手錶民法第85條的但書,可否舉實例? - 手錶Victoria · 2010-03-01Table of ContentsPostCommentsRelated Posts限制行為能力人,就其營業有不勝任之情形,法定代理人得將其允許撤銷或限制之。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但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可否舉實例說明?手錶All CommentsLauren2010-03-02甲女為限制行為能力人,高中畢業後,她父親便為她出資成立鐘錶行,專營手錶販售生意,顧客乙因甲女所販售之手錶較同業便宜,所以預付訂金5萬元給甲女,並表示要買50支手錶,後來該買賣交易因沒利潤,甲女之父極力反對甲女賣該50支手錶!但顧客乙與甲女簽訂契約時,並不知道甲女為限制行為能力人,且乙也與其它人簽訂將手錶售出,並協議如未交貨,需支付賠償金,甲女之父不同意之下必使其受損失!承上,民法規定,法定代理人允許限制行為能力人獨立營業者,限制行為能力人,關於其營業,有行為能力(參照民法第85條第1項)。所以甲女雖然只是限制行為能力人,但其父親不但出資而且允許她作手錶買賣的交易行為,則甲女就此已屬有行為能力人!買賣雙方當事人已就買賣價金談妥,並表示互相同意,因此依民法規定,當事人就標的物及其價金互相同意時,買賣契約即為成立(參照民法第345條),所以這椿買賣契約是成立的。乙為善意第三者,即使甲父欲撤銷甲允許該手錶買賣的法律行為,但這種撤銷不得對抗善意第三人。也就是除非乙取消,此契約才可以撤銷!...Related PostsDUNHILL手錶請問台中地區優質中古車商Tissot和Seiko手錶該怎麼選?怕帶手錶被笑交往一周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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