今年5月12下午3點半左右,我騎機車經南京東路與光復北路口,我騎在慢車道,時速40~50,突然一台自客車從我左手邊超車要右轉,我的車頭就撞上他的側邊,也跟著他右轉的方向被拖行到光復北路。接著警察告訴我,他看汽車被撞上的地方,傷痕很低,不像是擦撞的,可是這並不是擦撞的,他已經右轉到一半,車子撞上,就變成我的車頭撞上他的右車門。我問警察,南京東路的監視器,他們說因為蓋捷運,整條路的監視器都拆了。本來想說和解好了,原本說1萬8和解,到他說他付不出來,要7千到最後5~6千,我都妥協了,結果到和解的當天他沒有出現。我受傷的地方瘓上蜂窩性組織炎,到以上我並不想和解,已經快一個月沒上班了,可是因為沒有監視器,也找不到行車紀錄器,我沒辦法佐證我所說的,請問這樣是不是就只能自認倒楣了?
機車直行被右轉車撞 - 手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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