袋狀通行權/既成道路 - 手錶

Mary avatar
By Mary
at 2015-01-23T00:00

Table of Contents

PS:事由~
20多年前父母以及鄰居向甲地主買了甲田的一段地當出入唯一道路
(沒有分割開.所以買的路權地還是甲地的名下財產
但是跟甲地主有寫文字契約.多年前甲主已往生.由甲地兒子繼承)
走到今年甲地兒子把這塊田地賣給乙地主
最近乙地主一直放話說要封掉這條道路
這樣我們這裡的3戶人家根本就完全沒有出入道路了
請問:我是要以袋狀通行權提告嗎
還是說有其它的方式?
如果是是袋狀通行地.必須告上法院爭取袋狀通行權的話
那麼請問:爭取到的私人田地"道路"是否可以經由政府或是法院
把這個私人田地"道路"變為合法的公用道路
這樣我們就不必忍受地主不時的恐懼下
已更新項目:
因乙地主非常強硬也非常強調
土地所有權是在他名下
所以他有這個土地的所有使用權
無奈~本里長又是他的人
也曾經過區公所的調解委員
沒有調解成功
2 個已更新項目:
謝謝芝柏錶 ( 知識長 )
針對第一點.可能是我敘述的不夠明白
20多年前父母向甲購買>甲死亡>甲的兒子繼承>.
然後甲兒子去年賣給乙方(乙方是別人)
乙今年要封路討回土地
1.2點.我瞭解你的意思
所以我想先走"既成道路"
(這條路使用20多年了.也有鋪設柏油路)
如果我用既成道路來設定這條路的話
那這樣乙地主不就是無權收回這條路了嗎
(不用跑法院.可以省很多)
如果既成道路認定困難重重的話
才會走袋地通行權
這就要花錢花時間了
3 個已更新項目:
ps:我上周五已有向~
高雄市政府的建築管理課網站那邊提出既成道路認定之申請
這幾天剛好周休.所以等上班日時看看會不會跟我連絡.
要不我就再打1999申告.這應該會比較快速
4 個已更新項目:
謝謝ku si ( 實習生 5 級 )
我在前面就有提過了
無奈~本里里長是他的人
(表面上里長是幫忙疏通.骨子裡卻是根本是站在已地主那邊的)
也曾經過區公所的調解委員
沒有調解成功
............................................................................
乙地主有去當時指定日期開的調解委會現場
但是乙地主沒有開口說任何一句話
反到是乙地主帶友人去拍桌叫囂
調解委員眼看失敗.當場說會把案件幫我們提送法院
哈哈~老實說:我不相信調解委員已經有幫我們把案件移交法院了
5 個已更新項目:
謝謝ku si ( 實習生 5 級 )
我在前面就有提過了
無奈~本里里長是他的人
(表面上里長是幫忙疏通.骨子裡卻是根本是站在已地主那邊的)
也曾經過區公所的調解委員
沒有調解成功
............................................................................
乙地主有去當時指定日期開的調解委會現場
但是乙地主沒有開口說任何一句話
反到是乙地主帶友人去拍桌叫囂
調解委員眼看失敗.當場說會把案件幫我們提送法院
哈哈~老實說:我不相信調解委員已經有幫我們把案件移交法院了
6 個已更新項目:
我明明是像建築科申請既成道路認定的
怎麼會是養工處跟我聯絡?
更誇張的是養工處要我自己去申請"航照圖"
Tags: 手錶

All Comments

Rae avatar
By Rae
at 2015-01-23T12:09
你們與鄰居現行對外通行之道路,雖屬於乙地主之所有,但乙地主若要以所有權之名義,要將道路使用之土地收回,於法、於情、於理,都是不能成立的。係爭之土地為你父親他們向乙地主之父親所購買,那這道路地之所有權,就應屬於你家與鄰居之共有,已不屬於乙方之所有,因此乙方地主是不能主張,要將這道路地收回的。你方若要保障權益,可依以下兩種方式處理:
一、乙雖然是道路地之所有權人,但這是繼承其父親之所得,既然是繼承,那除了繼承父親之權利外,也要繼承父親之義務。這道路地是乙父親賣給你們的,那乙自然要負起移轉道路地所有權給你們的義務。因此你方可以提供相關買賣之證據,向法院提出確認買賣存在之訴,請求乙應將道路地之所有權移轉給你父親與鄰居。若獲法院勝訴之判決,那問題自然就能迎刃而解了。
二、依民法第787條規定,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前項情形,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
依民法第788條規定,有通行權人於必要時,得開設道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
如果你方缺乏當年買賣證據,致使法院敗訴,無法如願取回道路地的話,你方可以依民法第787條與788條之規定,主張袋地通行權,向法院提出告訴,請求乙地主要提供適當之道路,讓你們與鄰居能夠對外通行。如獲法院勝訴之判決時,乙地主就無法將道路地收回了,不過你們恐怕要付相當金額價金,來做為賠償乙地主之損害。
※溫馨提醒:版大之土地糾紛頗為複雜,又關係權益甚大,因此建議你們可以委任專業律師代理訴訟,這樣可以增加勝訴之機率。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能順利解決問題,一切順心如意
Charlie avatar
By Charlie
at 2015-01-25T12:48
您好:
 關於您的問題,我們在以下向您敘述之一、您得主張袋地通行權 1. 依民法第787條第1項:「土地因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使用時,除因土地所有人之任意行為所生者外,土地所有人得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但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應支付償金。」此為袋地通行權之規定,實務上對於袋地的認定,依照最高法院53年度台上字第地2996號判例認為,「民法第787條第1項所謂土地與公路無適宜之聯絡,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其情形不以土地絕對不通公路為限,即土地雖非絕對不通公路,因其通行困難以致不能為通常之使用時,亦應許其通行周圍地以至公路。」2. 就本案事實中提及「甲田一段地當出入唯一道路」,如果無法通行將造成該土地無法通常之使用,應符合上述袋地「通行困難致不能通常使用」之要件。惟袋地通行權的行使,必須在行使的必要範圍內,選擇對周圍地侵害最小的方式為之,以避免干擾或侵害周圍地所有權人行使其所有權。依民法第787條第2二項規定,有通行權人應於通行必要之範圍內,擇其周圍地損害最少之處所及方法為之;對於通行地因此所受之損害,並應支付償金。因此,若您行使通行權侵害到通行之土地,則必須支付償金。3. 結論:您得請求法院判決:(1)確認原告於甲田的一段地之通行權存在(2)被告等人應容忍原告在前項有通行權土地通行,不得設置地上物或為任何妨害通行權之行為。 二、並非向法院提起訴訟即得將此地變成合法公用道路 依大法官會議第400號解釋,既成道路成為公用地役關係的要件如下:1. 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2. 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3. 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所謂年代久遠雖不必限定其期間,但仍應以時日長久,一般人無復記憶其確實之起始,僅能知其梗概(例如始於日據時期、八七水災等)為必要。 您應向管理機關(鄉鎮市公所)反映,由鄉鎮市公所考量行政目的需 求,並依大法官400號解釋函所述三項要件,提出佐證資料向縣府申 請認定。三、其他建議: 依債之相對性原則,您不得以與甲的契約向乙主張行使路權 依民法第199條第1項:「債權人基於債之關係,得向債務人請求給付。」然債之關係所得主張之債權,僅能對該債之關係之相對人主張,除非有例外之情形,否則不得對相對人以外之第三人主張債權,這就是「債之相對性原則」。 本案您與甲訂立買賣契約,該債之關係相對人為甲,並非乙,因此,您不得以與甲的契約向乙主張行使路權,僅得依上述向乙主張袋地通行權以上為我們的回答,如果還有疑問,歡迎再與我們聯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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Vanessa avatar
By Vanessa
at 2015-01-26T07:14
袋地法律問題 最好由律師回覆您
律師幫您找出最有利的法律觀點
我幫您法律服務網http://www.law580.com.tw/
Quintina avatar
By Quintina
at 2015-01-24T15:20
你父母及鄰居已跟甲地主簽訂契約買地
你父母及鄰居可以提告甲地主的兒子, 叫他返還不當得利
對於乙地主
若他的地是唯一通路, 你們跟鄰居可以主張袋地通行權
從法律面來看, 你父母及鄰居有足夠理由
相信對方也知道, 所以想強勢處理
走法院雖然曠日廢時, 但也是唯一能解決的方法了
Aaliyah avatar
By Aaliyah
at 2015-01-27T19:45
一、樓上所提有關請求乙將該土地移轉於你們名下乙節,因此事超過15年,已逾消滅時效,乙得拒絕履行。
二、就版大所述,袋地通行權的官司是可行的,但是曠日費時,樓上那位代書朋友所提的既成道路認定,是比較快的方法,只要該土地符合司法院大法官釋字400號所確立了既成道路的要件(下列三項):
1.須為不特定之公眾通行所必要,而非僅為通行之便利或省時。
2.於公眾通行之初,土地所有權人並無阻止之情事。
3.須經歷之年代久遠而未曾中斷。
那你們就可以向當地縣市政府申請將該土地認定為既成道路。
Ingrid avatar
By Ingrid
at 2015-01-24T07:13
抱歉
看不懂您的說法
Freda avatar
By Freda
at 2015-01-24T19:48
為 為 樣 如擬之第四行所指係爭[田地]道路.
緣於20年前.價購比鄰通道關係!有買契為證.
立契人田地主.逝世後.繼承人轉賣於告訴端.
如同)真相(前人有價鋪地.留有(鈐據).擬題人
得向地方調解委員會訴請:鈐契人甲方之子.
提原先價購道路用地之權利.訴請調解甲乙
兩造協調[為為君.所保留的(賣買道路字契)]
維護原先道路用地的事實.凡調解會完成的
事件如同法律判決.尚且可減少訟累傷和氣.
而省時間又免費.何樂不為. 僅 供參+愚識*
2015-01-25 23:09:55 補充:
法條是給律師業者 及執法時參考人事務酬庸之耗費.
論 甲.乙.及為為.皆宜敦親睦鄰.動不動就告官.愚 蠢.

車禍理賠慰問金

Leila avatar
By Leila
at 2015-01-22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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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Frederic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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因為去經濟部查詢這家��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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