籃球規則....... - 手錶
By Leila
at 2005-02-26T00:00
at 2005-02-26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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請問一下唷.....
籃球有什麼規則阿 ???
像壓球阿什麼的...
都聽不懂ㄝ!!
可不可以請各位,把在籃球場上會犯規的動作或籃球的規則告訴我...
(越多越好,這樣我被騙的時候才不會不知道...= =|| )
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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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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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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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Caitlin
at 2005-03-01T14:18
at 2005-03-01T14:18
國小籃球係以正規籃球運動為基礎,特地為在比賽當年十三歲或未滿十三歲之在學學童而設的運動遊戲。
第二條定義
兩隊的目標是將球投入敵籃,並防止對隊獲球或得分,但必須合乎本規則的各項規定。
第三條球場一面積
球場為長方形的堅硬平面 場內不容有障礙物;其面積須長28公尺,寬15公尺。其他球場亦可使用 若其面積合於比例之變更,如:26x14公尺,24x13公尺,22x12公尺,22xII公尺。
第四條界線
國小籃球球場應依本規則之例圖繪製。各界線與正規籃球場相同,惟:罰球線距離籃板為四公尺。無三分投籃線及區域。所有界線寬度均為五公分,必須明顯易見。
第五條籃板
籃板表面須平滑,用堅硬木材或合用的透明質料製成。籃板的面積須寬1.20公尺,高0.90公尺,如附圖所示。
第七條球
球須為圓形,其外表用皮革,橡勝或人造膠等材料製成。球的圓周應在68至73公分之間,重量在450至500公克之間。
第八條專用設備
應設置下列各種專用設備:
(一)比賽計時針
(二)法定紀錄表
(三)1至5號之數字牌,用以舉示犯規球員當時犯規的次數,1至4號為白底黑字,5號為
白底紅字。
(四)二隻碼錶,用以計算暫停時間及30秒。 一個能發出很大年響的裝置。可顯示該球隊犯
規次數已達十次之紅旗二面。
(七)爭球時,發球權(進攻方向)指示器。
第九條球隊
1、年隊可註冊十八名球員。
2、每場比賽可由十人名球員中登錄十二名球員參加比賽。
3、當球隊的一員在場內賦有比賽權利時,即為球員否則就是替補員。
第十條教練
教練是球隊的領導人,負責在場邊指等球員,且負責球員的替補。其職責可由隊長協助,隊長必須為球員之一。
第十一條制服
同隊球員應穿著相同顏色之球衣,在球衣之前的與後背應有號碼。球隊僅能使用4至21號。
第十二條裁判員
(一)每場比賽應由兩位裁判員依據本規則執法。負責宣判犯規和違例,判定投中及罰中的球
是否 有效,並依據規則執行罰則。
(二)裁判員有權決定規則上所未提及的任何事項,執行要項,應以現行國際籃球規則為依據。
第十三條記錄員
(一)記錄員負責記錄表。
(二)記錄員應登記得分累積表的分數,登記投中及罰中的次數。
(三)記錄員應登記第一節跳球後先獲控球權之球隊,以利後三節,年節開始之發球隊之認定。
(四)記錄員應負責記錄爭球時,發球權之輪替順序。
第十四條計時員
計時員負責控制比賽時間,並在年節比賽時間終了時發出信號。
第十五條比賽時間
每場比寮應分為兩個半時,年半時十六分鐘,中間休息十分鐘。年半時分為兩節,年節八分鐘,中間休息兩分鐘。計時員控制比賽時間,僅於下列時間停錶:
(一)違例時
(二)犯規時
(三)爭球時
(四)每節比賽時間終了時
(五)暫停時
(六)球員違犯第五次犯規或被判奪權時
(七)球員受傷時
(八)裁判員指示停錶時
停錶後,計時員應於下列情況,當球被場內球員觸及時,啟動計時鐘:
(一)跳球時,當球被任何一位跳球員拍擊時
(二)從邊線或瑞線外發界外球
(三)罰球不中後
第十六條比賽開始
球員出場名單中的先發五員,一經提出,不得更改。比賽由中圈跳球開始,由裁判員在任兩名跳球對手間拋球,當球被任一跳球員第一次拍擊時啟動計時鐘。
第十七條跳球
比賽開始時裁判於中圈,將球在兩位對手之間垂直拋起,稱為「跳球」。球到達最高點後,跳球員始得拍擊球。其他球員在球未拍擊前,均應站在中圈外。若發生違例,應由對隊發界外球;若雙方違例,則重行跳球。開賽跳球獲得控球權之球隊,應於第四節開始至本方瑞線發球,開球未爭得控球之球隊應於第二節第三節開始時自本方瑞線發球。
第十八條中籃及計分法
當活球從籃圈上面入籃、停留在籃內或穿過球籃,稱為「中籃」。
第十九條得分相等及球隊名次的判定
(一)採用循環賽制時,若在第四節比賽終了,兩隊得分相等,則比數有效,不舉行決勝期。
(二)球隊在每組比賽名次,依據其勝負場數,以所得積分計算,即勝一揚得三分,和一揚得二分,敗
一揚得一分(包括沒收比賽),棄權得零分。
1、若兩隊積分相等,則以該兩隊之比賽勝負而定,勝者佔先。
2、若該兩隊之間的比賽不只一場,且兩隊的得分與失分均相等,則應以該兩隊在同組內所有比賽的
得分總和,除以失分總和之商為依據。
3、有兩隊以上得分相等,則應適應第二個判定標準:即得分相等的數隊之間的比賽結果,判定名次
4、若依據第二個判定標準仍相等時,則再依據該數隊之間的得、失分之商判定之。
5、若仍相等,則再依法拉該技隊在該組所有比賽的得、失分之商判定之。
6、若依據上列之判定標準,僅餘兩隊仍相等時,則再回復適用本條文第1及2兩款之程序。
7、若依據上列之判定標準,仍有兩隊以上相等時,則再回復通用本條文第3款之程序。
8、得失分商係以除法計算。
(三)兩審制
1、二場比賽全勝者,為勝隊。
2、若二隊各獲得一勝時,以二場比賽得分總和之多寡判定名次,多者為勝。
3 、兩賽之第一場比賽在法定比審時間結束時,比分相等,則分數保留,不舉行決勝期比賽。第二場
比賽勝者為勝,當第二場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結束等時或工場總得分相等時,則必須舉行一次或
多次3分鐘決勝期,以分出勝負例外若僅三隊參加比賽,而依據上列各標準仍無法判定(即得失分
之商相等),則應由得分總和判定名次。若經以上的程序,仍無法分出名次,最後的判定方法即為
抽籤。(抽籤方法由技術委員會或主辦單位制定之)。
第二十條比審時間終了
比賽在計時員發出比審時間終了的信號時結束。
第二十一條替補
每一位球員均應出賽兩節,若因球員受傷、被判奪權犯規或已犯滿五次犯規的替補,應由第11、12名球員替補,而受傷球員該節不得再上場。但亦受兩節替補球員之限制。因此,每位球員至少應有兩節擔任替補球員。
第二十二條球的玩法
少年籃球是用手的遊戲球員可依據規則,向任何方向傳球,投籃或進球。持球行進,故意踢球或用拳擊球均屬違例。足或腿部無意中碰到球不應作違例論。
第二十三條違例
違反規則為違例,裁判員應立即停止比賽,由對隊發界外球。
第二十四條發界外球
應在裁判員指定之違規(犯規或違例)發生最近處之邊線外,發界外球。發球員持球位於發球點後,應在五秒內將球傳給場內球員發界外球時,所有球員不得將身體任何部位,觸及或超越邊線或瑞線,否則應重行發球。發界外球時,裁判員應將球遞交給發球員
第二十五條球員位置的判定
球員位置的判定,根據球員所觸及的地面而定,當球員在空中時,則依其起跳點而定。此為就各有關界線而言。
第二十六條球員出界
球員觸及界線或界線外的地面時、稱為[球員出界。當球觸及在界線上或界線外的球員,地板或任何物體、籃架或籃板的後面時稱為「球出界」。。使球出界為違例,應判由對隊發界外球。裁判員若對於何隊最後使球出界有疑惑時,應宣判爭球。
第二十七條持球行進
1、確立一中樞足之後:
a、傳球或投籃時,中樞足可以離地,惟 在中樞足著地前離子。
b、開始運球時,球未離手之前,中樞足 行離地。
2、行進停止之後,二足均不走中樞足時:
a、傳球或投籃時,一足或隻足均可離地 必須在中樞足落地前雅子。
b、時始運球時,球未離手之前,「二足」不 離地。
違反本條文之規定即為違例。
第二十八條旋轉
球員在靜立時接球,或持球經合法停止後,可以旋轉。持球員以一足立定於地面作為中樞足,以另一足向任何方向踏出一次或多次,其中樞足並不雜地移動時,稱為「旋轉」。
第二十九條運球
球員欲帶球前進時,可以運球。亦即以單手將球反彈於地上的拍球動作。球員不得:
(一)以雙手同時運球。
(二)球在隻手或受手中停留後運球。
(三)球離手前中樞足不得離地。
第三十條球的控制
以下情況稱為「球員控制球」:
(一)球員正掌握著球。
(二)球員正運著球。
(三)發界外球時,發球員持球位於發球點。
所謂「球隊控制球」。,即一隊之任何球員正控制著球,或球在隊友間相互傳遞。
第三十一條三秒規則
當一隊控球時,其本隊球員不能在對方的限制區域內,超過三秒鐘的停留。違犯本規則為違例,由對隊發界外球。若球員無意問停留在限制區域內,惟未直接參與進攻,則不應判為違例。
第三十二條五秒規則
當一球員被對隊球員緊迫防守,持球達五秒而不傳、投、滾或運球時,應判為違例。由對隊發界外球。
第三十三條10秒規則
(一)一隊之前場包括敵籃、界內的籃板,以及 敵籃端線至中線及兩連線前緣所形成的區域。球場的另一部份,包括中線及本籃,界內的籃板是為該隊之後場。
(二)在後場獲得活球控球權的球員該隊必須在十秒內使球進入前場。
(三)當球進入前場,或觸及在前場的同隊球員之身能任何部位時,即認為球進入前場。違反本供文之規定坤冉迄例
第三十四條30秒規則
(一)當一球員在場內獲得活球控球權後,該球隊必須在三十秒內設法投籃。
(二)三十秒計時器的信號,表示該控球隊未能 在三十秒內投籃。
違反本條規則即為違例
第三十五條請求暫停
每節得請求一次暫停,未使用之暫停不得挪至次節使用。
第三十六條球回後場
當控球隊在前場的球員,不得使球進入後場,若球回後場,應由對隊在邊線中點外發界外球。
第三十七條爭球
非同隊的兩名或多名球員以一手或隻手緊按球體上,應宣判為「爭球」,。宣判爭球後,應依照跳球輪替之順序,取得發球權。裁判由爭球發生點,應由對隊在最近的邊線外發界外球。以每節開始之發球權為輪替之依據。
第三十八條正在投籃動作中的球員
(一)裁判員的判斷下,正開始試投的動作,直到球離手為止的球員稱為「正在投籃」動作中的球員。
(二)就一位跳投者,投籃動作持續至投籃企圖之完成(球離開投籃者的手),到投籃者兩足落到地面為止。
第三十九條犯規
違反與對手發生身體接觸或運動道德行為者為「犯規」。
第四十條罰球
給予一位球員直接在罰球線後投籃,以獲得一分的機會,稱為「罰球」,由被犯規的球員主罰。若一球員困屢次的不合運動道德行為被判奪權犯規,則可由對隊任一球員主罰。
第四十一條球隊犯規次數及罰則
每半時(第一、二節或第三、四節)內每隊隊員侵人及技術犯規,滿十次時:
(一)其後的每一球員侵人犯規,應判罰球二次,由被犯球員主罰。
(二)若犯規為控球隊的犯規時,則不執行犯規罰球。
(三)若該犯規較侵人犯規嚴重,則應適用有關規則之條款。
第四十二條如何執行罰球
罰球應在五秒內投出。當主罰球員執行罰球時,最多只能有五名球員得進站罰球區域的空位。
(一)兩位防守隊的球員,站在最靠近籃下的兩側。
(二)其他球員的位置交互站立
若最後一次罰球不中且未觸及籃圈應由隊隊發界外球前,進站罰球區各空位之球員,在球未離主罰球員之手前不得進入限制區域。,亦不得離開空位。未進站空位之球員,在球未觸及籃圈之前,不得進入限制區域
第四十三條不合運動道德行為
參與少年籃球的所有球員,應表現出最好的合作與運動精神。若球員漠視裁判員的勸誠,或使用不合運動道德的行為,則應予警告。若經過警告後,球員仍一再的發生不合運動道德的行為,則應判奪權犯規。罰則:登記一次犯規,並由對隊罰球二次及發中線界外球之控球權。
第四十四條教練、後補員及球隊有關人員技術犯規
(一)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與球隊有關人員 必須就坐於球隊席區。
1.教練、助理教練、替補員或球隊有關人員 不得以欠缺禮貌的態度與職員(包括臨場委員)、記錄員、助理記錄員、計時員、30秒計時員或對手交談。
2.只有已登錄於法定記錄表之教練,是惟一可在比賽進行期間,保持站立姿態者。違反以上規定者應宣判其技行犯規罰則
A:1、登記教練技術犯規一次。
2、對隊罰球兩次後並獲控球權。
3、隊長得指定主罰球員。
4、最後一次罰球無論中否,均由對隊在記錄台對面之球場連線中點界外發球入界,繼續比賽。
B:當遇下列情況時,教練應被取消資格,送往並留置於該隊更衣室內至比賽結束,亦可依
其自願,離開比賽球館,當:
1、嚴重觸犯本條規則規定。
2、由於其本人之違反運動道德行為被判兩次技術犯規。
3、由於其本人、助理教棟、任何替補員或任何於球隊席區的有關人員之違反運動道德行
為,累積被判三次技術犯規。
第四十五條侵人犯規
侵人犯規為球員與對手發生身體接觸的犯規。球員不得阻擋、拉、推、撞、絆或伸展手臂、肩部、臀部、膝部或不正常的彎曲身體,或粗暴的動作,以阻止對手的行進。若因發生身體接觸而獲得規則所 允許之利益,則裁判員應宣判須負接觸責任的球員侵人犯規。若被,犯規的球員未在投籃動作中 則由該隊任一球員發界外求。若犯規的球員正在投籃動作中 而球未投中,則由被犯規球員,罰球兩次。若投中,則不罰球,由對隊在端線外發界外球恢復比賽。
第四十六條不合運動道德犯規
依據裁判員的判斷,球員有意的侵人犯規稱為「不合運動道德犯規』。屢次違犯不合運動道德犯規的球員,得宣判其奪權犯規。給予被犯不合運動道德犯規的球員,罰球二次,
除非該球員投球中籃。在投中或不論最後一次罰球是否罰中,由罰球隊任一球員在紀錄台對面中線外發界外球。
第四十七條雙方犯規
兩位對手幾乎在同時彼相互犯規,稱為「雙方犯規」,。兩位球員各登記一次侵人犯規後,仍由原控球隊在離犯規地點最近之邊線外發界外球。若雙方犯規,判為跳球時,則依據發球輪替規定執行。
第四十八條球員五次犯規
球員犯滿五次侵人犯規時,應自動退出比賽。此時可以由替補員替補。
第四十九條
決勝期採淘汰賽,兩賽制;當第二場比賽在法定比賽時間結束時,比分相等或兩隊各獲一勝,且得分總合相等時,則必須舉行一次或多次決勝期。每次決勝期三分鐘。合法球員均可出場,不受出場二節限制。每一決勝期可暫停一次。暫停時可請求替補。第一次決勝期以跳球開始,其後所有決勝期皆以輪
By Regina
at 2005-02-26T20:06
at 2005-02-26T20: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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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Joe
at 2005-03-02T01:22
at 2005-03-02T01:2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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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Agath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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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可以的話專業一點 謝謝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