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問題(民法)騙取錢財與詐騙行為之疑問. - 手錶
By Jessica
at 2010-12-07T00:00
at 2010-12-07T00:00
Table of Contents
問題如下:
甲方與乙方熟識 乙方與丙方熟識丙方利用乙方的即時通訊向甲方索取錢財甲方匯款給乙方後丙方持卡將其匯款領走(乙方過程中全不知情)
在民法上有哪些法條可以處理?罰則有哪些?
已更新項目:
了解..
所以已經超出民法的範圍到刑法了
那如果用民法不當得利是否也可以處裡呢?
2 個已更新項目:
感謝芝柏錶與等病房的白痴的解說..
甲方與乙方熟識 乙方與丙方熟識丙方利用乙方的即時通訊向甲方索取錢財甲方匯款給乙方後丙方持卡將其匯款領走(乙方過程中全不知情)
在民法上有哪些法條可以處理?罰則有哪些?
已更新項目:
了解..
所以已經超出民法的範圍到刑法了
那如果用民法不當得利是否也可以處裡呢?
2 個已更新項目:
感謝芝柏錶與等病房的白痴的解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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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錶
All Comments
By Elma
at 2010-12-09T02:31
at 2010-12-09T02:31
(偽造變造私文書罪)
偽造、變造私文書,足以生損害於公眾或他人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刑法第 220 條
(準文書)
在紙上或物品上之文字、符號、圖畫、照像,依習慣或特約,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關於本章及本章以外各罪,以文書論。
錄音、錄影或電磁紀錄,藉機器或電腦之處理所顯示之聲音、影像或符號,足以為表示其用意之證明者,亦同。
刑法第 339 條
(普通詐欺罪)
意圖為自己或第三人不法之所有,以詐術使人將本人或第三人之物交付者,處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前項方法得財產上不法之利益或使第三人得之者,亦同。
前二項之未遂犯罰之。
丙方未經乙方之同意,利用乙方的即時通訊向甲方索取錢財
則涉嫌刑法之偽造文書罪,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
丙方利用甲乙雙方熟識
以不實之訊息,陷甲方於錯誤之認知
將款項如數匯入,事後丙方又將款項取走
則有使用詐術使人將財物交付之
這會涉嫌刑法第339條之詐欺罪
將處以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一千元以下罰金。
以上提供你參考
最後祝你一切順心如意
2010-12-07 18:27:11 補充:
只告民法當然也是可以
不過要如願獲償,效果會比較不好
你雖贏得勝訴
但對方死皮賴臉不賠償
你還要得去法院申請強制執行
時間會托比較久
況且若對方沒有財產及工作的話
到時你一毛錢都要不到
人肉鹹鹹妳又能如何
若是以刑事逼民事賠償
通常效果會比較好
By Jake
at 2010-12-09T00:56
at 2010-12-09T00:56
刑法部分 芝柏表大大已說的很清楚
民法 就第184條 侵權行為
因故意或過失,不法侵害他人之權利者,負損害賠償責任。故意以背於善良風俗之方法,加損害於他人者亦同。 違反保護他人之法律,致生損害於他人者,負賠償責任。但能證明其行為無過失者,不在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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謝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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