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哥騎機車雙黃線違規迴轉(我知道他錯在先)但那條路限速40公里後面的機車很明顯應該有超速,而且應該也沒有保持安全距離,不然不可能煞不住然後兩台車就撞再一起了(重點是他才拿到駕照5天)我哥跟他都有彈出去然後之後有請警察來現場可是我哥說警察好像沒有拿那個滾輪來後來有去警察局做筆錄我哥手骨頭裂開打石膏,腳也擦傷那個人明明只有腳被車壓到他就說我哥害他不能去打工要賠他薪水而且他車只有車殼壞了並不是整台報廢那種我哥車中間車殼也裂開我想問1.我爸有說願意支付他修車的全額費用,但對方要求賠一台全新的車給他,不然不和解要法院見,但這根本坑人阿,這個兩方都應該負責任吧!2.他又不是車禍導致重大傷殘,自己腳受傷也沒骨折,不去上班怎麼能要求對方支付薪水呢?3.若要上法院有甚麼對我哥有利的法條嗎?我哥他同學有目睹事發狀況,可以當證人嗎,因為兩台摩托車都沒有行車紀錄器4.我記得有聽過一個法條內容是"對方可能為應注意而未注意的次因,至於刑事傷害罪部份"這個可以告他嗎!!!!!!5.以往這種事情發生最終法官判決是怎樣呢?很急希望大家可以幫忙謝謝...Showmore
機車車禍賠償及責任 - 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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