機車未到待轉區左轉與直行車轉發生車禍 - 手錶

Table of Contents

地點:環河北路三段近75號(左邊車道有個中油加油站)
我開我的內車道~因為看見前方無車~所以就加速到前方等左轉~突然有一輛機車~打了方向燈左轉進快車道裡來(也就是從我右前方轉進來)~當時我真的沒有發現到~當我發現到已經造成擦撞~造成我的右邊照後鏡斷掉~右後方的車門擦出一條條的傷痕~而跟我擦撞的機車騎士就摔出去了~傷勢目前看來是外傷不是很嚴重~能走路~叫了救護車送他到台北的馬偕醫院擦藥~~跟警察做完筆錄後~就帶著他一起到案發現場牽他的摩托車去修理~因為對方是位老太太~我就想說算了車的修理費(3000)我幫他出~醫藥費我也幫他出了~還載他到他上班的地方~之後還載他的小姑回去~我就想說應該這樣就差不多了吧~之後打電話給他問他有比較好了嗎~結果他要跟我要5000元紅包(還跟我說是虔誠的基督教徒不會亂開價的)~加上他的手錶壞了~衣服破了~安全帽壞了一起賠給他~我的車修理費要2萬多耶~誰賠我啊??
Q:他沒有到待轉區直接左轉過來內向車道~是我的錯嗎?
Q:他說我的車速過快~才會煞車不及撞到他~真的是我的錯嗎?是互相擦撞吧!?(因為他是摔出去的~所以認為是我撞他)
Q:又跟我說他沒有上到班~少賺了5000元(他說他是麻醉師~當天是要到診所幫人麻醉)~也要跟我要~那我沒上到班跟誰要啊?
Q:而且他是知道他因該要到前面等左轉~因為看大家都是這樣~所以跟著做~他也知道他有錯~為啥所有所有的錯都是我呢~就因為我沒有受傷嗎??他有受傷嗎??就因為我是汽車~他是機車~所以我的錯嗎??
Q:他有說他打左轉方向燈時~有看見後面有來2輛車(其中一輛是我)~因為他認為還離他很遠~所以他就切了過來~那他有看見我的車還執意切進來~造成擦撞~那他就不用負責任嗎??
Q:我有需要跟機車修理行要~我幫他摩托車修理的收據嗎??
Q:我印象中那內線車道應該是禁行機車道吧~這樣責任歸屬誰比較重啊??
Update:
當時筆錄只有寫到我直行~他左轉擦撞~沒有提到他沒有到待轉區和違規切入快車道~這樣會不會對我不利啊?????

All Comments

Ursula avatarUrsula2009-07-13
你所說的地方是有禁行機車,而對方違規切入快車道也就是隨意變換車道而未注意主線道之車輛共有兩項錯誤,所以機車為肇事主因(如你有超速那就是次因)如你覺得給對方3000及付醫藥費無所謂而車輛也不用對方付,那就很簡單跟對方說明此次肇事主因為他,而你又不需要對方賠償又代他付醫藥費及紅包應該要知足了,否則到法院就要他賠償車輛損失及代付的醫藥費(因紅包無任何證明可能無法要回),如對方同意和解記得寫和解書喔!也要將紅包列入,要盡快和解因為你有可能會有因注意而未注意,這樣你就有一部分過失在加上對方受傷就有可能有下列情況發生請參考
【二、車禍肇事人的刑事責任依犯意可區分為二類如下:】
(一)故意類型:
刑法第13條規定:「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明知並有意使其發生者,為故意。」「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預見其發生而其發生並不違背其本意者,以故意論。」例如某人欲除去其仇敵,待其在路邊散步之際,故意駕車將其撞擊致死(傷),則將成立刑法第271條-殺人罪(可處死刑、無期徒刑或10年以上有期徒刑),或刑法第277條傷害罪(可處3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1000元以下罰金)。
(二)過失類型:
刑法第14條規定:「行為人雖非故意,但按其情節應注意,並能注意,而不注意者,為過失。」「行為人對於構成犯罪之事實,雖預見其能發生,而確信其不發生者,以過失論。」道路交通事故肇事人究竟有無故意,因舉證經常十分困難,故大都以過失犯審判。例如某人因未保持行車安全距離不慎撞擊前車,致前車駕駛人死(傷)則將成立刑法第276條過失致死罪(可處2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2000元以下罰金),或刑法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可處6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500元以下罰金)。
Ida avatarIda2009-07-15
其實問題很簡單 看你筆錄怎麼跟警察作筆錄 一班來說檢定委員會一比魯跟警員所拍的照片下去做判定 所以你的筆錄就很重要 如果你們當時有和解 哪你大可不必鳥他 現在跟你要錢也不必給了 因為你們沒和解後續怕他會一直跟你要 知道咩 你就跟他說等30天判決書下來再說 如果你筆錄有做好 那你還有可能跟他要錢阿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