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酒駕0.23與無照駕駛碰撞 - 手錶
By Emma
at 2014-03-12T00:00
我酒駕0.23與無照駕駛發生碰撞(雙方都是機車)我想問的是我是全責嗎?對方現在就要我賠醫藥費.車子修理費和他休息沒上班的薪水2個月薪資(他跟我說他要休息2個月)我該給嗎?檢察官要我在下一次開庭前要與對方和解.請告訴我該怎麼做..我知道我有責任但應該不是全責.如不理他法院會怎樣叛我的公共危險及業務過失傷害.假如等交通法庭判路權是他的是我的錯.我會他開多少和解金我就要給多少嗎?請幫我解答.真的很感謝有這樣一個網頁可幫助.非常感謝
一、酒駕0.23還沒到''公共危險罪'',應該就是在行政罰的部分罰錢。第185條之3(不能安全駕駛罪) 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 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也就是你不會因為酒駕去關,罰多少錢應該是15000-20000吧~~二、另外,''過失傷害罪'',就是你撞到他的,他可以選擇''告你或不告'',所以檢察官才希望你們先和解:第284條(過失傷害罪)【告訴乃論】 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 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他當然有權利要求你賠償他的損失和不能上班的錢。三、原則上,你酒駕和他無照,都應該負起自己''行政罰''上面的罰款,原則還是要看當時用路的狀況,在加上你們的''責任'',來去判定誰的責任多誰的責任少,不是喝酒開車就一定昰絕對的錯,也不能說無照駕駛是一定的錯,這都要看警察唄唄現場的調查和法官的判斷。四、所以,現在就是你要先罰完自己酒駕的行政罰的錢,然後考慮要不要讓他直接告你過失傷害罪,過失傷害罪就可能會被關,但是法官也許會判你緩刑,或是罰錢,當然,你還必需要賠償他的損失。要是和解了,你就是花錢了事,然後不用被關。就降~~~~2014-03-1209:11:23補充:除了強制險可以申請理賠之外~~通常車禍受傷的人會以以下的方向去叫對方賠錢!!1、工作損失:[要有薪資證明]•同樣的需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期間。•薪資證明有三:年度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擇一。若無,可參考勞保最低工資19047元/月。2、後續醫療費及應用相關器材:也就是預估後續可能的醫療費用。3、財產損失:修車費,或車輛年份的殘值,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2014-03-1209:11:31補充:4、精神慰撫金:實務上慰撫金賠償之計算,並無具體基準,應斟酌當事人兩造身分、地位、資力、被害人或家屬所受損害輕重、精神上痛苦程度,加害人態度及其他核定之數額。(這部分需自行評估,或寫信給我幫你分析,再者自行提出後,交由法官給予合理的判決)5、其他損失:強制險以外,所支出的費用均屬之。1-5項補償須以雙方之肇事責任而論2014-03-1209:14:35補充:以上補充貼自網友回答~~...
發生交通事故只要酒測值大於0就有公共危險罪的可能至於怎賠能負擔下就和解業務過失傷害才有機會緩刑再談不攏....只能讓法院判...
我酒駕0.23與無照駕駛發生碰撞(雙方都是機車)我想問的是我是全責嗎?對方現在就要我賠醫藥費.車子修理費和他休息沒上班的薪水2個月薪資(他跟我說他要休息2個月)我該給嗎?檢察官要我在下一次開庭前要與對方和解.請告訴我該怎麼做..我知道我有責任但應該不是全責.如不理他法院會怎樣叛我的公共危險及業務過失傷害.假如等交通法庭判路權是他的是我的錯.我會他開多少和解金我就要給多少嗎?→我只能這樣說啦,是不是需全賠,看你們的肇責比例各為多少,在民事上,對方有受傷,而你若有過失,對方可請求:1.車損的損賠〈需為實際之支出,所以可請其拿出修車證明或估價單為賠償依據〉;2.人體損傷之醫療費用〈同樣可請其拿出醫生證明為賠償依據〉;3.由於身體健康權受損,而身體健康權屬人格權之ㄧ,依民法規定人格權受損,受害者可向加害者請求慰撫金〈這就是最難的部份,因為胃撫金並無一定的請求標準,所以很難達成協議,到最後通常由法官來決定數額;4.因車禍致生活支出之增加的費用〈譬如:上下醫院的交通費、看護費〉;5.因車禍致勞動力減損之補償費〈可請其拿出薪資證明為補償標準;若無薪資證明只要能證明其有在工作可以基本薪資為補償標準〉,同樣的既然是是對方的權利當然也是你的權利。而我認為你多了一條公共危險罪。對方多了一條無照的行政罰。有一點我與二樓大大的觀點不同,我認為你已涉及了公共危險罪,因依刑法§185-3條之規定【無肇事酒測值達0.25才算公共危險罪〈§185-3條第1項規定〉;有肇事則只要有酒精反應就算公共危險罪〈§185-3條第2項規定〉】。刑法§185-3條,規定如下:駕駛動力交通工具而有下列情形之一者,處二年以下有期徒刑,得併科二十萬元以下罰金:一、吐氣所含酒精濃度達每公升零點二五毫克或血液中酒精濃度達百分之零點零五以上。二、有前款以外之其他情事足認服用酒類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三、服用毒品、麻醉藥品或其他相類之物,致不能安全駕駛。因而致人於死者,處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那如果說你能與對方和解,可免除刑事的過失傷害罪與民事的損賠責任,雖無法免除公共危險罪,因公共危險罪屬非告訴乃論之罪,只要該管公務員知悉便須主動偵辦,無須被害人提告。但仍有可能讓法官認為你因是一時的大意且已有悔過之心,而於法定刑中選取較輕之刑責。...
如果要賠,那誰敢騎機車,所以寧可被關,一毛錢都不要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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