急~~汽車車險到期後數小時發生車禍該如何處理呢 - 手錶
By Charlotte
at 2012-06-19T00:00
請問我朋友未續保汽車車險在時效到期後數小時內出車禍該怎麼處理?如可申請理賠?晚上下雨天開車出門被小巴士撞到目前有腦震盪住院觀查車子毀了小巴士只有車子損壞沒有人員受傷想知道自己本身的權利及該如何要求對方賠償呢若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留言我再補充謝謝
智多星回答你~請問我朋友未續保汽車車險在時效到期後數小時內出車禍該怎麼處理?如可申請理賠?以強制險而言,保險公司若因故未於保期屆滿前通知被保險人續保,致被保險人保險到期未續保:1.若超過一個月,即視同無保險,受害人祇得申請特別補償基金賠償。2.屆期後一個月內若發生事故,保險公司仍負賠償責任,但要保人續保時,其始期追溯自原保險期間屆滿之時。晚上下雨天開車出門被小巴士撞到目前有腦震盪住院觀查車子毀了小巴士只有車子損壞沒有人員受傷想知道自己本身的權利及該如何要求對方賠償呢若有不清楚的地方可以留言我再補充謝謝相關求償項目如下:你可依下列的求償項目,列出一張理賠明細,方可知合理的金額為多少!強制險主要理賠醫藥費用,交叉理賠,不分肇事責任,上限20萬,給付範圍包括:1.健保醫療費:指全民健保之自負額、掛號費、病房費差額1500元/日,以實支實付收據為準,收據正本或副本(蓋院章,與正本相符章)即可。2.急救費用:指救助搜索費、救護車費。3.合理交通費:指往返門診的合理交通費用,至合格醫療院所為限,至國術館之交通費不給付,大多以計程車收據為準,總金額兩萬為限。4.看護費用:以傷勢需人看護為主並經醫師在診斷證明書上註明有必要者為限,包括近親或他人看護。每日以1200元為上限,最高以30日為限。5.其他費用:如醫療器材(兩萬為限)、義肢器材(五萬為限)、住院膳食費(每日以180元為限)。6.殘廢給付:依強制險殘廢給付標準表給付。除了強制險的求償外,我方的其他損失,可依肇責比例向對方要求賠償,如下:肇責比例只要雙方合意即可,一般坊間是以七三論,較常見,供你參考。1.看護費用:超過強制險三萬六(1200元*30日)給付的部份外,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他人照護多少時間。2.喪失或減少勞動能力的薪資賠償:同樣的需以專業醫師開立診斷證明書註明,需休養或復健多久,一般要有薪資證明,若無可參考勞保最低工資17280元/月。薪資證明有三:年度扣繳憑單/薪資轉帳證明/勞保投保薪資/擇一3.後續醫療費:一般以傷勢穩定時的總醫療費用,來做基準,因傷勢嚴重時,醫療費用都比較高,後續的醫療費用,大都不會超過這個金額。4.精神賠償:補償因此事故造成的傷亡,因每個人的身份地位或家庭所受的影響程度不一,所以需你自己評估。5.財產損失:修車費、手錶眼鏡手機首飾..等等均屬之。6.其他損失:請自行舉列。我方依上述的求償內容,列一張求償明細,將相關收據備妥,在合理範圍內向對方求償,並到調解委員會安排調解。如何安排:致電給承辦員警轉介調解或自行至事故地鄉鎮縣市區公所調解委員會辦理申請如果在意見上不能達成共識時,傷者可在最後一次調解時,向調委會申請調解不成立的書面資料再向當初承辦員警,提出刑事過失傷害罪告訴,一來可由警方幫傷者進行蒐證。二來傷者可免於請律師的高額費用。除非是在不得以的狀況下,才會走訴訟,上法院是希望加害者能夠積極的與傷者和解,如果和解,傷者就撤銷告訴,早日讓雙方能夠走出車禍造成的困擾。刑法第284條:因過失傷害人者,處六月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五百元以下罰金。從事業務之人,因業務上之過失傷害人者,處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一千元以下罰金,致重傷者,處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二千元以下罰金。如果有問題可以提出來我們一起研究,祝你順利加油~!!...
要買高仿的還是要去http://aaashops.com/品質不錯,老婆很喜歡。叕侗匟
如何跟保險公司對話很重要,任意險亦比照強制險...權益是給知道的人使用的....發文單位: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發文字號:金管保四字第09502042251號發文日期:民國95年06月15日資料來源:行政院公報第12卷112期18133頁要 旨:保險人適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疑義釋令全文內容:茲就「保險人適用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承保及理賠作業處理辦法(以下簡稱本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疑義」,說明如下:一、凡保險人有本辦法第3條第1項規定怠於通知之情事而保險事故係在原保險期間屆滿日後三十日內發生者,要保人得向保險人辦理續保並將始期追溯至原保險期間屆滿之時,保險人仍須負給付責任。其中有關辦妥續保之期限,應配合本辦法第3條第3項「保險人應保留前2項所寄送續保通知存根6個月,以備查詢。」規定之保存期限內為之。至於原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後至辦妥續保手續前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因不符合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第15條規定,保險人無保險給付義務。但續保之保險費,應不包括自原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後至辦妥續保手續期間之保險費中,屬於本法第44條費率結構之預期損失、安定基金及特別補償基金之分擔額部分。二、為確保保險契約之有效性,並維護被保險人之權益,建議被保險人有前項情形者,於原保險期間屆滿三十日內發生汽車交通事故後,即向保險人辦理續保手續。2012-06-1914:21:41補充:有關求償部分上我部落格參考相關文章......
讓法律人給你一些意見如強制險在續保期間外出了意外可向財團法人汽車交通事故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94年2月7日以後之汽車交通事故者適用一、申請補償要件申請補償金須知摺頁(可點選及下載)汽車交通事故發生時,請求權人因下列情事之一,未能依強制汽車責任保險法(以下簡稱本法)規定向保險人請求保險給付者,得於本法規定之保險金額範圍內,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 (一)事故汽車無法查究。 (二)事故汽車為未保險汽車。 (三)事故汽車係未經被保險人同意使用或管理之被保險汽車。 (四)事故汽車全部或部分為無須訂立強制汽車責任保險(以下簡稱強制險)契約之汽車。但如受害人或其他請求權人有下列情事之一,致事故汽車發生汽車交通事故者,特別補償基金不負補償責任: (一)故意行為所致。 (二)從事犯罪行為所致;或交通事故之事故汽車,全部為無須訂立強制險契約之汽車時,各事故汽車之 駕駛人不得向向特別補償基金請求補償。二、什麼人可以申請保險金?什麼人可以申請補償金?汽、機車發生車禍致他人受傷或死亡,若該肇事的汽、機車有投保強制險,該受傷者,或死亡者的遺屬可向該肇事的汽、機車所投保之保險公司申請保險金。若該肇事的汽、機車肇事逃逸或沒有投保強制險(包括拼裝車、農用車等)或雖有投保但未經同意使用(例如失竊車肇事)時,除少數特殊情況外(例如自摔或自撞電桿或酒醉駕車所致),該受傷者,或死亡者的遺屬可向特別補償基金申請補償。(查詢汽、機車有無投保本保險,請向財團法人保險事業發展中心查詢,電話:02-23219167。)◎受傷或殘廢時:請求權人為本人。◎死亡時:由死者的配偶、父母、子女全體(第一順位)為請求權人,沒有第一順位遺屬時,由祖父母包括 外祖父母(第二順位)為請求權人,沒有第一及第二順位遺屬時,由孫子女(第三順位)為請求權人,沒有第 一、第二、第三順位遺屬時,由兄弟姐妹(第四順位)為請求權人。出了車禍不外就是希望能得到合理之賠償再沒有確認彼此過失之前除非彼此雙方有共識願意大事化小小事化無進行和解否則只能等現場圖照片初步研判表出來後才能釐清彼此責任如尚有疑慮那就請求肇事之鑑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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應先釐清肇事責任才知道後續如何處理請說明事經過~~~雙方行向...撞擊相對位置~~等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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