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客不繳房租 - 手錶
By Franklin
at 2010-09-25T00:00
at 2010-09-25T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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兩週前與房客簽約一年,因他說急著搬入且與他的前房東押金未清,所以暫時無法給我第一個月租金及兩個月押金,但會盡快給我,我不疑有他,就只收他3000元訂金.誰知現已過了兩個多星期,他一延再延,到現在我沒收到半毛錢,這兩天乾脆不接電話,連門鈴及對講機都弄失效,連鎖都換了.我從沒遇到這種事,快瘋了.請問,我第一個月的房租加兩個月的押金都沒收到,這種情形可以不必等兩個月沒收到錢,而現在馬上寄存証信函終止合約並訴請法院強制遷離嗎?
謝謝.
Update:
請問 芝柏錶 你說 房東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終止契約:
2. 承租人支付租金遲延,經催告而不依限支付時(民法第四百四十條)。
但你又說 承租人支付租金遲延須滿兩個月後,房東始得要求終止契約. 我不懂的是,這不是矛盾嗎?麻煩再釋疑.
謝謝.
Update:
請問 芝柏錶 你說 房東有以下情形之一者可終止契約:
2. 承租人支付租金遲延,經催告而不依限支付時(民法第四百四十條)。
但你又說 承租人支付租金遲延須滿兩個月後,房東始得要求終止契約. 我不懂的是,這不是矛盾嗎?麻煩再釋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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By Tom
at 2010-09-26T11:04
at 2010-09-26T11:04
By Irma
at 2010-09-25T21:45
at 2010-09-25T21:45
1. 承租人非法為租賃物之使用收益,經阻止而繼續時(民法第四百三十八條)
2. 承租人支付租金遲延,經催告而不依限支付時(民法第四百四十條)。
3. 承租人非法將租賃物轉租他人時(民法第四百四十三條)
4. 承租人乘出租人不知或不顧其異議,取去留置物時(民法第四百四十七條第二項)。
依前述理由而終止契約時,無須再為催告,房東得立刻通知房客終止契約
承租人支付租金遲延須滿兩個月後,房東始得要求終止契約
若契約未終止,房東是不能訴請法院強制遷離的
妳在試圖與房客連絡溝通,等承租滿兩個月,仍然未繳租金與押金的話
妳在終止契約,訴請搬離。
較為妥善,合適
2010-09-25 11:32:06 補充:
民法第四百四十條之規定全文如下:
弟440條承租人租金支付有遲延者,出租人得訂相當期限,催告承租人支付租金,如承租人於期限內不為支付,出租人得終止契約。
租賃物為房屋者,遲付租金之總額,非達二個月之租額,不得依前項之規定,終止契約。其租金約定於每期開始支付者,並應於遲延給付逾二個月時,始得終止契約。
前後並無矛盾之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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