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未到待轉區左轉與直行車轉發生車禍 - 手錶
By Thomas
at 2009-07-13T00:00
at 2009-07-13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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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點:環河北路三段近75號(左邊車道有個中油加油站)
我開我的內車道~因為看見前方無車~所以就加速到前方等左轉~突然有一輛機車~打了方向燈左轉進快車道裡來(也就是從我右前方轉進來)~當時我真的沒有發現到~當我發現到已經造成擦撞~造成我的右邊照後鏡斷掉~右後方的車門擦出一條條的傷痕~而跟我擦撞的機車騎士就摔出去了~傷勢目前看來是外傷不是很嚴重~能走路~叫了救護車送他到台北的馬偕醫院擦藥~~跟警察做完筆錄後~就帶著他一起到案發現場牽他的摩托車去修理~因為對方是位老太太~我就想說算了車的修理費(3000)我幫他出~醫藥費我也幫他出了~還載他到他上班的地方~之後還載他的小姑回去~我就想說應該這樣就差不多了吧~之後打電話給他問他有比較好了嗎~結果他要跟我要5000元紅包(還跟我說是虔誠的基督教徒不會亂開價的)~加上他的手錶壞了~衣服破了~安全帽壞了一起賠給他~我的車修理費要2萬多耶~誰賠我啊??
Q:他沒有到待轉區直接左轉過來內向車道~是我的錯嗎?
Q:他說我的車速過快~才會煞車不及撞到他~真的是我的錯嗎?是互相擦撞吧!?(因為他是摔出去的~所以認為是我撞他)
Q:又跟我說他沒有上到班~少賺了5000元(他說他是麻醉師~當天是要到診所幫人麻醉)~也要跟我要~那我沒上到班跟誰要啊?
Q:而且他是知道他因該要到前面等左轉~因為看大家都是這樣~所以跟著做~他也知道他有錯~為啥所有所有的錯都是我呢~就因為我沒有受傷嗎??他有受傷嗎??就因為我是汽車~他是機車~所以我的錯嗎??
Q:他有說他打左轉方向燈時~有看見後面有來2輛車(其中一輛是我)~因為他認為還離他很遠~所以他就切了過來~那他有看見我的車還執意切進來~造成擦撞~那他就不用負責任嗎??
Q:我有需要跟機車修理行要~我幫他摩托車修理的收據嗎??
Q:我印象中那內線車道應該是禁行機車道吧~這樣責任歸屬誰比較重啊??
Update:
當時筆錄只有寫到我直行~他左轉擦撞~沒有提到他沒有到待轉區和違規切入快車道~這樣會不會對我不利啊?????
我開我的內車道~因為看見前方無車~所以就加速到前方等左轉~突然有一輛機車~打了方向燈左轉進快車道裡來(也就是從我右前方轉進來)~當時我真的沒有發現到~當我發現到已經造成擦撞~造成我的右邊照後鏡斷掉~右後方的車門擦出一條條的傷痕~而跟我擦撞的機車騎士就摔出去了~傷勢目前看來是外傷不是很嚴重~能走路~叫了救護車送他到台北的馬偕醫院擦藥~~跟警察做完筆錄後~就帶著他一起到案發現場牽他的摩托車去修理~因為對方是位老太太~我就想說算了車的修理費(3000)我幫他出~醫藥費我也幫他出了~還載他到他上班的地方~之後還載他的小姑回去~我就想說應該這樣就差不多了吧~之後打電話給他問他有比較好了嗎~結果他要跟我要5000元紅包(還跟我說是虔誠的基督教徒不會亂開價的)~加上他的手錶壞了~衣服破了~安全帽壞了一起賠給他~我的車修理費要2萬多耶~誰賠我啊??
Q:他沒有到待轉區直接左轉過來內向車道~是我的錯嗎?
Q:他說我的車速過快~才會煞車不及撞到他~真的是我的錯嗎?是互相擦撞吧!?(因為他是摔出去的~所以認為是我撞他)
Q:又跟我說他沒有上到班~少賺了5000元(他說他是麻醉師~當天是要到診所幫人麻醉)~也要跟我要~那我沒上到班跟誰要啊?
Q:而且他是知道他因該要到前面等左轉~因為看大家都是這樣~所以跟著做~他也知道他有錯~為啥所有所有的錯都是我呢~就因為我沒有受傷嗎??他有受傷嗎??就因為我是汽車~他是機車~所以我的錯嗎??
Q:他有說他打左轉方向燈時~有看見後面有來2輛車(其中一輛是我)~因為他認為還離他很遠~所以他就切了過來~那他有看見我的車還執意切進來~造成擦撞~那他就不用負責任嗎??
Q:我有需要跟機車修理行要~我幫他摩托車修理的收據嗎??
Q:我印象中那內線車道應該是禁行機車道吧~這樣責任歸屬誰比較重啊??
Update:
當時筆錄只有寫到我直行~他左轉擦撞~沒有提到他沒有到待轉區和違規切入快車道~這樣會不會對我不利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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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Ursula
at 2009-07-13T21:11
at 2009-07-13T21:11
【二、車禍肇事人的刑事責任依犯意可區分為二類如下:】
(一)故意類型:
刑法第13條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例如某人欲除去其仇敵,待其在路邊散步之際,故意駕車將其撞擊致死(傷),則將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二)過失類型:
刑法第14條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究竟有無故意,因舉證經常十分困難,故大都以過失犯審判。例如某人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不慎撞擊前車,致前車駕駛人死(傷)則將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0元以下罰金),或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可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By Ida
at 2009-07-15T03:33
at 2009-07-15T03:3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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