失繼承之權利的。
如果你外公生前有足夠之經濟能力,自給自足,無須子女金錢之付出的話,況且依民法第1118條之規定,因負擔扶養義務而不能維持自己生活者,免除其義務。但受扶養權利者為直系血親尊親屬或配偶時,減輕其義務。因此如果你媽與阿姨她們經濟拮據的話,那法官於裁定支付你舅舅,代墊扶養父親之費用時,理應酌情減輕之。
依刑法第294條(違背義務之遺棄罪)之規定,對於無自救力之人,依法令或契約應扶助、養育或保護,而遺棄之,或不為其生存所必要之扶助、養育或保護者,處六月以上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法律上實務之認定,被遺棄之人,要有因被遺棄,而其生活無法維持,其生命陷於危急之情狀,才會構成本罪。你媽與阿姨她們,雖然無法長年隨侍照顧父親,但父親有你舅舅在照顧,因此自然不得認定你媽她們成立刑事惡意遺棄之罪行的。
此案依我看,應不能判定你媽她們喪失繼承之權利,最多會判你媽她們要分擔支付父親生前之扶養費用。就看法官自由心證之認定了。如果法院最終之判決,你方認為有不公、不平之恐龍認定,有不服時,自可依法提起上訴,來保障自身之權益。
溫馨提醒:訴訟之技巧,在於如何影響法官心證之形成,是否能夠讓法官有好的印象是很重要的。因此當事人在法庭應訊,情緒最好不要過於激動,態度最好不要過於激烈,否則有理也會變成沒理的。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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Isabella avatar
By Isabella
at 2012-11-30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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